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35 | 评论:1
编辑|七月
作者|王晔子律师怀成
说到打官司,大家都希望有个好结果,但有时候法院的个别判决会让人哭笑不得。
比如,法院的判决对自己一方有利,但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却是错误的,于是人们不禁窃窃私语说自己赢了,似乎并没有完全赢...
法院有规定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基本事实,可以作为其他案件的证据,无需举证。
这太尴尬了。如果让认定事实错误的裁判文书生效,可能会对后续其他诉讼案件产生负面影响。但如果只是对事实错误进行上诉或申请再审,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我问这个问题真的不是故意要宠人的。
一个
检查了证书,但没有检查注册
银行被指责有过错
我们来看看最高法院的这个案例。
华轩公司委托平安银行东莞分行田公司发放委托贷款1亿元。《委托贷款合同》规定,委托贷款发放前,如涉及担保条件,应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
吉宝公司等三个抵押人签订了抵押合同,提供土地作为鸿天公司的担保,并向平安银行东莞分行提供了该土地的他项产权证。平安东莞分公司在核对他项土地权利证书无误后发放了贷款。
借款期限届满,鸿天公司未还款,借款人和抵押人相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来查明,抵押人提供的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是违规取得的,国土资源部门没有相应的记录,土地也没有抵押。
于是,华轩公司起诉平安银行东莞分行,要求偿还贷款本息。
二审法院认为,平安银行东莞分行为取得他项权证,放弃向登记机关询问涉案土地是否抵押,导致涉案土地未被有效抵押,华轩公司丧失了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权利。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失,平安银行东莞分行应承担过错责任。
由于借款人和抵押人处于破产清算阶段,华轩公司收回的贷款金额和未收回的损失尚不确定,条件成熟后可以主张权利。
最终,法院驳回了华轩公司的诉讼请求。
平安银行东莞分行不服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认为法院虽然驳回了华轩公司的诉讼请求,但认定平安银行东莞分行在事实上存在过错。宏天公司破产程序终结,损失金额确定后,华轩公司势必根据上述判决直接向平安银行东莞分行主张损害赔偿,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该行平安东莞分行申请再审,请求改判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但维持原判决结果。
2
请求维持原判的事实
不符合
最高法院再审审查认为平安银行东莞分行仅申请改判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但维持原判决结果,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条中的“判断错误”是指判断结果,即判断项目错误。
如果当事人只是认为生效判决认定了事实错误,而要求维持判决结果,则不符合本条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已经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但是,该条也规定,除非当事人有足以推翻它的相反证据。即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在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在其他案件中举证推翻,不会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不可改变的影响。
原审判决并未对平安银行东莞分行的权益造成确定的、不可避免的损害。因此,最高法院驳回了平安银行东莞分行的再审申请。
此外,在其他类似案件中,部分法院认为原判决在当事人提起上诉时必然对其不利,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原诉讼请求或者免除其原判决确定的义务。
如果当事人服从一审判决,其上诉不能体现上诉利益。当事人因权利可能的影响和未来可能的诉讼而提出的上诉异议,增加了诉讼负担,浪费了司法资源,属于违法上诉。
三
怀诚律师建议
针对申诉和申请再审程序,结合最高法院的案例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怀诚律师提出以下建议,供您参考:
1.如果法院的判决结果对我们有利,但事实认定可能对以后其他案件的诉讼产生不利影响,权衡利弊后决定不上诉,那么建议保留不利于将来推翻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的证据;
2.如果法院的判决结果有利于自己,但认定事实不利,对方当事人提出上诉,自己一方可以在审判程序中再次主张事实,二审法院将重新审查上诉请求的相关事实。
如果对诉讼程序有更多疑问,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我们律师事务所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随时随地点击下方二维码进行法律咨询。
本文标签: 民事纠纷撒诉影响正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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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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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9:57:02 回复
编辑|七月作者|王晔子律师怀成说到打官司,大家都希望有个好结果,但有时候法院的个别判决会让人哭笑不得。比如,法院的判决对自己一方有利,但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却是错误的,于是人们不禁窃窃私语说自己赢了,似乎并没有完全赢...法院有规定法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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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8:15:55 回复
当事人因权利可能的影响和未来可能的诉讼而提出的上诉异议,增加了诉讼负担,浪费了司法资源,属于违法上诉。三怀诚律师建议针对申诉和申请再审程序,结合最高法院的案例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怀诚律师提出以下建议,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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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4:25:35 回复
翻它的相反证据。即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在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在其他案件中举证推翻,不会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不可改变的影响。原审判决并未对平安银行东莞分行的权益造成确定的、不可避免的损害。因此,最高法院驳回了平安银行东莞分行的再审申请。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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