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33 | 评论:2
来源:赵段泽宇
来自:民商事判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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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支持生产经营,但借款人转贷时,首先违背了与银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信贷资金脱离监管或难以监管,资金安全难以保障;其次,银行管制利率与市场利率之间的利差扰乱了对资金投入和利率宏观调控的政策导向。目前,我国关于拿金融机构放贷的法律规定越来越严格。
裁判要旨
信用是指根据借款人的信誉给予的贷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实践中,自然人通过股权质押从证券机构取得贷款,并高息贷给借款人的,不属于从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并高息贷给借款人的情形,即不属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法律范畴。
案情简介
1.2013年11月20日,H公司向费某出具借款函,借款5000万元,年利率18%,借款期限1年。
二。H公司在贷款到期后未能偿还。2016年1月29日,H公司在2013年11月20日给费某的借款函中写道“同意于2016年上半年归还上述款项& # 34;,H公司到期后仍未还款。
3.另查明,费某借出的5000万元是通过股票质押方式从上海证券公司取得的借款。
4.2018年9月4日,为实现债权,费某以H公司为被告,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本息。一审法院支持了费的诉讼请求。
5.H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鉴于上述争议的焦点,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的判决要点归纳如下:
1.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授予的贷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贷款能否如期收回,完全取决于借款人的信誉。借款人擅自发放信用贷款牟利,会加剧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
第二,H公司提及的费某的借款是证券机构通过股权质押取得的,这是事实,与借款行为的性质无关。从类型上看,该笔贷款因股权质押担保,不属于信用贷款。
实践经验总结
北京市听云律师事务所唐庆林律师和李殊律师的专业团队处理和分析了本文涉及的大量法律问题,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办理了大量案件,总结了办案经验,出版了《听云法律实务》丛书,从中摘录了本文。本部门的作者均为北京听云律师事务所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本系的选题和写作风格主要以实际案例分析为主,试图从实际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找到最直接的解决方法。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今后类似的诉讼,提出以下建议:
1。中国对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贷给其他人的监管标准正在逐步收紧。【/s2/】《九人纪要》第52条严格规定了高利分贷的认定。首先,只要贷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尚未偿还银行贷款,就推定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次,出借人的转贷是营利性的,即被认定为高利转贷。《民间借贷最新解释(2020)》进一步收紧了高利转贷合同的无效尺度,即取得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的,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不再局限于“信贷资金”、“高利”、“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条件。
2。我们应该正确理解信贷资金的含义。从法院判例来看,信贷资金通常被理解为《贷款通则》中的信用贷款。信用贷款不同于担保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它们指的是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可以在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获得贷款,并以自己的信用程度作为还款担保。贷款人会把信用贷款变成贷款,加剧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扰乱金融秩序。
3。高利率转贷对贷方来说是一种犯罪风险。贷款人从金融机构拿了贷款再转贷,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者达不到上述标准,但两年内两次以上因高息转贷受到行政处罚的,将面临刑事责任。
(中国不是判例法,本文引用和分析的判例法不是指导性案例,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没有约束力。同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件的细节差异很大,一定不能直接引用本文的判决意见。北京听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不同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了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的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角度。不代表北京市听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同和支持本案的判决意见,也不代表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必须引用或参照这些判决规则。)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释[[2020]17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发放贷款;(二)向其他营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获得的转贷款资金;(三)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提供贷款的;(4)贷款人明知或应知借款人仍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贷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反公序良俗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失效]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高息贷给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以营利为目的借给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贷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仍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贷款的;(四)违反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通知[法〔2019〕254号,2019年11月8日实施]
五十二。【高息借贷】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以高利率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不仅增加了融资成本,也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这种民间借贷行为应当认定无效。人民法院在适用该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能证明出借人仍欠银行贷款的,一般可以推定出借人套取了信贷资金,但出借人可以通过反证的方式予以反证的除外。第二,从宽认定“高利”借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借贷行为获利,就可以认定为“高利”借贷行为;第三,对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求,不能过于严格。
实践中,只要贷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所欠银行的贷款尚未偿还的事实,一般可以认为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求已经满足。
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第2号],1996年8月1日实施]
第九条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授予的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下,由第三方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应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
抵押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而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是指贷款人通过购买借款人未到期的商业票据而发放的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3月1日实施]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以转贷为目的,向金融机构勒索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2010年5月7日实施]
第二十六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向金融机构勒索信贷资金,高息转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放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受到两次以上高息转贷行政处罚,且高息转贷的。
法院判决
以下是庭审阶段裁判文书“法庭怎么看”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H公司认为,费某的钱来源于通过股权质押从证券机构贷款,费某将贷款再转贷给H公司获取高额利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借款合同无效。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是借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套取信贷资金进行贷款的行为,目的是维护信贷秩序,防范金融风险。h公司主张,费的借款是证券机构通过股权质押取得的,但证券机构与自然人之间的临时借款不属于信贷业务,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调整范围。《贷款通则》第九条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信用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授予的贷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由于贷款能否按期收回完全取决于借款人的信誉,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应严格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经营状况和管理水平,并加以严格控制,以降低风险。如果允许借款人以信用贷款的方式获得信贷资金后,随意贷给他人牟利,会加剧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扰乱金融秩序。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5)第十四条第(一)项专门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规定由此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即使H公司所说的费某的借款确系证券机构以股权质押方式取得,无论该借款行为的性质如何,仅从类型上看,该借款因股权质押担保的存在,不属于信用借款,不能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5)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范围。因此,H公司主张借款合同无效,根据前述司法解释不能成立。
案例来源
哈尔滨H公司与费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人民法院民初字第172号】
延伸阅读
听云律师在检索大量类似案例的基础上,将相关裁判规则总结如下,供读者参考:
判断规则一:自然人以房产等抵押后,向企业或自然人贷款获取高息的,借款合同有效。
案例一:青海R公司与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人民法院第327号】认为“关于日期为2013年10月16日的《借款及反担保协议》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针对的是出借人利用自己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条件,然后高息借给他人使用,严重扰乱信贷资金市场秩序的行为。目的是维护对信贷发放和利率的管理,防范高利贷给金融市场带来的风险。但这一规定的主体主要限于享受信贷额度、使用信贷资金的企业。所谓信贷额度,是指银行监管机构在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对银行的银行信贷限额进行控制。所谓信贷资金,指的是信用贷款,是以借款人的信誉授予的贷款。借款人可以在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获得贷款,并以自己的信用程度作为还款担保。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乙公司向银行的借款并非信用借款,而是以张、王、郑位于江苏金坛的酒店房间(5000平方米)作为抵押,故乙公司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5)第十四条第一项的主要条件, 而张、王、郑主张合同无效,依法不能成立,不应成立。
案例二:陆丰S公司与安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及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人民法院第3251号]认为,“我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贷款通则》第九条规定,金融机构的贷款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和票据贴现,可见,信用贷款不同于担保贷款,担保贷款是指根据借款人的信誉给予的贷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由于贷款能否按期收回完全取决于借款人的信誉,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应严格审查贷款的用途、经营状况和管理水平,并严格把握,以降低贷款风险。如果允许借款人以信用贷款的方式获得信贷资金后,随意贷给他人牟利,会加剧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扰乱金融秩序。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5)第十四条第一款对此进行了规定,规定由此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其目的是维护信用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本案中,L公司为其向金融机构贷款1000万元提供了相应的抵押物,抵押物真实无虚假。即使存在以支付材料款的名义申请贷款,但最终用于放贷,也只构成贷款用途与约定不符。因此,本案的情形不是采取信用贷款,不构成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前提。”
【/s2/】判断规则二:如果签订借款合同时贷款人仍欠银行贷款,一般可以推定贷款人已套取信贷资金,但贷款人可以通过反证的方式予以反证的除外。
案例三:杜某、河南H公司、王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字第113号]认为,“本案所涉借款担保合同的效力,王某诉称,其借给杜某的钱来自夫妻二人长期经营所得,其与梅某共有高能特公司和陆丰公司。通过查询两家公司的公司资信,在王某将相应款项借给杜某之前,王某、梅控制的两家公司有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共计1080万元。王某向杜某借款的约定利率标准远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他以公司经营为名套取银行贷款,将自有资金用于高利转借,并将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资金变相转借他人,谋取利差,扰乱金融秩序。可以认定王存在高利转贷行为,转贷金额为1080万元。虽然本案涉及的借贷行为发生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之前,但本案是在司法解释实施之后起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的通知》,该司法解释适用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因此,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涉及高利借贷部分的借款合同无效。”
案例四:A公司、S公司与邱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终字第501号】认为,“首先,涉案借款发生前,A公司与S公司已达成协议,即以A公司名义向银行分行申请借款1.1亿元,S公司使用自有资金,结合本案事实,甲公司从银行取得贷款后,将包括涉案1000万元在内的6000万元借给了S公司,双方实际上是按照上述约定履行的。其次,A公司借给S公司100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2%,明显高于其从银行获得的贷款年利率。而且,本案借款协议签订和履行前后,A公司在银行有未偿还贷款。综上,A公司与S公司之间的借款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十条“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向金融机构借贷& # 34;形势。虽然二审中A公司提交了新的证据,主张1000万元贷款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但不足以推翻其与S公司约定取得银行贷款后的高息放贷行为。所以本案的借款协议应该是无效的。"
判决规则三:因高息转让导致借款合同无效的,本案中关于利息和违约金的约定也无效。借款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款项应返还贷款人,但应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案例五:江西R公司与某银行某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终字第278号】认为“关于借款本金数额及利息,《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的,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涉案合同无效,应返还R公司从A公司取得的款项28,506,982.20元。购买协议无效,故其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也无效,R公司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截至2019年8月19日,R公司应付占用资金利息为1,857,566.67元(详见后附利息计算清单),2019年8月20日至清算日的占用资金利息以1,647,1982.2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故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以每年24%计算被占用资金的不当利息,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六:A公司、S公司与邱某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终字第501号】认为“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合法借款关系所产生的利息及相关费用,但如前所述,本案双方均为非法借贷,借款合同无效。即使借贷双方明确约定了利息等,也是无效的,但可以要求借款方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因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认定双方的责任后果,认定S公司已按比例支付还款优先权抵充本金,并自贷款放款之日起另行据实计算资金占用损失,并无不当。某公司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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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染
2022-03-15 04:18:56 回复
:(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发放贷款;(二)向其他营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获得的转贷款资金;(三)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提供贷款的
感慨人生
2022-03-14 19:26:05 回复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发放贷款;(二)向其他营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获得的转贷款资金;(三)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提供贷款的;(4)贷款人明知或应知借款人仍为违法犯罪活动提
独恋一枝花
2022-03-15 01:34:10 回复
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求已经满足。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第2号],1996年8月1日实施]第九条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授予的贷款。担保贷款
犹借银枪逞风流
2022-03-15 02:38:34 回复
贷合同无效,不再局限于“信贷资金”、“高利”、“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条件。2。我们应该正确理解信贷资金的含义。从法院判例来看,信贷资金通常被理解为《贷款通则》中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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