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0 | 评论:1
2015年5月,小白购买了一份意外死亡保险。在保险期间,小白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治疗期满后,经司法鉴定,小白伤残等级为十级。
在获得事故方赔偿后,小白要求保险公司根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支付因事故受伤的治疗费、住院费赔偿和残疾赔偿金。
保险公司认为,在医疗费用方面,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果小白在交通事故中已经获得其他赔偿,保险公司将不再按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赔偿损失原则进行赔付。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财产保险的重要原则,损失赔偿原则是否同样适用于人员保险呢?小白从侵权人处获得相关赔偿后,能否根据其所投的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所谓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虽然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只能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使被保险对象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事故获得额外的收入。作为财产保险的重要原则,该原则原则上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这主要是因为财产的价值是可以衡量的,被保险人可以通过获得保险金来弥补因保险事故而遭受的财产损失。但是,人寿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其损失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因此,损失赔偿原则原则上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造成身故、残疾或者疾病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这一规定明确限制了保险公司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赋予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人寿保险适用定额给付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或伤残程度给付保险金。
但《保险法》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保险人在给付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时,主张扣除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中获得的赔偿金额的,应当证明保险产品在确定医疗费用保险费率时已相应扣除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部分,按照扣除的标准收取保险费。
否则,保险赔偿金额不得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部分中扣除。
因此,本案中,小白虽然已经从滋事者处获得赔偿,但根据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仍有权就相关费用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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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群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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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少男西行纪
2022-03-14 12:21:55 回复
补因保险事故而遭受的财产损失。但是,人寿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其损失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因此,损失赔偿原则原则上不适用于人身保险。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造成身故、残疾或者疾
离人何必挽
2022-03-14 06:18:21 回复
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虽然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只能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使被保险对象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事故获得额外的收入。作为财产保险的重要原则,该原则原则上不适用于人身保险。这主要是因为财产的价值是可以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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