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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文由张志勇律师团队(张志勇: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25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编辑整理以下是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关于非法经营罪的判决书:被告方某佳

本文由张志勇律师团队(张志勇: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25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编辑整理

非法经营罪请律师要花多少钱(重庆綦江区律师辩护 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

以下是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关于非法经营罪的判决书:

被告方某佳。

被告人马某佳。

被告人王某佳。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佳、马某佳、王某佳犯非法经营罪,向我院提起公诉。我院受理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审判现在结束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佳、马某佳、王某佳为牟取非法利益,合谋在四川购买烟花爆竹,运回綦江、万盛等地非法销售。三人约定,方某佳负责联系烟花爆竹并回家,马某佳、王某佳负责烟花爆竹的交接和运输。方某佳等3人非法经营烟花爆竹金额13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方某佳与购买烟花爆竹的下家周某某约定,由方某佳向周某某销售烟花爆竹。按照与周某某的约定,方某佳与被告人王某佳驾驶面包车至重庆市綦江区某镇,后某家与王某佳将面包车内的10件烟花爆竹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

当晚,因烟花爆竹缺货,方某佳与周某某约定第二天晚上继续向其销售烟花爆竹。王某甲指使万某某驾驶金杯车,伙同被告人马某甲到四川购买烟花爆竹97件。当晚,王某甲驾驶该车搭载方某甲,在重庆市綦江区某镇与马某甲、万某某驾驶的金杯车汇合,将金杯车上无人购买的17件烟花爆竹转移至王某甲驾驶的车上。随后,方某佳、王某佳驾驶马某佳、万某某驾驶的金杯车前往周某某的店铺。在向周某某、方某佳、马某佳、王某佳等人销售烟花爆竹途中,连同金杯车80辆及车内烟花爆竹17件被公安民警查获。重庆綦江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金杯车内80件烟花爆竹价值21915元。

(2)被告人方某佳、马某佳、王某佳多次向隔壁邹某某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其中,邹某某于12月24日、12月28日、1月9日以转账方式向王某佳支付购买烟花爆竹款52015元。

(3)被告人马某佳、王某佳按照方某佳的安排,驾驶面包车到四川购买烟花爆竹,运回綦江销售。当晚19时许,方某佳指使马某佳、王某佳将购买的70余件烟花爆竹运输至重庆市綦江区某镇街道,以12000余元的价格卖给秦某某。

(4)被告人马某佳、王某佳根据方某佳的安排,驾驶面包车到四川购买烟花爆竹。当天16时许,马某佳、王某佳按照方某佳的安排,在綦江通惠高速路口下车,与方某佳及旁边购买烟花爆竹的王某1汇合。在后面,又伙同马某家、王某家,在附近的江边竹林里,以8400多元的价格,向王某家销售烟花爆竹60余件。

(5)被告方某佳与购买烟花爆竹的下家孙某某约定,由方某佳代为销售。当晚,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装有烟花爆竹的面包车载着方某甲,被告人马某甲驾驶汽车载着陈某某前往交易场所。与某家、某家、某家、某家、某家、某家、某家、某家等。,在重庆市綦江区该镇莲花方向某房屋附近,以9600元的价格将69件烟花爆竹卖给孙某某。

方某佳、孙某某也同意向孙某某销售烟花爆竹。当晚,王某佳驾驶一辆装载烟花爆竹的金杯车搭载马某佳,方某佳驾驶一辆车前往交易场所。随后,方某佳、马某佳、王某佳等人再次在上次进行烟花爆竹交易的场所,以5600元的价格向孙某某出售40件烟花爆竹。

(6)被告方某佳与下一个购买烟花爆竹的人王某2约定,由方某佳向其销售烟花爆竹。被告人马某佳、王某佳驾驶金杯车到四川购买烟花爆竹。方某佳安排被告人马某佳、王某佳驾驶金杯车到重庆市綦江区大同镇王某2的殡葬一条龙店,将近40件烟花爆竹以6000余元的价格卖给王某2。

等一下。

被告人马某佳、王某佳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方某佳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佳、王某佳向邹某某销售烟花爆竹的事实,被告人马某佳、王某佳向周某某销售烟花爆竹的事实提出异议。

被告人方某佳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佳及被告人马某佳、王某佳向邹某某销售烟花爆竹的事实有异议。这是因为被告马某佳、王某佳向邹某某销售烟花爆竹,与被告方某佳无关;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佳伙同被告人马某佳、王某佳向周某某销售烟花爆竹的事实有异议。被告方某佳未参与销售烟花爆竹,与被告方某佳无关。被告人方某佳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某佳安排被告人马某佳、王某佳驾驶面包车到四川省购买烟花爆竹,后在重庆市綦江区某镇街道向秦某某销售价值12000余元的烟花爆竹。

被告人方某佳、马某佳、王某佳在重庆市綦江区某镇莲花方向某房屋附近,分别向孙某某销售价值9600元的烟花爆竹69枚、价值5600元的烟花爆竹40枚。

被告人方某佳、陈某某驾驶面包车,在重庆市綦江区某镇街头向周某某销售烟花爆竹约27件,价值5000余元。

等一下。

被告人马某佳、王某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综上,被告人方某佳等人销售烟花爆竹价值6万余元,被告人马某佳、王某佳共同或者伙同他人销售烟花爆竹价值12万余元。

事实上,被告人方某佳、马某佳、王某佳当庭审理期间无异议,并有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证人周某某、邹某某、秦某某、王某1、孙某某、余某某、王某2、叶某1、周某1、吴某某、万某某、陈某某、叶某2、李某某。笔录及照片、通话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高速公路上送货车辆进出信息、涉案车辆卡口照片、方某佳等人无经营烟花爆竹资格的说明、涉案车辆所有权登记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价格认定结论、被告人方某佳、马某佳、王某佳的供述等。,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佳、马某佳、王某佳明知自己没有销售烟花爆竹的许可证,仍违反规定,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其中,被告人方某佳等人销售价值6万余元的烟花爆竹,被告人马某佳、王某佳共同或者伙同他人销售价值12万余元的烟花爆竹,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部分事实成立。被告人方某佳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佳、王某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佳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方某佳、马某佳、王某佳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方某佳、马某佳、王某佳适用缓刑。被告人方某佳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方某佳未与被告人马某佳、王某佳共同参与向邹某某、周某某销售烟花爆竹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采纳了被告人方某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方某佳在庭审中可以自愿认罪,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方某佳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扣押在案的烟花爆竹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方某佳、马某佳、王某佳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故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是中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案件20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和轻微犯罪辩护。更多信息请登陆重庆志浩律师事务所官网。

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是指违反规定,实施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交易的商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许可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商品或者其他限制经营的商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许可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

本文标签: 非法经营罪请律师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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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关东煮小熊

    关东煮小熊

    2022-03-12 00:36:00    回复

    某佳驾驶一辆装载烟花爆竹的金杯车搭载马某佳,方某佳驾驶一辆车前往交易场所。随后,方某佳、马某佳、王某佳等人再次在上次进行烟花爆竹交易的场所,以5600元的价格向孙某某出售40件烟花爆竹。

  • 拉风男人

    拉风男人

    2022-03-12 00:47:25    回复

    护意见。扣押在案的烟花爆竹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方某佳、马某佳、王某佳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故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亲爱的你快回来吧

    亲爱的你快回来吧

    2022-03-11 15:30:05    回复

    竹的事实,被告人马某佳、王某佳向周某某销售烟花爆竹的事实提出异议。被告人方某佳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佳及被告人马某佳、王某佳向邹某某销售烟花爆竹的事实有

  • 芦苇风

    芦苇风

    2022-03-11 16:39:34    回复

    对被告人方某佳、马某佳、王某佳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故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是中国优秀律师事务

  • 叶伟宇宽

    叶伟宇宽

    2022-03-11 14:56:54    回复

    太生气了

  • 闻人勤芸刚

    闻人勤芸刚

    2022-03-11 14:56:54    回复

    惊呆我

  • 严韵纨梵

    严韵纨梵

    2022-03-11 14:56:54    回复

    我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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