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1 | 评论:3
规范民间借贷秩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徐鹏
近年来,青海省海东市民的借贷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2019年以来,海东市法院一审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99件,审结5474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14.18%。据介绍,这类案件存在借贷形式不规范、民营企业涉足民间借贷突出、“高利贷”案件频发、刑事与民事案件交叉问题突出、网络平台借贷等新型案件不断涌现等问题。
针对这些情况,海东法院坚持“保障民生财产权,服务经济发展”的司法理念,积极适应民间借贷司法领域的新变化、新规定,结合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引导功能,为民间融资市场健康运行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本期选取本院审理的几起民间借贷典型案例,提醒广大市民,借贷有风险,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偿还三方贷款申请
借据证据不足
2019年7月,马家向马姨借款9万元,并出具借条。由于之前第三方马C欠马B 10万元,通过协商,马C直接将这10万元转给了马甲,并口头约定了两个月的还款期限。欠款到期后,马甲拒不还款,马益晶多次索要无果,遂将马甲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马义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存在借条,借条为孤立证据,不能证明马甲愿意向马义借款、双方均同意借款、被告已收到款项的事实。且被告对此并不认可,因此无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合同关系,马毅应承担举证不实的法律后果,故依法驳回马毅的诉讼请求。
海东中院民一庭庭长王新宇表示,马毅一方败诉,说明民间借贷主体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交易的法律手续不全,借贷行为具有高度的隐秘性,容易引发法律纠纷。实践中,出借人提起诉讼时,往往仅以借据或金融机构转账凭证等债权凭证为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已经发生。比如借款人抗辩借款已经偿还,或者抗辩转让是为了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这时候就可能产生举证责任,而不是单纯依据借条、收据、借条等来认定已经发生的借贷关系和已经发生的借贷关系的内容。
王新宇提醒,当事人应树立证据意识,重视证据保存,尽可能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协议,保留银行转账凭证,转账后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据。如果诉讼中出借人只能提供借款协议或借条,并不一定意味着会败诉。此时,出借人应积极收集并提供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其他证据,如相关证人证言、电子转账凭证等,避免发生纠纷时出现证据无法证明的情况。
恋爱期间转账百万
分手,归还实际借款。
晁和岳是男女朋友。恋爱期间,邹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信用卡等方式向岳某支付112万元。此后,岳也陆续支付了一定的款项,剩余的45万元一直没有支付。
双方发生矛盾分手后,邹某多次到岳某家中索要余款,岳某最后出具了借条,但称自己与邹某是男女朋友,双方之间的转账是恋爱期间的赠与,没有借钱的意思。邹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岳某偿还借款45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本案中,超提交的证据与其陈述可以相互印证,借条可以证实被告借款的事实。岳辩称,该借条是在超的威胁下出具的,但其未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知道出具该借条的法律后果。另外,双方是否为男女朋友,不影响正常借贷关系的成立,故岳某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故依法判决岳某偿还朝某借款45万元。
据王新宇介绍,恋爱期间,出于表达感情的需要,双方很容易做出无偿赠与、共同支出、资金借贷等难以区分的情况。是否构成借贷关系,应从支付目的、借贷约定等方面综合判断。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小额款项多为一般赠与,关系结束时,赠与人不能主张返还。但对于数额较大的金钱赠与,当事人往往以结婚为目的进行给付,可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双方不能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人的赠与目的不能实现,所以受赠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另外,如果一方给另一方现金,如果在付款时双方有明确的借款约定,或者分手后双方按借款关系结算,则构成借款合同关系,应按借款合同关系处理。
贷款利息的预扣
本金应确认为已付。
朱某和苏某是朋友。2018年2月14日,苏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朱某借款50万元,约定利息8.5万元。当日,朱某通过青海农商银行实际转账给苏某41.5万元,8.5万元直接扣作利息。苏某给朱某一张借条,借款50万元,注明借款期限为2018年2月14日至5月13日。
借款期限届满后,苏某未按期还款,朱某于2021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苏某偿还剩余借款33万元及利息49638元,共计37963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苏已先后向朱某偿还借款18万元,根据借款本金实际数额,剩余23.5万元仍未偿还。庭审中,法官主持调解,达成了苏某偿还朱某人民币23.5万元,自愿承担利息人民币3.5万元,共计人民币27万元,并在约定的到期日按时偿还本息的调解协议。
王新宇说,这种提前从本金中扣除贷款利息的行为,也被称为“砍头利息”。“砍头利息”大量存在于民间借贷中,但为我国法律法规所严格禁止。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借款金额为50万元,但朱某提前扣除了8.5万元作为利息,实际支付了41.5元的借款本金,故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的借款本金应认定为41.5万元。
明知是非法提供贷款
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窦某和吉某是同乡不同村的村民。窦某在村里开了个小卖部。2021年1月6日,窦某诉至法院要求吉某偿还借款10.8万元。
庭审中,窦某提交了一张借条和一张照片,以证明吉某在其食堂向其借钱的事实。借条内容写着:“今借某人民币63000元,2018年10月30日还清。如果不按时还,违约金按照每天100元计算。”欠条同时写明:“2018年10月17日再次借款,共计106000元整,借款一次性偿还。10月26日,又借了2000元,共计108000元。借款人:吉某,借款日期:2018年10月6日”。借条上有纪的签名章。
法院查明,纪某曾涉嫌赌博案,根据一审刑事判决书和二审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可以认定窦某借给纪某赌资10.8万元。
法院认为,对本案中窦某与吉某的关系、借款数额、借款资金交付时间等因素的分析,不符合社会常识和交易习惯,窦某明知吉某借钱用于赌博,仍多次为吉某提供资金。虽然某豆出示了照片证明2018年10月6日交付现金,但原入库照片时间显示为2018年11月4日,与描述不符。同时,借条上写明的时间和内容不明确,时间倒置。在吉对交付资金提出异议的情况下,窦某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成立。最后,法院依法驳回了窦某的诉讼请求。
王新宇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明知或者应知其出借的款项将用于赌博、毒资、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出借的。这种借贷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法或者犯罪的帮助行为,肯定会受到法律的负面评价。在现实生活中,甚至还有专业放贷人专门放贷赌资。他们往往高息贷出本金,在难以催收时采取暴力手段催收本息。对此,教育部、高等学校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非法借贷犯罪行为的处罚范围。同时,刑法修正案(XI)将非法讨债罪作为特殊犯罪单独处罚。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提前从本金中扣除。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实际贷款金额归还贷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未明确利息支付方式,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视为无息。
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有关规定的意见
1.违反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出业务范围,以营利为目的,频繁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老胡点评
民间借贷灵活快捷,手续简单,可以帮助急需资金支持的人及时解燃眉之急。但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存在交易隐蔽、风险监控难等问题,导致纠纷频发。一些民间借贷行为甚至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为了扬长避短,趋利避害,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借贷双方首先要了解并遵守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民法典》对民间借贷的强制性规定,切忌“砍头”或“放高利贷”。同时,借款人也要认真了解借款目的,坚决杜绝利用借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同时,借贷双方应依法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协议应当载明借款人和被借款人的名称、借款种类、币种、金额、时间、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担保人、违约责任等条款,并签字质押。同时,借款协议从名称到内容都要合法、规范、清晰。这样才能消除隐患,不给纠纷留下空缝隙。
借贷有风险,大家需要谨慎。借贷双方都以诚信为本,民间借贷才能行稳致远,纠纷才能减少。
胡勇
来源:法治日报
本文标签: 民间借贷纠纷是民事案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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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拉风男人
2022-03-14 20:12:29 回复
转账后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据。如果诉讼中出借人只能提供借款协议或借条,并不一定意味着会败诉。此时,出借人应积极收集并提供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其他证据,如相关证人证言、电子转账凭证等,避免发生纠纷时出现证据无法证明的情况
帅且牛逼
2022-03-14 19:29:04 回复
引导功能,为民间融资市场健康运行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本期选取本院审理的几起民间借贷典型案例,提醒广大市民,借贷有风险,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偿还三方贷款申请
梦里热吻
2022-03-14 18:58:15 回复
愿承担利息人民币3.5万元,共计人民币27万元,并在约定的到期日按时偿还本息的调解协议。王新宇说,这种提前从本金中扣除贷款利息的行为,也被称为“砍头利息”。“砍头利息”大量存在于民间借贷中
我怎么敢凶你
2022-03-15 00:14:38 回复
日,朱某通过青海农商银行实际转账给苏某41.5万元,8.5万元直接扣作利息。苏某给朱某一张借条,借款50万元,注明借款期限为2018年2月14日至5月13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苏某未按期还款,朱某于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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