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0 | 评论:1
“我拿到赔偿决定已经六年了。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虽然赔偿了我近10万元,但一直拒绝道歉和恢复我的公职(警察)和党籍。我已经向佳木斯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经受理。”
12月22日下午,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郑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关于他申请强制执行的事情,佳木斯中院执行局正在和佳木斯公安局协调沟通,“希望早日有个结果”。
两次涉嫌诈骗,民警被羁押336天郑先生是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他今年52岁。案发前是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民警。12月22日,郑先生在因“诈骗”被拘留336天、开除公职和党籍时感叹。
郑先生介绍,1996年,他从部队转业到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某派出所,成为一名民警。没想到几年后,他陷入了两起“诈骗”案,命运从此改变。
华商报记者从郑先生提供的相关资料中了解到,1998年4月27日,上海的顾先生(根据警方材料,他是郑先生的朋友)向上海警方报案,称郑先生在办理出境证件的过程中诈骗了他28万元。1998年7月9日,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涉嫌诈骗罪拘留了郑先生。1998年12月31日,郑先生被取保候审,1999年11月23日。根据警方的材料,在被拘留期间,郑先生将28万元全部退还给了顾先生。
2000年7月,曹女士向佳木斯警方报案,称郑先生以办护照为名,骗取女儿9万元。2000年7月20日,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再次以涉嫌诈骗罪将郑先生刑事拘留。2000年12月21日,该案报佳木斯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佳木斯市检察院决定,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00年12月28日,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我取保候审。至此,我实际上被拘留了336天。”郑先生说,被取保候审15年后,2014年12月22日,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作出了两次撤销案件的决定,他的案件被依法撤销。
2014年12月22日,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撤案。
取保候审期间,当事民警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郑先生介绍,2001年1月16日,他在取保候审期间,被佳木斯市向阳区纪委开除党籍。2001年2月27日,佳木斯市公安局纪委监察室将其辞退。
在佳木斯市公安局纪委监察室作出的处分决定书中,华商报记者看到了这样的文字:郑某某(郑先生)1998年涉嫌诈骗,1999年伙同他人以不正当手段办理出国户口的行为违法,严重违纪,丧失人民警察和公务员的基本条件。根据《警察法》和《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襄阳分局党委和市局上报。
在郑先生提供的两份《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撤销案件决定书》上,华商报记者看到了这样的文字:“我局办理的(2000)1998年郑某某涉嫌诈骗一案,因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撤销案件,落款为2014年12月22日。
当事人申请赔偿,法院判公安局赔偿并赔礼道歉“这个案子不仅让我丢了工作,还让我妻离子散。”郑先生说,因为这个案子,妻子和他离婚,他被指控在他人指使下诈骗15年,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伤害。
2015年,郑先生向佳木斯中院提出赔偿申请,请求法院判决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赔偿其被拘留336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73000余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据佳木斯中院赔偿委员会介绍,1998年7月9日和2000年7月20日,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先后两次以涉嫌诈骗罪对郑先生进行刑事拘留,均超过法定刑事拘留期限,共计336天。郑先生的赔偿申请符合《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涉嫌诈骗罪将郑先生刑事拘留,并开除其公职和党籍,影响了其名誉,对郑先生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2015年11月16日,佳木斯中院判决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赔偿郑先生人身自由赔偿金73000余元;赔偿郑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在本案范围内为郑先生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015年11月16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赔偿决定书
当事人称单位不愿消除影响,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郑先生介绍,佳木斯中院赔偿决定书下发后,2017年7月19日,他收到了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赔偿款。
“拿到赔偿决定后,我多次要求单位公开召开康复会,向我赔礼道歉,恢复我的公职和党籍。反映了六年,问题还没解决。”
针对郑先生的反映,2016年12月19日,佳木斯市公安局回复:针对(郑先生)提出的撤销处分、恢复公职的请求,我局将依法处理。
2018年9月21日,佳木斯市公安局回复郑先生:本机关收到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恢复公职和党籍、落实相关政策的信访事项。检查后.....鉴于对你的处分至今未变,处分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故维持市公安局对你的行政开除处分。
2018年9月21日,佳木斯市公安局对郑先生的答复
郑先生不服上述答复,向黑龙江省公安厅举报。2018年11月8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回复郑先生:佳木斯市公安局2018年作出的答复不符合涉法涉诉改革要求,现退回佳木斯市公安局重新处理。
2018年12月25日,佳木斯市公安局再次回复郑先生:你要求恢复公职的申诉,经审查,应按法定程序向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本单位)不予受理。
郑先生认为公安机关“不触犯刑律不等于不违纪不违规”的观点不能成立。“我涉嫌诈骗的案子还没有定论。2001年相关部门辞退了我,2014年案件撤销。2015年,作出赔偿决定。在我取保候审期间,在没有刑事判决书的情况下,有关部门违反了‘先刑后诉’的法律原则,程序严重违法。”
“无奈之下,今年年初,我向佳木斯中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法院强制佳木斯市公安局停止侵害,依法履行消除错案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义务。”郑先生说,近日,佳木斯中院执行局的办案人员回复了他。该局已联系佳木斯市公安局,正在协商解决此事。
12月22日下午,佳木斯中院相关人员介绍,他对郑先生一案并不了解,执行局负责郑先生一案的人员有事,让记者稍后联系。
公安局:撤案并不意味着没有违纪违规佳木斯市公安局对郑先生的反映有什么看法?
12月22日下午,佳木斯市公安局相关人员告诉华商报记者,对于郑先生的案件,他不做任何解释,但他个人认为,作为基本常识,法院不应该评价行政处分,一个人是否犯罪和是否违法违纪不是一回事。
该工作人员表示,检察院拒不逮捕(起诉)的情况很多,公安机关撤诉不代表他(郑先生)不违纪。郑先生的案子这么多年了,公安机关也有了结论。如果郑先生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错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佳木斯市公安局相关人员的上述观点,郑先生也予以否认。“公安局对我的处罚是基于原案。现在案件已经撤销,原处罚没有事实依据。而且在解除取保候审之前,我是犯罪嫌疑人,没有违纪,与违纪无关。”郑律师强调,这种因果关系在赔偿决定书中早已认定:因错案,失去公职和党籍,故判令对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专家说法:当事人是否违纪违法,需要进一步查明本案中,郑先生以获得赔偿、法院判决单位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为由,要求公安局恢复其公职和党籍,是否合法?公安局“撤案不代表当事人没有违法违纪”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钱清博士认为,违法是犯罪的前提,但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严重到触犯刑法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当时施行的《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违纪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也就是说,公务员违法(纪)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虽构成犯罪但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将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还要受到刑事处罚。
钱清指出:一方面,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已经明确,当事人的“诈骗”行为因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本案中,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中超期羁押等违法情形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违纪),是否应当受到开除的行政处分。这需要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进一步认定。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决定和法院的赔偿判决,只能说明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能说明不构成违法(违纪)。本案行政处分决定时间较长,已超过上诉期限。当事人可以通过来信来访向有关部门反映诉求。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既然佳木斯中院作出的赔偿决定书认定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应当向郑先生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那么郑先生有权要求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赔礼道歉。
恢复公职和党籍,是当地公安机关纪委依据党纪、单位制度作出的纪律行政处分。因此,是否恢复公职和党籍还需要进一步调查。郑先生虽然不构成欺诈,但其行为是否仍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赵良善表示,即使佳木斯中院作出了赔偿决定,即使公安机关已经撤诉,也不代表郑先生在本案中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如果进一步查明郑先生在本案中仍有违法违纪行为,先生不得要求恢复其公职和党籍。相反,如果进一步查明郑先生在本案中不属于违法违纪,郑先生有权要求恢复公职和党籍。
华商报记者陈有谋编辑李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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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10:58: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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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0:50: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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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10:18: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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