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其他 >> 正文
简介: [典型案例] 李,中共党员,原任a市B区环卫处主任,2015年至2017年,李利用职务之便,为周某、王某、张某在承揽环卫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分别收受周某、王某、张某贿赂10万元、10万元、20万元。2

[典型案例]

李,中共党员,原任a市B区环卫处主任,2015年至2017年,李利用职务之便,为周某、王某、张某在承揽环卫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分别收受周某、王某、张某贿赂10万元、10万元、20万元。2019年,张某的公司因偷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李某担心犯罪行为暴露,遂将其收受的张某给予的20万元退还张某。2020年10月,李因涉嫌职务犯罪被B区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拘留。羁押期间,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并写了委托书要求其妻代为退赔40万元。11月,其妻提取赃款40万元,被B区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扣押。2020年12月,经监察机关要求张某核实,张某也主动退缴了20万元赃款。

[不同意]

本案中,李受贿数额为40万元,均为既遂,不存在争议。但由于李某在案发前已将受贿款20万元退给张某,对双方自愿退出的20万元赃款,监察机关能否扣押存在争议。

收缴和责令退赔的区别(以案明纪释法丨行受贿双方分别退出赃款是否均应追缴)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退给张的20万元是其对赃款的处理,不影响受贿数额的认定,李的妻子根据李的受贿数额提取的40万元赃款应予扣押。张退缴的20万元是用于行贿活动的赃款,应予没收。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收受的20万元已退还张某,应向张某追缴,张某主动退出的20万元应予扣押。对李而言,只需扣押其妻子返还的赃款赃物20万元,其余20万元应解除扣押予以返还。

[评论]

我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鉴于在同一家银行的受贿事实,不宜分别扣押受贿银行双方自愿提取的赃款。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一切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用于犯罪的个人物品,应当予以没收。根据该规定,行贿人给予行贿人的财物,是行贿人实施行贿犯罪所使用的财物,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受贿人收受的财物是受贿人的收入,应当依法予以追缴。由于行贿与受贿属于共同犯罪,对于同一犯罪事实,行贿双方的权钱交易所涉及的财物,既是受贿犯罪的犯罪客体,也是受贿犯罪的犯罪客体,行贿人的非法所得与行贿人用于行贿的财物相同。

在受贿人将受贿所得返还给受贿人的情况下,受贿人没有实际的受贿收入。此时对受贿人主动退出的赃款的扣押,实际上是对受贿人与犯罪事实无关的其他财物的扣押。在受贿人没有将受贿所得返还受贿人的情况下,受贿人用于行贿犯罪的财物已经转化为受贿人的犯罪所得。此时对受贿人主动退出的赃款的扣押,实际上是对受贿人与犯罪事实无关的其他财物的扣押。鉴于同一犯罪事实,扣押受贿双方自愿退出的赃款,必然导致对与案件无关的一方当事人财产的侵害。因此,鉴于同一犯罪事实,不宜分别扣押双方自愿退赃的赃款。

第二,受贿人已将赃款赃物返还受贿人,受贿人和受贿人都主动返还赃款赃物的,应当区别情况处理。

1.受贿双方均构成犯罪。行贿人和受贿人都犯罪的,在行贿人将财物送给行贿人之前,该财物属于行贿人自己用于犯罪的财物,应当依法没收;财物送给受贿人后,属于受贿人的收入,应当依法予以追缴。受贿人虽然将财物返还给受贿人,但并不改变该财物属于受贿人自己财产和受贿人收入的性质。因为涉案财物实际上已经转移到受贿人占有,受贿人主动退出的赃款应当予以扣押。

2.行贿人构成犯罪,但行贿人不构成犯罪,因为他被敲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敲诈勒索给予工作人员财物,未取得不正当利益的,不属于受贿。在这种情况下,对方没有行贿罪的故意,其给予受贿人的财物完全是被迫的。受贿人违背对方意愿占有其财产,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对方此时属于受害者的角色,受贿人返还的财物实际上属于对方的合法财产。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因此,本案中,如果受贿人在犯罪前已将受贿款返还给对方,则不能认定给予财物的一方为受贿人,以追缴赃款赃物为名扣押其主动退赃的款物是不妥当的。

3.工作人员及时返还财物的,不构成犯罪,行贿人构成犯罪。根据“两高”第九条和《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工作人员及时退还或者上交当事人的财物,不属于行贿。工作人员将财物及时返还行贿人的,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不代表行贿人不构成受贿罪。由于行贿罪属于行为犯,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工作人员财物的,该财物仍属于行贿人用于行贿犯罪的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没收。此时行贿人主动退出的赃款应予以扣押。

本案中,李已将赃款20万元退还行贿人张某。张某属于行贿人,实际拥有赃款赃物,依法应予追缴。故监察机关应对张主动退出的赃款20万元予以扣押。对于李的妻子代为返还的被扣押的40万元,应解除扣押措施,返还李的妻子20万元。(张茂祥作者单位:重庆市北碚区纪委)

本文标签: 非吸责令退赔离婚可以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一牛法经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网友点评

  • 窗前明月光

    窗前明月光

    2022-03-12 04:22:43    回复

    将其收受的张某给予的20万元退还张某。2020年10月,李因涉嫌职务犯罪被B区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拘留。羁押期间,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并写了委托书要求其妻代为退赔40万元。11月,其妻提取赃款40万元,被B区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扣押。2020年12月,经监察机关要求张某核实,

  • 撩妹奶狗

    撩妹奶狗

    2022-03-12 04:29:39    回复

    提取赃款40万元,被B区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扣押。2020年12月,经监察机关要求张某核实,张某也主动退缴了20万元赃款。[不同意] 本案中,李受贿数额为40万元,均为既遂,不存在争议。但由于李某在案发前已将受贿款20万元退给张某

  • 沈朗武红

    沈朗武红

    2022-03-11 16:56:33    回复

    还是你厉害

  • 阮澜恒生

    阮澜恒生

    2022-03-11 16:56:33    回复

    怎么这样啊

  • 伊羽丽鸿

    伊羽丽鸿

    2022-03-11 16:56:33    回复

    笑死

本文已有3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

红际法律

法律信息科普法律知识
网站分类
最近发表
推荐文章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19(房屋装修合同样本怎么写?房屋装修的具体流程?)
  • 合同专用章有编号吗(注意!漯河老俩口被骗)
  • 合同专用章需要备案吗(2022年办理刻章备案都需要什么材料?)
  • 合同专用章样式(最高法院民二庭:关于四个公章实务问题的解答)
  • 合同专用章图片(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法人章,各印章的功能及注意事项)
  • 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区别(财务章、公章、合同章、发票章,有关印章的最全风险汇总)
  • 合同专用章尺寸大小(行政管理:企业印章管理暂行细则(中小企业适用))
  • 合同专用章电子章制作(「放心签」合同电子签章怎么弄)
  • 房屋装修合同简单范本(房屋装修施工合同范本)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21(房屋装修合同(简单)模板)
  • 湘ICP备2021010099号
    切换白天模式 切换夜间模式 白天返回顶部 夜间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