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中心]魏运忠,王正宇:刑事追偿与赔偿命令与民事诉讼执行的衔接。【珠海律师,珠海法律咨询,珠海律师事务所,史静律师事务所,史静珠海】在财产型刑事案件中,追缴被告人非法占有、处分的被害人财产并责令退赔,是直接关系到被害人财产权益保护的一项
[典型案例] 李,中共党员,原任a市B区环卫处主任,2015年至2017年,李利用职务之便,为周某、王某、张某在承揽环卫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分别收受周某、王某、张某贿赂10万元、10万元、20万元。2019年,张某的公司因偷税被公安机关立案
涉案背景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某某、孟某强(已判刑)参与侯等人(已判刑)变相吸收投资人资金的违法活动,以在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投资理财为目的,以“以房养老”为名向社会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获取高额利息吸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新刑法生效后,对非法集资进行了大幅修改。本文将讨论新刑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修改会对刑事案件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刑法对非吸罪的修改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修改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罚只有两种:
在执行程序中,债务人和若干连带保证人作为被执行人时,申请被执行人放弃部分连带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增加其他被执行人的义务,申请被执行人放弃的法律后果经人民法院认可。本文以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相关执
一、影响量刑2010年《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已退还的数额,可以考虑作为量刑情节。“《刑法修正案11》明确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
杨··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见习记者北京报道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监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调查后,对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涉嫌犯罪所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职人员非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活动的个人财产,除依法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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