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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研究中心]魏运忠,王正宇:刑事追偿与赔偿命令与民事诉讼执行的衔接。【珠海律师,珠海法律咨询,珠海律师事务所,史静律师事务所,史静珠海】在财产型刑事案件中,追缴被告人非法占有、处分的被害人财产并责令退

[研究中心]魏运忠,王正宇:刑事追偿与赔偿命令与民事诉讼执行的衔接。

【珠海律师,珠海法律咨询,珠海律师事务所,史静律师事务所,史静珠海】


在财产型刑事案件中,追缴被告人非法占有、处分的被害人财产并责令退赔,是直接关系到被害人财产权益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但由于非法处分的财产贬值、转移或挥霍,被害人往往无法通过追缴或责令退赔获得完全赔偿。近年来,民间借贷、P2P等融资活动中涉嫌诈骗、合同诈骗、票据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的案件数量增多,此类案件中的“民刑交叉问题”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具体来说,刑事案件追偿、责令退赔中“空判决”现象突出。但如果受害者转向民事渠道寻求救济,往往会因为缺乏相应的衔接机制而被法院基于“先刑后民”的原则驳回或起诉。这种使被害人难以寻求实质性权益保护的情况,本不应是追缴和责令退赔制度的应有之义,但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该制度运行困难?笔者试从其与民事诉讼关系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追回刑事案件和命令归还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


刑事案件的追缴和责令退赔制度,在《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一切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但这一制度与民事检察的关系在司法解释中较为常见,有以下两个重点值得关注:


2012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13年《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因非法占有、处分财产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物质损失的案件。”


基于这两条规定,犯罪人非法占有、处分被害人财产所造成的损失,只能通过追缴退赔制度来弥补。理论上,它们不仅排除了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选择,也排除了被害人提起另一项民事诉讼的选择。这两项规定的初衷应该是贯彻“先刑后民”的原则,即以刑事案件的侦查为主导,减少民事案件对侦查过程的拖累和干扰;另一方面,可以统一被害人获得救济的途径,避免过度申诉,浪费司法资源。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人纪要)第十二部分第一百二十八点指出,“对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发生民商事纠纷并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分别审理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并列举了五种情形。同时,《纪要》第129点再次强调“被害人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为被告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应该通过刑事追逃和退赔来解决。”然而,在实践中,追缴和责令退赔制度的运作存在各种问题,这也导致了对盲目排除民事救济的制度设计的大量争议,尽管它是在刑事和民事的交叉领域。


第二,追回刑事案件和责令退赔制度的实践困境


(1)在实际判决过程中,各地法院对如何判决追缴非法资产、责令退赔意见不一,判决模式也不尽相同。例如,在刑事案件的恢复和赔偿制度中有以下几种判决模式:


(1)当事人少,法律关系比较简单的案件,直接指定被告人向特定被害人作出一定数额的退赔。如(2017)粤04刑终字第24号判决书中,判决“判令上诉人郑某赔偿被害人陆某人民币771万元。”


(2)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以附表形式确定被告人向被害人赔偿。如(2017)川05 177号判决书中,判决“上诉人何某应向被害人退赔(详见附表)。”


(3)更常见的是,在被告人众多、被害人范围广的情况下,法院仅作出一般判决,追缴被告人的非法所得或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如(2017)皖01刑终字第409号,即判决“对被告人毛某、罗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93.84万元予以追缴,退还全体集资参与人,依法追缴其以吸收的资金支付给集资参与人的利息、股息及其他收益。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尚未追回的,已支付的收益可以冲抵本金。”


以上三种常见的判决模式,不仅造成判决的不规范、不统一问题,而且对于被害人财产权益的保护也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判决模式(3)涉及到赔偿责任的大小、赔偿的优先顺序、执行的可操作性等各种问题,难以明确。


(2)刑事案件追回和责令退赔制度与生效民事判决的关系不明确。这在寻求“先民后刑”救济路径的受害者身上尤为明显。“先民后刑”是指受害人在意识到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后,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生效判决。但是,如果这种判决难以执行,受害者就求助于警察,寻求刑事救济。然而,当法院最终判决涉案财物进入追缴、责令退赔程序时,手握生效民事判决书的被害人,地位尴尬。目前,判决中明确生效民事判决的被害人可以进入追偿、退赔程序的案件屈指可数。其余的判决实际上没有将这些受害者包括在恢复和赔偿程序中。


从法律上讲,这种方法有其优点:受害者不应获得重复救济。如果被害人被纳入追偿和赔偿裁定救济程序,选择执行生效民事判决怎么办?但事实上,这类受害者往往因为民事判决难以执行而求助于刑事救济。追缴、责令退赔制度与生效民事判决之间的关系和衔接不清,导致受害人虽然穷尽了救济手段,但实际上很难获得财产权益的实质性保护。


(3)追回刑事案件,判令退赔的判决容易“空”,执行异议较多。这种情况常见于法院一般判决“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在刑事判决无法认定涉案财物范围的情况下,犯罪所得的认定大多依赖于执行部门的自我认定标准。相关财产的认定过程容易引发财产归属的争议,导致第三人的执行异议,或者难以找到足够的犯罪所得补偿被害人,导致事实上的“空判决”,导致被害人的不满。


三。关于完善刑事追偿制度的几点建议


(1)完善和统一刑事判决中恢复原状部分的判决模式。


刑事判决对追缴、责令退赔的判决,对后续被害人财产权益的救济具有不可替代的实质性影响。这部分判决是否明确,几乎可以直接决定后续执行过程中问题的解决,如财产执行范围的确定、被告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对被害人的救济方式等。因此,在刑事判决中,对追缴、退赔部分的判决应包括以下内容:


(1)在判决书的正文或附表中列明被害人的姓名,并写明被害人应当获得的赔偿数额、比例或方式。

(2)如果案件中有多个被告,应规定各被告之间的责任分担比例或方式。

(3)明确规定目前涉案财物中应当追缴的赃款赃物范围,并写明后期是否需要进一步追缴被告人并责令退赔。


(2)明确生效民事判决与刑事追缴退赔制度及衔接制度的关系。


我们很容易意识到,当事人能够得到生效民事判决的案件,大多是财产犯罪。在这类案件中,生效的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都是基于同一犯罪事实的侵害,但对证明标准的要求不同:民事判决要求高概率标准,而刑事判决要求合理怀疑排除标准。两种判断并不相互排斥,而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审视同一个案件。因此,笔者认为民事判决与刑事追缴退赔的制度衔接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


(1)建立申报机制。对于持有与案件相关的生效民事判决书的被害人,可以申报手中的民事判决书,进入刑事追缴退赔程序。执行机关在执行刑事追缴退赔程序时,也可以根据职权主动将此类被害人纳入程序。

责令退赔的最新规定(律所实务丨刑事追缴和责令退赔与民事诉讼执行衔接)

(2)建立刑事追偿、执行赔偿命令程序、执行民事判决之间的数据交换机制。无论被害人在民事或刑事诉讼中获得与案件相关的救济,都将在系统中扣除其应得的救济总额,以避免重复救济。

(3)被害人持有的生效民事判决书可以作为被告人犯罪数额计算的参考。当然,由于民事判决所依据的证明标准低于刑事判决,因此在计入犯罪数额计算时,需要对民事判决确定的数额再次进行复核。


作者:

王正宇

史静(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成员

无罪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


魏允中,北京市史静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

本文标签: 非吸责令退赔离婚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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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帅到没人爱

    帅到没人爱

    2022-03-11 17:46:27    回复

    易引发财产归属的争议,导致第三人的执行异议,或者难以找到足够的犯罪所得补偿被害人,导致事实上的“空判决”,导致被害人的不满。三。关于完善刑事追偿制度的几点建议(1)完善和统一刑事判决中恢复

  • 饶舌大佬

    饶舌大佬

    2022-03-12 04:54:22    回复

    异议较多。这种情况常见于法院一般判决“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在刑事判决无法认定涉案财物范围的情况下,犯罪所得的认定大多依赖于执行部门的自我认定标准。相关财产的认定过程容易引发财产归属的争议,导致第三人

  • 施发岚辉

    施发岚辉

    2022-03-11 16:56:32    回复

    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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