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3 | 评论:3
以下为真实案例,发布于红网,节选如下,用于案例分析练习。我的水平有限。如有错误,请指正。因为没有法律汇编和查询系统,所以我没有引用任何法律,只是做了法律分析。
原告甲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原、被告签订的车辆抵押协议;2.被告退还转让费9.8万元;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1118元;(以上合计109118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13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了《车辆抵押协议》,约定被告将质押权利牌照为豫88888、捷豹牌的白色轿车抵押给原告,抵押价格为9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等方式向被告支付了按揭款,但2020年1月2日C有限公司未支付按揭车款。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事实1)
被告B辩称,1。我和这个案子没有关系。原告和我签署了车辆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第四条规定,协议签订后,经济纠纷与本人无关。如果原告要我赔偿,那么原告需要把车还给我。2.事实部分,车真的是按揭车。这辆车是我从重庆弄来的。我是做中间商转让质押车业务的,手续都是正规的。
(事实2)
根据事实一和事实二:
1.被告B与法人C为债权债务关系,法人C为出质人,将动态产出物质押给债权人B,质押合同于合同签订时成立,质权于交付时成立。
2.质押成立后,乙对动产拥有占有权,所有权归丙,只有当债务到期不能清偿时,乙才可以对动产优先受偿,拍卖变卖清偿债务,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出质人丙。
3.被告B将有质权的动产抵押给原告A,属于质押。有两种情况:
a、未经C同意,转移质物属于转移责任,B无权处分。
B、经C同意,该质押为承诺质押,B有权处分。
4.综上所述,在责任转移中,作为第三人的受让人A是一个知情的非善意第三人,无论有无过错,都会对动产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存在风险。不知情是善意第三人,只有错了才会承担赔偿责任,而B无论有没有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质押转让中,甲无论是否明知有错都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存在风险。无知是善意第三人,只有错了才会承担赔偿责任。B是否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5.甲对乙有债权,车辆为抵押标的物,但被告乙主张“原告需要将车辆返还给我”。事实应是被告B已将车辆质押给A,A对B有债权9.8万元,再次转移了对标的物的占有。
6.无论C同意与否,A与B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成立,动产的占有权转移给A,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C不能要求A返还动产,只能要求B返还,所以C擅自驱离动产是违法的。也就是说,丙不能清偿债务,乙不能向法院申请变卖、拍卖第二台质押车辆,只能先向甲清偿债务,这都是由于乙的过错,丧失了对质权的占有。
7.综上,B辩称“与自己无关”违反客观事实,A有权占有该动产,C无权擅自开走车辆。b认为“协议中没有包含任何责任”是非法的。抵押协议中存在涉嫌流动性条款,法律不支持。如果有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本案与B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不能免责。
根据上述采纳的有效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9年11月13日,原、被告签订《车辆抵押协议》,约定被告将车牌为豫8888的车辆以98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被告保证对上述车辆享有质权和抵押权。
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等方式向被告支付了9.8万元的按揭款,但涉案汽车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2日被C有限公司开走,该车的实际抵押权人为C有限公司,原告在交易过程中也知道该车辆为按揭车辆。原、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事实3)
事实3:
1.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原因(丙擅自开走质押车辆),丧失对标的物的占有。虽然是遗失物,但他可以依据物上请求权请求返还,质权仍未消灭。
2.甲起诉乙,按照物权要求可以返还,或者可以实现债权,合理。
3.因B根本违约,导致债权债务无法实现,应判决解除合同,要求被告B清偿A债务9.8万元。但由于原告A为非善意第三人,要承担风险,故赔偿请求无效。
4.附录(一审法院判决书)
原告支付过户费并占有涉案车辆后,该车辆被C有限公司开走,故原告因不能实现涉案合同的约定目的而请求解除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涉案车辆未能返还,不是原告的过错,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权处分涉案车辆。被告主张原告返还车辆后应返还转让款的抗辩理由依法被驳回,故法院支持原告主张转让款9.8万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1118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在交易过程中也知道该车辆为抵押车辆,其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交易风险,故依法不予支持。
本院审理期间,被上诉人A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理由是双方自行和解,上诉人B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A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得到上诉人B的同意,没有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庭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1。撤销X市人民法院(2020)X 0981号民事判决。民国初年的XXXX;
2。允许甲撤诉。
这是最终裁决。
(事实4)
事实4:
1.一审判决后,B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启动民事二审。
2.二审中,原一审被告B成为上诉原告,原一审原告A成为上诉被告(被上诉人),A以双方和解为由撤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二审审判程序中撤回起诉的,一审判决同时撤回,法院以“不管不顾”驳回起诉!
3.二审中,原告撤回上诉需要对方同意。本院同意一审判决生效,撤销上诉期,不能再上诉。如果对方上诉,进入二审,对方不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甲方发现撤诉后,9.8万元和车全部丢失,急忙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在二审程序中撤诉,一审判决也被撤销,诉讼请求因一事不再理原则被驳回。所以,我在网上申诉的时候感觉被骗了。
(事实5)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法院裁定驳回诉讼是合法的。
2.甲方追加丙为共同被告。由于缺乏合同相对性,C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而不能独立请求协助被告。
3.救济方式:
a觉得被骗,撤诉,导致车和钱都没了,所以有以下两种补救方法。
1)向上级检察院申请监督,3个月内决定抗诉,启动监督审判程序。法院应在被拒绝后的30天内启动程序。
2)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程序,按照原一审程序启动。
注意,非独立程序的重试最终目的是为了纠正程序错误。它开始非常缓慢,不应该作为最后的手段。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有必要明确撤诉原则。如果撤诉,连一审判决都要撤销,回到原来的无诉状态,不能再提起诉讼。如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本文标签: 民事纠纷撒诉影响正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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