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3 | 评论:2
■圆桌主持人陈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潘一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何小科
李,上海市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持人: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民事纠纷,值得提倡和肯定。但是需要诉讼的时候,很多当事人往往只知道要起诉谁,却不知道法院应该起诉到哪里,这就涉及到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
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民事诉讼管辖的呢?
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因为在民事诉讼中,起诉方是主动的,被告方是被动的,为了方便被动的应诉方,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原则是“原告是被告”。
李:因为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主动的,被告是被动的,为了方便被动应诉的被告,法律规定“原告是被告”的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中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为住所地。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从居住地起至起诉时止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治疗的除外。
但民事诉讼法也具体规定了四种情形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者的诉讼。
在“被告是原告”的情况下,对服刑人员提起民事诉讼在实践中是常见的。比如你要和正在服刑的配偶离婚,原告可以向住所地法院起诉。
有些诉讼多个法院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诉讼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何小可:民事诉讼法除了“原告是被告”这一基本原则外,还对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公司纠纷、运输合同纠纷、侵权诉讼、交通事故、共同海损事故、海难救助、共同海损等诉讼管辖作了特别规定。
比如对于合同纠纷,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公司纠纷,规定“因公司设立、股东资格确认、利润分配、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交通事故,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海空事故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空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诉讼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专属管辖”在几种情况下的适用:
(一)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经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涉及不动产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继承纠纷中的主要财产往往是不动产,因此也往往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和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潘一:基于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协议管辖”,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以及其他与纠纷实际有关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此,关于管辖权的约定不能是任意的,而必须是“争议实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属于法院管辖的。“纠错”机制有两种,即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和法院主动移送案件。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答辩状内容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就案件实质内容提出管辖权异议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答辩答辩。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
但最高人民法院也在相关案例中明确,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已应诉的,视为接受管辖;法院认为他们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在被告应诉前将相关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被告已经应诉,即使法院认为其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次移送。
对于管辖权争议,上级法院有权“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链接法院:管辖协议与争议无实际联系时,该协议无效
据“中国法院网”消息,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双方约定由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该法院以青山湖区法院与双方纠纷无实际联系为由,判决管辖协议无效,最终依法判令被告何某返还某轮胎经营部货款20985元及逾期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某轮胎经营部的经营范围为轮胎批发零售业务。近日,原告向法院诉称与被告何某存在轮胎买卖关系,并提交了被告何某出具的收款单,上面写着:“我今天在某轮胎经营部购买货物,欠款20985元。这张借据约定一个月内支付。逾期的,每月按欠款的3%计算利息,由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按约定处理”。被告人何某在借条上签名盖章,并写上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后因被告未返还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向本院上诉未果,作出了之前的上诉。
法院认为,原被告与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被告何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载明了拖欠款项及具体金额,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考虑到当地轮胎行业的交易习惯和方式,认定被告何某欠原告某轮胎经营部货款20985元的事实。借条约定的逾期利息按月息3%计算,偏高,应依法调整。
另一份借条中,约定本案由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地的人民法院。,争议有实际联系。本案中,上述五个联系点不在南昌市青山湖区管辖范围内,上述协议应属无效。西湖区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告选择在西湖区法院起诉并无不妥。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服了利息判决书。
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标签: 民事纠纷撒诉影响正审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阿龙的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