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2 | 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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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谁执法,谁普法”法律责任制的落实,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让群众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得到解答,高明法院与佛山电台高明FM88.3联合开设《谈案例》专题节目,该节目结合日常生活实际, 从群众关心的热点话题开展真实案例普法,第一季度群众反响良好。
目前《逐案》第三季已经开播。今后,我们将更加注重对贴近民生的案例进行分析解释,让群众通过案例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确定终止合同的权利
分析真实案例,
法律人情透视,
欢迎继续收听。
高明法院和佛山广播电台高明分社FM88.3
合作设立专题节目《谈案例》!
消费者购买商品房时,开发商会让消费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认购书等同于合同吗?商品房认购书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解除的话要承担违约责任吗?今天,高明法院的梦洁法官将和您谈谈这些问题!
案例回顾
2020年3月16日,曾在某房地产公司销售人员的推销下,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认购书》对曾某认购的房型、门牌号进行了约定,约定曾某在签订认购书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103460元,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首付款77595元,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首付款。于某按商品房认购书支付上述款项后,提出通过算命咨询发现房屋格局、楼层与其生活不符,表示不想买房,拒绝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退款。房地产公司同意解除双方于2020年3月16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但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正原因是曾的征信问题,无法向银行申请抵押,故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曾在签署商品房认购书时签署了承诺书。在曾承诺自己征信没问题,可以办理银行按揭的情况下,房地产公司才与曾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因此,与房地产公司协商未果后,曾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房价款。
法院判决
高明经审理后认为,签订认购书是开发商与购房者在达成买卖意向的前提下,为确保双方能够顺利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而实施的一种前置合同行为。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内容对合同具有约束力,双方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一方当事人是否具有解除权,是决定是否违约或承担违约责任的关键。因此,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撤销权,避免因错误行使撤销权而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商品房认购书》,原告在签署认购书时支付了20000元定金(该定金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转为房款)。如果原告履行了认购义务但被告没有为原告保管房号,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但不再承担其他责任。原告同意在签署认购书后不改变其名称、姓名或房屋。如果原告不能按照商品房认购书的名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为原告违约。被告可以单方解除商品房认购书,另行出售房屋,原告无权要求退还定金。认购书签订当天,原告支付了定金2万元,之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共支付了242167元。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的当天,原告向被告出具了一份信用信息承诺书,承诺书中写道:“我承诺,如银行发现我或我配偶的信用信息有逾期偿还银行资金、恶意透支信用卡、逾期还款等不良记录,或有住房贷款、房贷记录等其他问题,银行要求提交首付款及利率, 并且我愿意提交首付和利率并配合银行办理房贷手续。 如果银行因为征信问题不能放贷,我愿意一次性付清房款,不退房,不改名。本人承诺不以上述理由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征信问题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高明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判决,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被撤销,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42167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声明
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原、被告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的目的是在商品房买卖双方就认购房屋及房价款达成共同意向后,为商品房买卖双方顺利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签订的“预合同”。《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的定金20000元是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约保证金。本案中,原告要求撤掉商品房认购书的理由有两个。第一个原因是原告认为房屋的布局和楼层不符合原告的生活,不愿意再次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理由既不是双方约定的条件,也不是解除的法定条件。撤销权事由的判断标准没有法律依据,故该事由不能作为原告合法行使撤销权的依据。第二个理由是,原告认为被告承诺在2020年7月初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被告要求在6月底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双方对签约时间的约定。法院认为,被告要求在2020年6月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违反签订时间,原告以此为由要求删除《商品房认购书》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依据,因此不属于合同约定。且原告在签署商品房认购书时,出具了信用信息承诺书。原告要对自己的征信,是否有资格抵押贷款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原告无权依法解除商品房认购书。原告以上述理由提出解除合同的,视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交的押金能拿回来吗?
关于20000元押金能否退还的问题。经法院审查,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的定金为履约定金,目的在于使双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原告因自身原因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定金2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双方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剩余购房款242167元。
在此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房产需要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时,一定要了解自己的信用信息和是否具备按揭贷款资格,对自己的抗风险能力有准确的判断,否则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接下来是市民问答环节。
我们来看看吧!
市民问题
覃先生三个月前在北京市某物流公司支付了4000元押金,与该公司签署了一份电子中介合同(合同存放在该物流公司提供的网站中),该公司为其介绍物流公司运输商品再从中收取佣金,合同内中承诺三个月内若未能成功介绍物流公司运货则会退还4000元押金,但三个月已满仍未介绍到物流公司,覃先生要求退还押金才发现该公司的老板早已卷款潜逃,无法联系到该公司的员工及老板,该物流公司属于北京市,了解到该公司提供用于查看电子合同的网站早已关闭,覃先生暂无法提供电子或纸质合同用作证据,覃先生想问可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官的答复
根据覃先生的描述,首先需核实某物流公司是否为一个合法的经营主体,如果非合法经营主体,该案可能涉嫌诈骗,应当首先向公安部门报警处理。如果对方是合法的经营主体,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覃先生首先要明确对方的身份主体信息,其次需要准备初步的证据,比如4000元的转账凭证,双方发生交易的原因事实等证据。嗯,
本期节目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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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不见不散!
高明法院微信编辑部
来源:高明法院
编辑:刘
审查人:李俊、杜南
本文标签: 买房认购书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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