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6 | 评论:2
边肖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中,处理工伤保险待遇和损害赔偿的问题是非常常见的。为了尽快解决工伤赔偿纠纷,一些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积极推进工伤认定& # 34;Private & # 34。特别是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大多数用人单位非常希望与劳动者协商解决工伤赔偿问题;大多数劳动者不希望经过漫长的仲裁和诉讼程序,希望尽快一次性获得赔偿。但很多劳动者在签订赔偿协议后,往往会以赔偿金额过低为由,要求协议无效或撤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负伤,可以依法获得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工伤护理费;因工伤残后,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一至六级);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上述工伤赔偿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大部分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期间的工资福利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这些工伤赔偿主要是保障工伤待遇权,以及职工病情稳定、伤残等级确定后的一次性和长期经济补偿权。从给付的性质来说,属于工伤事故的补偿和赔偿。在规范价值的优先顺序上,应该与契约自由处于同一层次。但是,由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中包含对劳动者健康权的保护,在审查中发现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者重大误解或者明显不公平的情形。认定标准应区别于其他给付,应适当从宽。特别是实践中最常见的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 34;明显不公平& # 34;把握标准。有些地方为了统一法律适用,常见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协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废止)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价格低于交易场所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格7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低价& # 34;、低于法定赔偿标准的70%确定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工伤赔偿协议是否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上述司法实践对实现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单一客观判断标准具有参考价值。但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以外的其他性质的支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主客观要件严格审查认定,促进诚实信用协商解决纠纷。
本文标签: 工伤和老板私了老板赔偿分几次赔偿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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