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2 | 评论:2
根据2019年12月发布的新版《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界定了假劣药品的概念和范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可以依照本法要求十倍赔偿,低于1000元的以1000元为准。
原文如下:
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含配制,下同)、销售和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分与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药品的;
(三)变质药品;
(四)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药品标准的;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有效期已变更的药品;
(4)未标明或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已过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和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书生产或者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规定审查批准的原料、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第一百四十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使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质量问题造成药品损坏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求赔偿。接到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后,实行首接责任制,先行支付赔偿金;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
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销售、使用的,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也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注意上面的红字。假药、劣药比《食品安全法》更严格,索赔范围更广,没有标签缺陷免责条款。
部门如(食品、保健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无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需要引用一个公告文件来定性。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了2009年69号文《关于开展非药品类假冒药品整治行动的公告》,公告原文链接已附于本文件末尾。
关注第一个:
1.凡声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者药用功效的产品,以及与药品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食品、保健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无产品批准文号的,均为非药品假药,属于本次整治范围。
举一个应用的例子:
食品宣传能治某种病,属于非药品冒充,按假药处理;
保健食品/用品过度宣传能治某种病,属于非药品冒充药品,按假药处理;
过度宣传化妆品可以治疗某些皮肤病,属于非药品冒充,按假药处理。
消毒/抗菌产品宣传可以治疗一些皮肤病,属于非药品冒充药品,按假药处理;
凡未标明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只要其性质不是药品但宣传具有治疗疾病的功能,都属于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范畴,按假药处理;
产品名称与上市药品相同或者近似的非药品名称,属于非药品假药,按假药处理(这个名称同样容易界定,近似的不容易界定)。
这里我们就来说说药品的概念和范围,根据《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定义: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体生理功能,并规定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等。
注意红字。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人体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体生理功能并规定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
也就是说,只有药物才能治病,只有药物才能治病,其他非药物宣传的能治病都是违法的,都是无稽之谈,没有科学和事实依据(某些二类、三类医疗器械除外)。
第二条还规定,必须有适应症(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才能视为药品,也就是说,非药品要冒充药品,需要有这些适应症才能视为药品出售。但现实中,很多产品标签往往模糊不清,很难界定范围。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引用上述《关于开展非药品假药整治行动的公告》来豁免这些条件。只要过度宣传疾病的治疗效果,就可以直接认定为“非药品冒充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以非药品或者其他药品冒充药品的,以假药论处。
假药贴上标签后,可以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要求十倍赔偿,低于1000元的,按照1000元赔偿。
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相比,该条款缺少了对标签缺陷的免责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如下:
消费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或者误导消费者的缺陷。
《药品管理法》第144条第2款规定如下:
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销售、使用的,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也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应该对毒品采取更严厉的态度。
我个人分析豁免的原因有两个。
1.药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过度描述会极大地影响使用者对药品的作用和认知,造成不可预知的后果。
2.许多执法机构和法官将标签缺陷的范围扩大了很多。食物可以乱吃,药不能。
但是,错别字还是不算。应该结合标签内容输出的含义来确定。
时间有限。先说说吧。
总而言之:
假药只要在疾病治疗、药物疗效、疾病诊断和预防等方面过度宣传,就可以认定为假药。
在标注假药的过程中,记得引用《关于开展非药品假药整治行动的公告》文件,否则很多产品只能算虚假宣传,你最多只能从三倍赔偿500块开始。
我对扮哑巴的看法和一些建议:
1.最近在裁判文书网上看了很多假药的案例。他们的想法都是错的,分不清假药和劣药的区别。
2.市场监管总局很多打假的投诉举报,最多按照广告法处罚,幅度大概在1500-5000元。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处理的,按照营业额的15-30倍处罚,最低10万元。任何企业都可以破产,这对中小企业来说太沉重了。所以他们通常会算作虚假宣传来认定并进行行政处罚。
3.举报虚假广告没有任何奖励,也就是说产品本身没有任何问题。举报只按广告法处罚,举报没有奖励。
4.假冒伪劣产品,不要为了利益而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威胁执法人员,敲诈小卖家,否则你会成为“扫黑除恶”的对象。坐在被告席上只是时间问题。这种人渣会给我们打假人带来不好的名声。每个遇到这个人渣或者开着新人渣的车的人都要刷屏谴责(我们强烈要求公安建立一个收集线索举报的平台,让大家把这些点点滴滴。
5.对于中小卖家,不要太狠。投诉打五折,拿个三五百就行了。不要太认真。人们只是想谋生。在这么惨烈的商业环境下,活着就好。如果你一下子得到太多,人们能支付得起吗?
6.对于中等规模的卖家或者大品牌的授权代理商,可以稍微狠一点。拿几千块去法院起诉,要十倍赔偿,因为他们买得起,有钱赔。小卖家生存环境不好,误踩红线可以适当理解,但是大卖家,你这是自寻死路,不要叫屈,你活该被造假者盯上,骗人家的钱为什么不谈道德问题?
7.根据我最近的观察,我投诉过的仲达大学的卖家现在还在卖假药,因为收益远远大于罚款和赔偿(几百块钱的赔偿,他们卖假药一天就赚回来了,所以亏的快,然后再卖)。他们赔钱的时候向我承诺会尽快整改,走上正轨,我也热情的给出整改建议,但是这些干瘪的小牛改头换面了,所以也好。
8.记住一点:找高销量不要欺负小卖家,不要恶意打假合法,不要威胁勒索任何人,基层执法人员做得不好就给纪委发挂号信。
不知不觉写多了,然后给企业经营者一点建议:
1.卖什么都行。即使生活环境恶劣也不要试图踩红线。也许现在没人追你,但不保证以后不会。
2.现在打假环境不太好。很多地方执法部门和法院都不支持打假,但是举报还是会对你造成很大的伤害,现在公益诉讼可以索赔。你可以选择不赔偿造假者,而是赔偿。
3.不要心存侥幸。有三组人在黑暗中盯着你。猜猜他们是谁。
4.踩了红线也不要觉得委屈。
5.如果有人恶意造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想陷害你,来找我,我教你带他去免费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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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每一次维权/打假,都是在推动的法制建设。
有事不要畏首畏尾,背后是有规律的。
拯救甘蔗-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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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4日
小学毕业证,写作能力就这样,没心思查,如有错误,私信或留言我看不懂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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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打假人合理赔偿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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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撩妹导师
2022-03-14 11:24:18 回复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了2009年69号文《关于开展非药品类假冒药品整治行动的公告》,公告原文链接已附于本文件末尾。关注第一个:1.凡声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者药用功效的产品,以及与药品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食品、保健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
少年痴货
2022-03-14 09:16:00 回复
的公告》来豁免这些条件。只要过度宣传疾病的治疗效果,就可以直接认定为“非药品冒充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以非药品或者其他药品冒充药品的,以假药论处。假药贴上标签后,
三界判官
2022-03-14 12:09:23 回复
的产品)需要引用一个公告文件来定性。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了2009年69号文《关于开展非药品类假冒药品整治行动的公告》,公告原文链接已附于本文件末尾。关注第一个:1.凡声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疾
逍遙浪子
2022-03-14 08:18:02 回复
根据2019年12月发布的新版《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界定了假劣药品的概念和范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可以依照本法要求十倍赔偿,低于1000元的以1000元为准。原文如下: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含配制,下同)、销售和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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