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31 | 评论:2
近日,一则“职业打假人”二审无罪的新闻引发关注。几名职业打假人一审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刑后,被天津一中院二审宣判无罪。恰逢“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再次引发人们对职业打假现象的讨论。有媒体甚至引用了此案的判决,称“职业打假是普通人致富的机会”。
那么,真的是这样吗?20年来,一直徘徊在法律边缘“灰色地带”的职业打假能否被“清理”?
四名职业打假人被判无罪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天津案二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孟某、李某、曹某、刘谋等人以购买过期食品、向市场监管局举报或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相威胁,并向天津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西清寺购物广场、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大寺镇分公司、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中北镇分公司、家乐福超市广海寺店等超市勒索钱财十余次。
一审法院认为,这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李、曹、刘在认罪悔罪书上签字,孟不服,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认为自己虽然是“职业打假人”,但其行为并未触犯法律。
二审时,检察机关的意见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孟某等人实施的索赔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索赔要求和内容在法律框架内。因此认定孟某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在主观上具有“胁迫性”甚至“恶性”,导致其行为缺乏刑事违法性。依法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一审定性错误,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天津市一中院审理后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食品领域不禁止明知故买以牟利。孟等人确实从商场发现了正在销售的过期食品,且未对即将过期的食品进行换包装或隐藏进行恶意索赔。每1000元的索赔金额没有超出《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范围。同时,孟等人向商家声称将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不予赔偿,并未采取其他威胁行为。仍然属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依法解决争议的范围,不构成违法犯罪。
故天津一中院二审改判孟某等4人无罪。
职业打假之争由来已久
1995年的一天,22岁的山东青岛人王海在北京东城区龙符大厦附近闲逛时,买了两只索尼耳机。仔细翻看,他认定耳机是假的,但又闭口不谈。相反,他回到商店,买了10副同样的耳机。随后,他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成功获得了商家的双倍赔款。
这是被誉为“中国职业打假第一人”的王海第一次通过打假获利,职业打假进入公众视野。此后26年,关于职业打假的争议从未停止。
在反对者看来,近年来职业打假案件数量激增。这背后的原因不是假货增多,而是职业打假人越来越多。职业打假呈现公司化、集团化趋势。他们熟悉法律,以举报为要挟获取理赔,甚至明目张胆地收取“保护费”。一些职业打假团伙不再有利于恶势力团伙,实际上是在破坏商业环境。
纵观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的判决,不难发现,很多职业打假人可谓“劣迹斑斑”。2019年,上海金山法院审理了一起恶势力以“打假”为名敲诈勒索案。该团伙不仅会去商场找过期食品,还会自己带过期食品去商场,在“偷栏”后冒充购买问题食品索赔。
支持者认为,职业打假不能因为一些职业打假人的敲诈勒索而污名化。职业打假人存在的前提是市场上有假货,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一些职业打假人可能完全以公益为目的服务于社会。对于不按法律途径索赔,不认真考虑的案件,达到犯罪程度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一般的打假活动,要慎重使用刑法追究责任。
食品和药品属于特殊保护范畴
需要指出的是,“职业打假”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并没有对这种行为进行界定,也没有明确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在天津法院审理的孟某一案中,法院判决孟某无罪,是因为其行为仍在法律允许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框架内,与“职业打假人”身份关系不大。
司法实践中,通常以消费者是否“知假买假”来判断其主观故意。最高人民法院就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行为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发生食品、药品质量纠纷时,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仍购买为由提出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在食品药品领域,当消费者在明知是假冒伪劣的情况下仍然购买商品,并请求赔偿时,人民法院不能以其明知是购买假货为由不予支持。
但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NPC代表提出的相关建议时也明确,考虑到职业打假人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新的发展变化,其负面效应日益凸显,不宜将食品药品纠纷特殊政策扩展到所有消费者保护领域。
上海长宁法院已发布相关白皮书,指出有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打假活动是否违法,尚无法律定论。这就导致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对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依法应受保护的消费者的判断不一。在这份白皮书中,长宁法院建议立法区分职业打假人和普通消费者维权,明确职业打假人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划定职业打假人的界限。同时,政府部门可以借鉴国外的“赏金猎人”制度,聘请专门人员对商品进行抽检,并支付固定工资,对打假结果也给予一定的奖励。
主编:王海燕文字编辑:王显乐题图来源:上官图编辑:徐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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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打假人合理赔偿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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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侧目不屑
2022-03-14 07:26:41 回复
索赔。每1000元的索赔金额没有超出《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范围。同时,孟等人向商家声称将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不予赔偿,并未采取其他威胁行为。仍然属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依法解决
一级放水运动员
2022-03-14 03:07:00 回复
立法区分职业打假人和普通消费者维权,明确职业打假人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划定职业打假人的界限。同时,政府部门可以借鉴国外的“赏金猎人”制度,聘请专门人员对商品进行抽检,并支付固定工资,对打假结果也给予一定的奖励。主编:王海燕文字编辑:王显乐题图来源:上官图编辑:徐嘉敏来源:作者:王显乐
梦笑痴人
2022-03-14 10:22:51 回复
化。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孟某等人实施的索赔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索赔要求和内容在法律框架内。因此认定孟某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在主观上具有“胁迫性”甚至“恶性”,导致其行为缺乏刑事违法性。依法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一审定性错误,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天津市一中院审理后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
英雄本色
2022-03-14 11:00:03 回复
故天津一中院二审改判孟某等4人无罪。职业打假之争由来已久1995年的一天,22岁的山东青岛人王海在北京东城区龙符大厦附近闲逛时,买了两只索尼耳机。仔细翻看,他认定耳机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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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9:28:01 回复
公司西清寺购物广场、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大寺镇分公司、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中北镇分公司、家乐福超市广海寺店等超市勒索钱财十余次。一审法院认为,这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李、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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