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9 | 评论:2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和雇佣合同已经广泛应用于生产和生活领域。合同和雇佣关系有什么区别?贵港法院普法课给大家带来一个案例...
为一个死于事故的私人工作,该怪谁呢?
2020年11月1日
老张与赵二口头协商:以3000元的价格将老张作坊的补漏工作承包给赵二。
二是赵在作业时不慎从移动铁架上跌落,被倒塌的移动铁架击中头部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额骨骨折,颅底骨折等。
2020年11月3日
赵静经抢救无效死亡。由于双方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赵二的家人将老张起诉至法院。
双方都不同意。案件争议的焦点是什么?
赵二家人索赔
老张与赵二部的雇佣关系。赵二不慎从移动铁架上摔下,造成头部重伤死亡。存在安全隐患的是老张的工厂,没有设置安全网,没有采取个人防护措施。老张应对此次事故承担民事责任,向老张索赔30万元。
老张据理力争
老张和赵是合同关系,不是雇佣关系。在这次事故中,他只选择了过错,只承担10%的责任。第二,在补漏作业过程中,是赵二不注意安全导致赵二摔倒受伤,这一责任应由赵二承担。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老张和赵二是雇佣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呢?
一审法院认为,老张将工厂补漏工作承包给赵二,赵二自带工具,自行组织劳动力进行补漏工作,老张根据赵二交付的劳动成果即补漏完成的工厂支付相应报酬。老张与赵二的关系符合合同关系的特征,应当是契约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挑选上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约定承包人赵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高处空作业过程中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未尽到的,自行承担责任;但老张作为合同关系的雇佣人,事故发生时在现场。在承包人赵二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从事高处空作业时,老张未能制止,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指示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过失程度,判决老张承担本案30%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有什么区别?
不同的概念
合同关系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为另一方完成一定的工作,另一方根据该工作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的目的是劳务的结果,所以承包人虽然承担了提供劳务的义务,但直接是为了合同的目的,劳务是合同结果的手段。在合同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的合同是一种提供劳务的合同。它是双方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劳动成果交付的合同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劳动者在一定期限或不特定期限内,在用人单位授权或指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服务活动,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不同的法律责任
在合同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挑选上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3条规定:[合同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挑选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标签: 雇佣关系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是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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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等我变优秀
2022-03-11 21:11:00 回复
到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193条规定:[合同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挑选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来源:
炮灰不想死
2022-03-11 22:24:30 回复
工作承包给赵二。二是赵在作业时不慎从移动铁架上跌落,被倒塌的移动铁架击中头部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额骨骨折,颅底骨折等。2020年11月3日赵静经抢救无效死亡。由于双方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赵二的家人将老张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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