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339 | 评论:3
来源:汇点新闻客户端
交汇点讯10月20日,宿迁中院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男子陈某通过网购购买了一批滋补品和干果片,发现这些产品存在问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0倍赔偿。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陈某涉嫌职业打假人,以营利为目的,故意“知假买假”,对其上诉不予支持。事后,陈某将此案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这一次,法院支持了他的诉求,并表示“即使知道假货买了,买家仍然可以要求十倍赔偿。”
记者了解到,案情并不复杂。2020年3月,陈某在网购平台购买“某品牌男性滋补茶250克”、“某干果片500克”8件,共支付货款8632元。不久后,他向法院起诉称,所购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和多地的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要求生产上述产品的公司赔偿86320元(按商品价款的10倍计算)等。当时法院认定涉案产品确实存在无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无食品限量、无检验检疫证明等问题。“但与此同时,法院发现陈某仍有4起类似案件正在审理或结案。”据承办法官介绍,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从陈某其他案件起诉的若干案件可以反映出,陈某在短时间内多次从不同的销售者处购买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并以相同的理由起诉要求返还货款和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显然,陈某的购买行为不是为了日常消费的需要,而是为了盈利。综合本案及其他案件事实,可以认定陈某购买涉案产品是为了牟利,其诉讼请求十倍惩罚性赔偿,本院决定不予支持。陈某不服,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宿迁中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认为,即使是基于索赔动机购买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购买者也有权向生产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本案中,在没有证据证明陈某购买该食品是为了将该食品重新投放市场牟利的情况下,陈某应当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消费者”,有权向生产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而不必认定陈某购买的涉案食品是否以获得惩罚性赔偿为目的。陈某有权要求该公司按照货款的十倍赔偿其86320元。此外,宿迁中院认为,鉴于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防止陈某购买的商品再次流入市场,宜直接收集销毁,而不是返还给涉案公司。
法官的陈述
朱庚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四级
1.论“消费者”的识别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的表述主要是相对于生产经营者而言的。只要不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购买食品,就应该定义为消费者。至于购买商品的目的是自用、赠与他人,还是索赔,不影响消费性质的认定。而且仅从是否具备一定的维权专业知识、是否多次购买、是否购买超过“合理”数量的角度出发,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或可量化的标准,因此界定消费者的身份和消费行为是主观武断的,牵强且不严谨。从这个角度来说,职业打假人其实是有一定维权知识,多次积极维权的消费者。他们当然有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主张惩罚性赔偿。
2.为了“社会效果”
其次,虽然所谓的职业打假人主观上具有为谋取私利而获得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但从其行为的社会效果来看,有利于遏制不安全食品的生产和销售,有利于制裁违法生产经营者,有利于维护诚信经营者的利益,有利于维护公平交易和竞争秩序,从而维护食品安全。当前,中国正在全面建设高水平小康社会。“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重中之重。”空之前人们就关注食品安全,但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恶性事件仍时有发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立法机关在《食品安全法》中建立和完善了制售不安全食品的惩罚性赔偿机制,严惩假冒伪劣食品的生产经营者,维护食品安全。在此背景下,个人维权与相关部门执法相结合,更有助于构建维护食品安全的双驱动机制,消除食品市场治理盲区。有鉴于此,我们应从维护食品安全的角度出发,理解《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符合形势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以明确的态度对个人维权行为——包括买假货和职业打假——给予正面评价,而不是纠结于“是否为日常消费需要而买、是否买假货、是否打职业打假”等话题陷阱。
3.出于“法律效力”的考虑
就执法的效果而言,普通消费者相对于生产经营者而言是比较弱势的,缺乏专业知识、维权资金和时间。因为担心维权成本,他们可能没有动力提起维权诉讼。职业打假人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维权热情,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力量。如果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负面评价,消费者的维权之路就会受阻,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实施效果也会受到影响。同时,宿迁中院认为,虽然确认职业打假人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可能会导致职业打假行为及相关诉讼在短时间内大幅增加,但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是依法行使权利,并未扰乱食品市场秩序,也不构成滥用诉权,更未造成司法资源浪费,而是为维护食品安全可以且应当承担的代价。而且从辩证和长远的角度来看,职业打假可以净化食品市场。随着食品安全水平的提高,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会越来越少,职业打假人也会越来越少,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最终会减少甚至消失。
4.为了“警示作用”
从生产经营者的角度来说,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应当基于其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换句话说,即使职业打假人主张惩罚性赔偿,也没有损害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者要想避免损失,根本的办法就是诚信经营,杜绝制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使用的“消费者”一词,不是生产经营者逃避法律责任的“保护伞”。就食品安全而言,法律不应该允许生产经营者在逃避法律责任的同时制造销售不安全食品空。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孙旭辉通讯员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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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打假人合理赔偿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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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纸船
2022-03-14 02:19:44 回复
关诉讼在短时间内大幅增加,但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是依法行使权利,并未扰乱食品市场秩序,也不构成滥用诉权,更未造成司法资源浪费,而是为维护食品安全可以且应当承担的代价。而且从辩证和长远的角度来看,职业打假可以净化食品市场。随着食品安全水平
少年壮志不言愁
2022-03-14 11:33:06 回复
。如果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负面评价,消费者的维权之路就会受阻,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实施效果也会受到影响。同时,宿迁中院认为,虽然确认职业打假人惩罚性赔偿
最近爷缺爱
2022-03-14 02:05:32 回复
索赔动机购买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购买者也有权向生产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本案中,在没有证据证明陈某购买该食品是为了将该食品重新投放市场牟利的情况下,陈某应当认定为《食
星星亮晶晶
2022-03-14 11:12:24 回复
检验检疫证明等问题。“但与此同时,法院发现陈某仍有4起类似案件正在审理或结案。”据承办法官介绍,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从陈某其他案件起诉的若干案件可以反映出,陈某在短时间内多次从不同的销售者处购买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并以相同的理由起诉要求返还货款
寡妇缘
2022-03-14 00:39:38 回复
惩罚性赔偿。换句话说,即使职业打假人主张惩罚性赔偿,也没有损害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者要想避免损失,根本的办法就是诚信经营,杜绝制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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