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3 | 评论:2
质证、证明等法律意见
亲爱的法官: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张三的委托,指定我为李四诉张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张三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相关卷宗材料和证据,详细了解了情况。根据原告李四的补充证据,质证意见为:
第一组补充证据:
1.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目的有异议的;
2.如果属实,车辆买卖合同和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张三和案外人,而不是原告李四;
3.这个案子的起因是民间借贷,不是合伙纠纷。原告的诉讼是基于原告在2016年给被告转账4笔款项,共计39万元,自认借条也是基于此。被告收到39万元后,转给原告65万元,从车款中扣除16万元,还款49万元,还清借款;
4.从被告的证据可以看出,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原告应当按照合伙纠纷而非民间借贷起诉。
第二组补充证据:
1.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目的有异议的;
2.聊天记录是否属实,有待考证;
3.如果原告的说法属实,转给马毅的86.3万元由被告支付,那么86.3+39 = 125.3万元,1.253-49(被告支付,扣除16万元车钱)= 78.3万元,即原告应诉,被告支付78.3万元,进一步说明了双方的合伙关系。
总之,通过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原诉事实不清,依据不足,不必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仅以合伙纠纷查明本案基本事实,故依法驳回原诉。
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1、1)和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5)
证明:2016年6月11日、6月17日、6月23日、7月5日,被告分别收到原告转款9万元、11万元、14万元、5万元,共计39万元;但2016年7月5日,被告立即转账65万元给原告,并分别于2016年8月9日、8月22日、8月30日、11月24日向原告支付了15万元、34万元、15万元、1万元,原告已经清偿。
2.王武身份证复印件和《证明》复印件
证明:2016年7月5日,被告代原告支付给何柳5万元。当天收到5万元后,立即转给何柳,是原告帮他做资源车支付的活动经费。(王武愿意接受法庭亲自调查核实和原告当面对质)。
三。被告与原告微信聊天截图(1张)
证明:被告得知原告起诉后,多次通过微信联系,但始终不敢回复;原告在本次诉讼中有恶意行为,被告本人愿意就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与其当面、当庭对质。
现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出具如下代理意见:
1.被告向原告清偿债务后,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1)根据原告起诉状:“2016年期间,被告做二手车生意需要资金,故向原告借款,被告至今未还40万元”,并根据庭审笔录:“问:原告要求借款40万元,为什么提交的借条和收据显示是20万元?刘律师(原告代理人):借款时间发生在16年,转账时间发生在16年,借条出具在17年。当时借钱没有开借条,然后原告要求被告17年补齐借条。
1.被告于2016年向原告借款,而非2015年、2017年及其他年份;
2.原告举出的第一证据中“借条”和“收据”记载的内容不是客观事实,没有事实依据,第一证据不具有真实性。
3.原告提交的证据目录中证据1的证明目的:“是指实际收到原告借款20万元”,是指2016年收到20万元。
(2)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2显示,原告分别于2016年6月11日、6月17日、6月23日、7月5日向被告转账9万元、11万元、14万元、5万元,被告对转账金额为39万元的事实无异议。
需要注意的是:1。2016年7月5日,该5万元由被告代原告支付给何柳。当日收到该5万元后,立即转给何柳,该款项为原告购买资源车支付的活动经费。相关过程可以在王武出具的愿意接受法院亲自调查核实和原告当面对质的证明中详细说明,并有银行转账记录。
(2)被告接到法院电话通知后,向银行申请调取被告与原告之间的银行转账记录。根据被告的转账记录,被告名下的工商银行于2016年6月11日收到9万元;农行6月23日到账14万,6月17日到账11万,7月5日到账5万,8月9日到账15万,8月22日到账34万,8月30日到账15万,11月24日到账1万。
即2016年被告收到原告共计39万元,后被告转给原告65万元。即使扣除转给原告的16万元,被告还原告49万元,借款早已还清。同时,被告保留起诉原告的权利。
以上两点足以说明被告对原告没有清偿债务的义务。
二、为便于法院更好地了解本案事实,证明原告恶意发起本次诉讼,特提出以下几点:
(1)原、被告相识于北京,而非福建;
(2)原告提交的5张微信截图清楚显示,原告向被告要的是5
万元,这5万元是因为原告向何刘求助资源车。原告、被告、王武一同前往长春与何柳沟通。离开后,原告称与侯某不熟,通过被告转给侯某5万元。后侯未能做好工作,原告一直让被告承担。
(3)2017年1月15日,原告制作“借条”和“收条”欺骗被告,称其父亲想查账,但自己的账补不上,请被告帮忙,基于友情和信任,有了借条和“收条”;
(3)被告得知原告起诉后,多次通过微信联系,但一直不敢。
回复一句;
(4)被告本人愿意当面、当庭对抗双方的债权债务。
综上,被告没有义务偿还原告的债务,但保留起诉原告的权利。同时恳请法院查明本案事实,查明是否涉嫌虚假诉讼,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代理人:
本文标签: 民间借贷纠纷是民事案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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