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8 | 评论:3
2015年春天的一天,突然下起了雨。杜康接到了冯志海的电话:“小杜,老余家有一车菜。卸完车,运到修车厂1000元。你会做吗?”
杜康说:“我马上就来。”
杜康和冯志海没有工作,每天在市场里等着干活。不管谁打零工,装卸车,搬运货物,送货到家,只要做好价钱就行。小事一个人做,大事几个人一起做。冯志海说,老鱼枷叫余赤阳,是个在市场卖菜的个体户。今天,他带着一卡车蔬菜来了,他应该马上把蔬菜卸到仓库里。不然这菜在车上盖了一天也卖不出去。
杜康很快来到市场,冯志海又找了三个人,五个人一起把车卸下来给余赤阳家。汽车停在市场的入口处。杜康和另一个人抓着绳子,几下后爬上了车,开始解开绳子和车盖的帆布。
雨下得很大。车里全是水,很滑。杜康在屋顶上滑了两次。他抓住了绳子,没有掉下去。地下三个人习惯用池阳提供的手推车把食物送到仓库。
当这辆车上的食物卸了差不多一半的时候,杜康突然在车上滑到地上,一下子就不动了。太多厨师中的人慢慢地把他送到了医院,一项检查表明,他的右腿和小腿粉碎性骨折。杜康住院45天,花了5万多。出院后,医生要求休息半年,杜康经法医鉴定,构成8级伤残。杜康出院后,要求余赤阳赔偿其住院费和误工费。尉迟阳说:“是你自己从车上摔下来的。我没有责任。你可以在任何你喜欢的地方起诉。”
杜康无奈,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余赤阳赔偿其住院、伤残、误工费20万元,冯志海承担连带责任。。
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余赤阳与杜康等人是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残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判决驳回了杜康的诉讼。杜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2015)BS民重耳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后,杜受了委屈,于是到另一个城市找律师,希望能代表自己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要求省高院撤销两级法院的一、二审判决,由省高院复核改判,或者撤销原判,由原审法院复核改判于池阳承担赔偿责任。省高院经审查,决定将杜康案发回重审。庭审中,诉讼各方对港督受伤的事实和过程均无异议。双方的争议主要是确认双方是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以及如何适用法律。
钱律师认为,杜康伤害案是劳动者因劳动关系雇佣而受到的伤害,而不是合同关系中的伤害。因为杜康、冯志海等人通常以市场上的零工为主要劳务模式,由于冯志海年龄较大,用人单位需要临时用工时,大多通过他告知零工用工信息,农民工则自由结伴。劳务完成后,所有参加劳务的人将劳务收入平均分配。这种为用人单位提供的临时劳务,就是典型的雇佣合同关系。
杨宇辩称:我给冯志海等人卸菜到仓库的活包。我和他们是契约关系。按照法律规定,我不应该承担杜康摔倒的赔偿后果。两级法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杜康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张律师认为,原审一、二审判决将雇佣劳动关系判定为合同关系,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聘用合同和聘用合同不一样,风险承担和责任归属也不一样。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劳动合同的本质是劳动关系,是指在用人单位授权或指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雇佣合同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1.雇佣关系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劳动为标的,用人单位对其提供的劳务支付一定的报酬,而工作成果不是合同的标的;
2.员工的工作不是独立的。一般是在雇主的设备和技术基础上工作,接受雇主的指挥和管理;
3.雇佣关系中的事项范围较广,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劳务活动,活动的技术含量相对较低。就业者主要为劳动力支付报酬,其报酬构成也是单一的,只包括劳动力的价值;
4.雇员在就业活动中的风险由雇主承担。
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支付定作人报酬的合同。包括加工、定制、修理、复制、测试和检验。该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标的是按照定制者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制者对完成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2.标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质,以满足订购人的特殊需要;
3.承包人的工作是独立的,承包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主要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和管理。同时,承包项目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个人依赖性,不允许随意交给他人。
4.承包人风险自担。承包人应自担风险独立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
因此,法院应当根据雇佣劳动关系对双方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和判决,原审两法院对双方的就业服务判决进行了审查和认定错误。故应撤销二审原判,由池阳代其赔偿杜康损失。
池阳不接受钱先生的观点。他认为:杜康等人是在自己的工作条件下从事承包活动。杜康代理人分析的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虽然正确,但对本案双方都不适用。
钱律师指出,雇佣合同与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
(1)聘用合同的目的是直接提供服务,而合同的目的是完成工作成果,提供服务只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合同履行中的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包方承担,聘用合同履行中的风险由接受服务的聘用方承担。
(3)合同双方不存在支配和服从关系,承包人独立完成工作。劳动合同制员工在一定程度上受用人单位的控制,在工作中应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和指挥。
在杜康受伤的情况下,杜康等人不提供任何劳动条件,只支付劳动报酬,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从车上卸下蔬菜运到用人单位指定的仓库。这个事实就是典型的雇佣关系。在双方的雇佣关系中,(1)杜康等人的雇佣完全由用人单位控制和支配,杜康等人处于从属关系。(2)杜康等人的工作场所、劳动工具和设备由用人单位余赤阳提供。同时应提供梯子供操作人员上下车,但余赤阳没有。事故发生后,杜康等人得知车头有梯子。(3)杜康等人的卸货工作是有时间限制的,这也是杜康等人冒雨作业的原因。(4)杜康等人长期在菜市场打零工,不同雇主雇佣他们卸货搬运货物。
本案中,杜康等人从池阳卸菜纯粹是为了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报酬也是劳动力的价值。杜康等人提供的这种服务并不是独立的。他们必须按照雇主的要求卸菜,接受雇主的指挥和管理,使用雇主提供的劳动工具。卸劳动力并不是一项复杂的技术服务。一审法院以合同关系为由驳回杜康的诉讼请求,违背客观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于雇主赔偿纠纷,即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还要求用人单位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承担民事责任。
杨宇辩称,我将卸菜用的活包给冯志海等人后,没有指使冯志海找杜康做工作,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律师反驳道,杜康损害赔偿案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港督举证证明雇佣关系的存在和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必证明用人单位对杜康的损害是否有过错。这符合劳动法、合同法的公平正义原则和有效保护受害人利益的立法精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对自己的损害有过错的,劳动者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损害是劳动者故意造成的,可以依法免除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劳动争议中的损害赔偿,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原则和社会发展的现实。
省高院经审理,撤销原审一、二审判决,改判余赤阳赔偿杜康XX万元。收到省高院判决书后,杜康专程向律师赠送锦旗表示感谢。看到杜康拄着拐杖,心情愉快地离开,我的律师欣慰地笑了。
本文标签: 雇佣关系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是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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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8:23: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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