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5 | 评论:1
资料来源:报纸
四川省农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省农药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强在湖北荆门市卷入一起刑事案件,被拘留150天。
7年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最终韩强无罪释放。随后,韩强向荆门中院提出赔偿458万元的申请。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赔偿决定书,荆门中院于今年3月4日作出决定,赔偿韩强共计8.9万元。其中,法院认定韩强精神因错误羁押受到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占其人身自由赔偿金不足三分之一。
定制农药惹上麻烦,因非法经营被关150天
案件起因源于一批定制农药。
韩强,成都人,四川省农药公司法人代表。根据天眼查的资料,这家公司成立于1993年,从事化工原料、建材、百货、农副产品、农药等的销售和批发。
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韩强代表四川省农药公司与四川华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公司)签订产品定制合作协议,约定华英公司根据农药公司的要求,组织生产“川烟”和“快易智”牌草甘膦,并提供生产技术和人员,农药公司提供生产设备、原料、添加剂和包装设计,并负责销售。本合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2011年10月18日,代表四川省农药公司与吴代表湖北省荆州市童某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童某公司)签约,并在荆州市召开“快一枝”草甘膦除草剂推介会,湖北省沙洋、仙桃、潜江、公安、洪湖、天门等县市经销商应邀参加推介会。会后,多名经销商陆续向吴购买会上推销的产品,吴为购买产品向汇款110万元。
2012年1月至3月,通过物流将草甘膦除草剂共计3370片(每片150袋)交付给吴,再由吴通过物流转交给经销商。但是在销售的过程中,全国各地的经销商都反映产品有质量问题,效果不好,销售不出去,草甘膦添加剂膨胀。
2012年9月,沙洋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查获上述产品30件,并将案件线索移交沙洋县公安局。2013年5月8日,沙洋县公安局从陈某吴楚查获上述产品261件,价值70470元。
韩强于2013年4月26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韩被拘留150天。
2014年1月14日,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韩强犯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沙洋县人民法院认为,韩强未尽到质量检验义务,明知华英公司生产的“川烟”和“快易智”草甘膦农药包装上标签不全,仍予以销售,扰乱了市场秩序,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沙洋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韩强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对查获的95%草甘膦除草剂“川烟”、“快杀”261片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韩强提出上诉。荆门中院于2016年8月2日裁定驳回抗诉和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再审,最终无罪释放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韩强走上了上诉之路,但荆门中院于2017年5月18日驳回了韩强的上诉。
随后,韩强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责令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2020年1月14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再审期间,韩强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韩强犯非法经营罪,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认为,韩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庭检查员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认定韩强的行为构成自然人犯罪。购买包装机,农药添加剂,设计产品包装,召开产品推介会,签订购销合同等。以韩强公司名义的行为应定性为单位行为;原审判决认定了韩强经营的261种被查封的农药标签不合格的事实。由于涉案农药大部分已经丢失,没有证据证明丢失的农药与查获的农药使用了相同的标识方式,推断韩强销售的农药全部标识不合格,证据不足。
同时,卷宗材料显示,农民反映涉案农药存在除草效果差、包装袋鼓包等问题。这种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仍然达不到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而且由于抽样产品质量检验程序违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认定农药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不足。
荆州中院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认为韩强销售无生产日期和批号的农药产品261件,销售金额为97875元,是该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本案尚未达到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原审判决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20年5月25日,荆州中院再审改判韩强无罪。
申请赔偿458万余元
2021年1月6日,韩强向荆门中院申请赔偿。
在赔偿申请中,韩强表示,从2013年4月26日至2020年6月25日因违法被刑事拘留,历时7年多,再审改判无罪。但由于一、二审的错误判决,他被错误关押了150天,精神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不仅有261个农药产品被他的公司非法没收,相关企业还被迫支付非法赔偿金65万元,企业蒙受500多万元的巨额损失,至今停业。
韩强请求法院赔偿4580652.5元。具体为:(1)非法拘禁150天× 346.75元/天= 52012.5元;(2)非法没收货物261件,8年期银行贷款年息5%共计87万元;(3)强制承诺65万元,8年期银行贷款年息5%金额为91万元;(4)因虚假报道案件违法行为、冤案造成的商业信誉、精神损失达100万元以上的;(5)本案维权诉讼期间申请人和企业的律师费、差旅费、打印材料复印费60万元;(6)因本案导致申请人企业被迫倒闭,原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报废,采购物资未扣税等损失100万元;(7)本案申请人企业往来账户约200万元,8年期银行贷款5%利息80万元。
韩强还要求法院在湖北荆楚网等省级平台上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以恢复其在该公司的商业信誉和不良影响。
法院判给8.9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1.5万元
对于韩强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一事,荆门中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后表示,2021年3月2日,荆门中院领导已代表法院向韩强当面赔礼道歉,并与他就如何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达成一致意见,即法院在全国法院文书网站平台公布本案赔偿决定 覆盖并超出韩强主张的湖北荆楚的报纸、网络等省级平台影响范围,韩强向法院赔礼道歉,要求赔偿并
关于精神抚慰金的支付,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中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确定精神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时,还应当注意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 其中原则上不超过《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确定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赔偿总额的35%,最低不低于1000元。
在这个案件中,韩强被错误地无罪拘留了150天,过了许多年才被改判无罪,这损害了他的精神,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根据上述规定,结合韩强个人赔偿数额,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支付韩强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在财产损失赔偿问题上,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韩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在刑事诉讼期间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打印复印资料等费用,是其在刑事诉讼期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支出,与刑事诉讼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属于韩强的直接财产损失,应予支持。但本案维权费用属于不必要的支出,不属于直接损失,不予支持。
关于韩强要求赔偿非法没收的261件物品及8年期银行贷款年息5% 87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对于涉案的261件农药产品,再审判决书已认定扣押机关即公安机关应依法处置,261件农药产品的所有人不是韩强,故韩强的请求不予支持。
韩强主张赔偿关联企业被迫承担的65万元及8年期银行贷款年息5% 91万元;要求赔偿其企业被迫关闭、原材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报废、外购材料抵扣税款等造成的损失100万元;本案主张补偿其企业往来账款的8年期银行借款5% 80万元,不属于韩强的直接损失,不属于《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2021年3月4日,荆门中院赔偿委员会决定赔偿韩强人身自由赔偿金52012元、律师费用10000元、差旅费10000元、打印复印资料2000元。支付韩强精神损失费15000元,上述赔偿金共计89012元。
本文标签: 非法经营罪请律师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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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水手服
2022-03-11 22:47:38 回复
不予支持。2021年3月4日,荆门中院赔偿委员会决定赔偿韩强人身自由赔偿金52012元、律师费用10000元、差旅费10000元、打印复印资料2000元。支付韩强精神损失费15000元,上述赔偿金共计89012元。
南山鹤
2022-03-11 17:44:25 回复
物资未扣税等损失100万元;(7)本案申请人企业往来账户约200万元,8年期银行贷款5%利息80万元。韩强还要求法院在湖北荆楚网等省级平台上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以恢复其在该公司的商业信誉和不良影响。法院判给8.9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1.5万元对于韩强要求恢复名
你的眼里尽是星光
2022-03-11 17:29:32 回复
药添加剂,设计产品包装,召开产品推介会,签订购销合同等。以韩强公司名义的行为应定性为单位行为;原审判决认定了韩强经营的261种被查封的农药标签不合格的事实。由于涉
爷就是这么霸气
2022-03-11 22:08:55 回复
赔偿数额,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支付韩强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在财产损失赔偿问题上,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韩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在刑事诉讼期间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打印复印
入虎穴得虎子
2022-03-11 20:58:01 回复
律师费、差旅费、打印复印资料等费用,是其在刑事诉讼期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支出,与刑事诉讼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属于韩强的直接财产损失,应予支持。但本案维权费用属于不必要的支出,不属于直接损失,不予支持。关于韩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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