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51 | 评论:3
在执行程序中,债务人和若干连带保证人作为被执行人时,申请被执行人放弃部分连带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增加其他被执行人的义务,申请被执行人放弃的法律后果经人民法院认可。本文以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相关执行案例为例,对上述观点进行了分析论证,以期为此类执行问题提供一个具有普适性的解决路径。
一、问题的提出
(一)基本事实
某小额贷款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与本案被执行人郑某书、李某、、郑某平、、肖某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中,被执行人郑某书、郑某平、陈某应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小贷公司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且在每笔借款关系中,除主债务人外的其他五人对上述三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保证和连带保证,六名被执行人构成连带保证关系。
2021年4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郑某书、李某、刘谋、郑某平、陈某、肖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刘某一次性偿还本金20万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相应利息20万元,同时放弃刘某在上述三起相关执行案件中的担保责任。被执行人刘某向申请执行人偿还20万元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向法院提交申请,申请解除被执行人刘某在相关执行案件中的担保责任。
(二)不同的观点
本案中,被执行人申请解除被执行人刘在相关执行案件中的被保证人责任,意在解除连带保证人刘在执行阶段的连带责任。法院执行专业法官会议对此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可以依申请终止对刘的执行。第二种观点认为,被执行人应当明确认可其他担保人担保债务的相应减少,以此决定对刘的执行终止。
(三)原因分析
在执行实践中,关于连带保证的执行一直存在争议。在几个连带共同保证人作为执行人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书面放弃了个别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但没有明确接受其他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相应减少份额的结果,由此产生了执行机构如何继续执行等一系列问题。实践中没有统一的观点,理论研究也存在一定的分歧。作者认为这个问题有两个原因:
1。对相互保证的保证责任免除的理解差异
无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债务有数个连带保证人时,任何一个保证人均有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义务。债权人免除个人连带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没有超出其他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之初的预期,因此似乎可以认定债权人免除个人连带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没有增加其他保证人的义务。但根据《民法典》第520条采取的限制绝对效力的做法,在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内部份额范围内,消灭其他保证人对债权人的保证责任。此时,如果其他保证人仍认为应承担保证范围内的全部保证责任,就会陷入尊重债权人意愿却损害连带共同保证人利益的困境。
2。关于强制执行阶段能否适用任意请求权的意见分歧
除上述原因外,债权人选择随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连带共同保证人的实体权利能否适用于执行程序,还存在争议。权利义务和给付内容明确的法律文书一旦生效,就可以成为具有既判力的执行依据,具有确定性和执行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构成连带责任的连带保证进入执行程序时,债权人是否有权在不突破执行依据的情况下作出决定或变更,或者也就是说,债权人的任意请求权依据实体法在诉讼阶段可以行使是毫无疑问的,但如果在执行过程中行使,是否有突破生效法律文书责任范围单方面变更实体权利义务的嫌疑?
二。关于是否放弃部分连带保证人强制执行的考虑
基于上述执行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及其原因,债权人在执行阶段申请放弃部分连带保证人执行时,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的原因
探究被执行人放弃执行个别担保人的真实原因,应该是执行部门在面对放弃执行申请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实践中,当事人一般不能完全理解法律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连带责任保证下保证人利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可能存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基于此,法院需要分析申请执行人放弃保证人部分的真实动机,向其说明免除责任的法律后果并使其明确表示意思,以避免在执行过程中产生分歧或法律风险。
㈡被执行人的财产
实践中,主债务人往往因为资金周转困难而陷入司法诉讼,而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有良好的资产,比如银行存款,容易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果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有履行能力的保证人的执行,除了自身权益会受到影响外,还可能导致其他连带保证人未来面临债权程序繁琐、债权结果无法实现的双重风险。因此,需要查明被免除担保责任的人名下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是否有实现担保责任的能力。
(三)对其他被执行人的影响
在民事诉讼从审理到执行的整个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但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债权人可以放弃权利,但不得加重他人的义务。《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各责任人对自己的履行义务已经有了预期,而申请执行人坚持放弃部分担保人执行的,法院要考虑是否会对其他被执行人产生影响,干预当事人的违法处分权。
三。申请遗嘱执行人免除部分连带保证人债务的限制性条件
笔者认为,为使执行工作有序到位,保护当事人权益,在执行过程中,与被执行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连带保证人时,被执行人申请放弃执行免除部分连带保证人债务的,应当符合以下限制条件。否则,法院不应裁定准许申请执行人申请放弃执行。
(一)遵守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领域的“帝王原则”,是当事人行使权利的首要原则。执行是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连带责任保证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采取相应措施。
本案中,被执行人郑某书、郑某平、、肖某尚有多起大额执行案件未当庭履行,但执行和解协议中仅刘享有连带责任免除。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交与6名被执行人的执行和解协议时,需要审查执行和解协议的真实性以及协议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应当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连带保证下的保证人能否履行、履行能力、履行程度等问题,需要执行部门在穷尽执行手段后决定,而不是仅凭部分当事人的一面之词。为减轻保证人之间后续内部追索的诉讼负担,在连带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并存的执行案件中,执行法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发现主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发现的财产无法处分的情况下,按同一顺序执行连带保证人的财产,是常见的做法。为维护执行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涉及放弃部分连带保证人的执行时,法院还应穷尽侦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虽有部分财产但履行数额不少于已被查控的财产,才能裁定允许终止执行。
具体来说,本案中,如果法院穷尽措施查明刘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刘愿意履行不低于查控财产范围的担保责任,且债权人小贷公司仍接受履行的,只能允许小贷公司放弃执行申请。例如,根据本案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在一次性偿还本金20万元后,可以免除全部担保责任。如果此时认定刘名下财产小于等于20万元,在小贷公司明确表示接受此类履行后,可以裁定允许小贷公司放弃对刘的执行。
(三)不加重其他被执行人的义务
对于连带保证的其他保证人,当债权人明确表示有免除个别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时,不得加重其他被执行人的义务,例如同时扣除相应的连带责任份额或者将同等履行效力扩大到所有保证人,而不是仍然让其他保证人在原责任范围内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以这个案例为例。就连带保证责任比例而言,刘最终实际份额为60万元。现被执行人同意免除刘灿60万元的保证责任,只需支付20万元。为了不加重其他连带保证人的义务,应将这种效力扩大到其他保证人,即在300万元的总债务中扣除刘应承担的60万元,其余保证人只承担剩余的240万元。
(四)申请被执行人同意放弃的法律后果[/s2/]
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当法律职业界对连带保证的免责有不同理解时,难免要求当事人充分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法院要做好对当事人的法律解释工作,告诉当事人处罚会对自己的权利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让当事人正确处置自己的权利,也避免当事人对后续执行的认识出现偏差,避免当事人对法律后果的认知与法院的认定不一致。只有被申请执行人了解并认可放弃执行部分和连带保证人的法律后果,法院才能允许其申请并决定终止执行。
本案中,法院应向申请人小贷公司说明和解协议生效后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其将对债权进行处置。在三起执行案件中,刘本应承担20万元的担保责任,申请执行人免除刘担保责任的行为,将每起执行案件中其他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降为80万元,申请执行人不能主张原债务100万元。在如此明确的说明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小贷公司仍未在限定时间内撤回其对刘的放弃,则视为其同意减少相应份额的后果,以允许其申请并决定终止对刘的执行。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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抠脚大汉
2022-03-12 00:47:12 回复
许小贷公司放弃执行申请。例如,根据本案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在一次性偿还本金20万元后,可以免除全部担保责任。如果此时认定刘名下财产小于等于20万元,在小贷公司明确表示接受此类履行后,可以裁定允许小贷公司放弃对刘的执行。(三)不加重其他
莫愁前路无知己
2022-03-11 19:00:08 回复
法院认可。本文以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相关执行案例为例,对上述观点进行了分析论证,以期为此类执行问题提供一个具有普适性的解决路径。一、问题的提出(一)基本事实某小额贷款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与本案被执行人郑某书
莫愁前路无知己
2022-03-12 02:46:54 回复
人,当债权人明确表示有免除个别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时,不得加重其他被执行人的义务,例如同时扣除相应的连带责任份额或者将同等履行效力扩大到所有保证人,而不是仍然让其他保证人在原责任范围内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以这个
約妹妹Play
2022-03-11 21:30:38 回复
当事人充分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法院要做好对当事人的法律解释工作,告诉当事人处罚会对自己的权利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让当事人正确处置自己的权利,也避免当事人对后续执行的认识出现偏差,避免当事人对法律后果的认知与法院的认定不一致。只有被
你压着我腿毛了
2022-03-11 19:48:34 回复
否履行、履行能力、履行程度等问题,需要执行部门在穷尽执行手段后决定,而不是仅凭部分当事人的一面之词。为减轻保证人之间后续内部追索的诉讼负担,在连带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并存的执行案件中,执行法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发现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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