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74 | 评论:3
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某某、孟某强(已判刑)参与侯等人(已判刑)变相吸收投资人资金的违法活动,以在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投资理财为目的,以“以房养老”为名向社会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获取高额利息吸收资金。被告人王某某参与非法吸收约6000万元,造成投资者损失4800余万元,为被告人王某某获利200余万元2020年12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
法院判决:1。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2.判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200万元,按比例返还相关投资人。
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理由是:原审量刑过重,判令其支付过多赔偿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惩处。鉴于王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对其从轻处罚。关于王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王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参与程度,一审法院认为王有认罪从轻处罚等情节,在法定幅度内予以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根据犯罪数额,结合同案犯的供述、书证等证据,认定违法所得数额并责令退赔并无不当。综上,王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根据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刑事判决,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只是引用的法律有错,本院一并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驳回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最终裁决。
田律师小结本案中,被告人没有自首,没有退还赃款赃物,甚至没有直接认定为共犯【一审法院根据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参与程度,仅在量刑3-10年内从轻处罚】。如果正常基准刑是主犯6.5年,有些偏高;如果基准刑是从犯3年,有些低;所以一审法院做了3-7年内的中级基准刑作为宣告刑,也就是5年。
此外,一审法院查明被告获利达200余万元。违法所得不能全额退赔的,法院判令退赔并无不当。
我们强调一下,经济犯罪要靠经济来弥补。正所谓针锋相对,会让投资者赔钱,退还其非法所得也是理所应当。
不还,不仅要主动,还要想办法把所有的赔偿都还上。犹豫和谨慎只会让自己陷入困境,更加被动。
本文标签: 非吸责令退赔离婚可以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longziwei08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等我变优秀
2022-03-12 03:28:34 回复
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惩处。鉴于王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对其从轻处罚。关于王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王在共同犯罪中
爷就是这么霸气
2022-03-12 04:09:42 回复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惩处。鉴于王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对其从轻处罚。关于王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王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参与程度,一审法院认为王
本文已有3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