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0 | 评论:3
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父母子女是对方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父母在孩子很小的时候就抛弃了孩子,没有尽到抚养教育的义务,还有资格继承孩子的遗产吗?
案例故事
林玉兰(文中均为化名)与王富贵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育有两个孩子,王明和王青。王青没有好好学习。他很早就辍学出去打工了。工作时,他爱上了同事李姣,并把他接回家一起生活。他们同居后,生了一个儿子王阳,但没有登记结婚。
汪洋一岁时,他的父亲王庆因与他人打架致重伤入狱。他的母亲李姣把汪洋抚养到他四岁,留下汪洋一个人。王洋由林玉兰和王富贵抚养和照顾。虽然父母不在身边,但是爷爷奶奶的爱让汪洋健康成长。
母亲李姣在离开后再婚并有了孩子。在汪洋长大之前,她从来没有去看过汪洋,也从来没有支付过汪洋的抚养费。
在杨八岁的时候,他的父亲,已经刑满释放的王庆,又结了婚,并在这段婚姻中生下了儿子王超。后来因为经常发生矛盾,双方关系破裂,继母和父亲王青调解离婚。
1999年,父亲王庆因病去世。奶奶林玉兰和爷爷王富贵也分别于2005年和2012年去世。汪洋一个人忙于工作。他根本不知道珍惜自己的身体。2018年意外去世。汪洋猝死后,其亲属就与他的遗产有关的房屋分割发生了争执。
上海某小区的产权登记在爷爷王富贵名下。2005年,在拆迁的情况下,获得了两套安置房。家庭经协商达成一致,安置取得的房屋A产权归长子王明所有,房屋B产权由林玉兰、王富贵、王阳共有。
2005年林玉兰奶奶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爷爷王富贵在2012年去世时,留下了一封信,信中称这封信是以妻子林玉兰的名义写的,但没有注明生效日期。汪洋意外身亡,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因对涉案安置房的继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汪洋的亲属诉至法院。
律师意见
本案有两个争议点,一是两套安置房的分割,二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如何继承。
首先,根据《补偿安置协议》等证据,王富贵一家已就两套房屋的分割达成协议,即房屋A归长子王明所有,房屋B归王富贵、林玉兰、王洋所有。此后,实际上双方依次办理了入户和缴纳维修基金的手续,诉讼前十几年双方没有争议。上述分割协议是权利当事人的真实表达,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确认。
其次,林玉兰、王富贵、王洋相继去世,对各自在乙房屋中的产权份额未作约定,故确定各自占产权份额的三分之一。林玉兰生前没有留下遗嘱,父母都在他之前去世了。涉案房屋B的三分之一产权应由王富贵、王青、王明合法继承。因王庆先于林玉兰去世,其子王洋、王超代位继承享有继承权。王富贵生前留下的信件缺乏自写遗嘱的法律要件,且从内容上看,涉及他人财产的处置,故不予采纳。王富贵对涉案B房产权的份额也应按合法继承处理。
本案中,由于王阳生前未婚无子女,其父王青先于他去世,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其生母李姣。由于生母李姣在王洋父亲王青服刑期间将年幼的王洋单独留下,且在王洋后来的成长过程中未尽到抚养王洋的义务,其行为实质上已构成遗弃王洋,依法应认定为丧失继承权。鉴于没有合法有效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王阳在涉案B房屋中的产权份额由其同父异母的哥哥王超继承。
一审判决后,王洋的生母李姣提出上诉,称王洋从出生到4岁一直与自己生活在一起。起初,王洋的爷爷奶奶林玉兰和王富贵将她赶出家门,之后,她一直阻止自己与王洋见面,因此要求继承王洋在涉案B房屋中的产权份额。然而,汪洋的叔叔王明、同父异母的哥哥王超和其他亲戚都声称李姣抛弃了她。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李姣抚养了王洋数年,但这不能推翻其在王洋成长过程中未尽到母亲义务的事实,也不能推翻其被遗弃的事实,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标签: 离婚后坐牢对孩子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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