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4 | 评论:1
刑事辩护律师:非法集资案件中责令退赔、没收财产的适用
在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非常担心自己的财产被没收或强制执行。在明确没收财产和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的适用主体和范围后,我们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种顾虑和担心。
一.没收的主体和没收财产的范围
(一)没收财产的主体
《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在危害安全、公共安全的涉钱犯罪,以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中,都有没收财产的处罚。作为金融诈骗罪,在集资诈骗罪中会有没收财产的处罚,但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不会有没收财产的处罚。
在集资诈骗罪中,单位犯罪的,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被判处没收财产。集资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被告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被告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因此,即使是集资诈骗罪,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被告人,也不会判处没收财产。
(二)没收财产的范围
对于被判处没收财产的被告人,没收财产的范围只包括被告人的个人财产。如果判处没收全部财产,还应当为犯罪分子个人及其家属预留必要的生活费。此外,根据规定,没收财产时,不得没收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到期的财产。基于此,区分被告的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是非常重要的。同时,在抗辩过程中,应及时提交被赡养家庭成员的相关资料,以便能够为被赡养家庭成员预留财产。
二。下令退还的财产的主体和范围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无论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都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一切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用于犯罪的个人物品,应当予以没收。罚没财物和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逸致人死亡案件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1号)第六条的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因实施犯罪而直接或者间接产生或者取得的任何财物,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化的财产应当视为前款规定的“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转化后的财物的收入,或者该财物中已经混入违法所得的相应部分的收入,应当认定为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实践中,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工通字〔2014〕16号)第五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向吸收资金的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股息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的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利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如果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尚未返还,已支付的返还款可以冲抵本金。
根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而吸收的资金支付给集资参与人的利息、股息等收益也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那么员工的收入应该退还吗?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之前已经多次提到过。实践中,员工的基本工资和业务提成基本上被视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普通员工是否需要对自己参与吸收的资金承担报销责任?
根据规定,员工如果没有拿到吸收的资金,不需要参加吸收资金承担退款责任。员工承担赔偿责任的资金也仅限于其收入(包括基本的公司和业务提成)。当然,基本工资是否需要退还在实践中是有争议的,辩护律师通常认为基本工资不应该纳入报销范围。
然而,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往往被要求全额退赔。这种执行的根本原因是,办案机关认定员工的基本工资也来源于吸收的资金,同时认定员工参与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因参与该犯罪活动而取得的一切财物,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三。无法全部追回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募捐参与人自行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工通字〔2014〕16号)第五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当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产不足全部的,按照集资参与人集资金额的比例返还。《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25号)第25条规定:第737条)规定.....参与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办案机关会积极追缴并责令退赔,但在实践中,集资款由于各种原因,包括投资失败或借款人无力偿还集资款,无法全部追回,集资款很难全部追回。根据规定,对于未全部追回的集资款,责任由集资参与人承担。
北京刑事律师:P2P网贷平台的有效辩护
北京刑事律师:非法集资查不出资金去向,构成集资诈骗罪?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执行人员要避免踩雷和集资诈骗。
律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何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北京刑事律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件的启示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花容将军
2022-03-14 08:52:00 回复
2014〕16号)第五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当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产不足全部的,按照集资参与人集资金额的比例返还。《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25号)第25条规定:第737条)规定.....参与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花心少帅
2022-03-14 00:58:49 回复
人自行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工通字〔2014〕16号)第五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当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产不足全部的,按照集资参与人集资金额的
本文已有1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