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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前言:此推案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司法鉴定中发生的鉴定费用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赔偿范围,应由事故发生方承

前言:此推案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司法鉴定中发生的鉴定费用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赔偿范围,应由事故发生方承担。


李某杰诉、、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马案 ——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司法鉴定中发生的鉴定费用是否属于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赔偿范围?


案例索引


一审:陕西省xi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民初字第4892号二审:陕西省Xi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初字第6025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初字第923号


基本事实


2018年12月18日12时10分左右,李某杰沿人行横道由北向南通过。王默君驾车未停车,驾驶的车辆与李某杰相撞,造成李某杰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军负事故全责,李某杰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杰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胫骨平台骨折、左侧腓骨头骨折等。治疗结束后,经Xi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如下:1 .李某杰伤残等级为十级;2.目前李某杰左胫骨平台骨折内固定器已经到位,后期需要取出内固定器,费用在12000元左右。3.李某杰旷工180天,哺乳期90天,营养期90天。李某杰为此花费了2280元。


王某军驾驶的出租车登记在马名下,王某军是马聘用的日班司机。上一天班后,王某军付给马160元,剩余的钱由王某军收取。该车在渤海财险陕西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重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含豁免),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李某杰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7443.35元(含鉴定费2280元)。

法庭裁判


陕西省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杰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是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按照鉴定程序作出的,马、未申请重新鉴定,故一审法院采纳了该鉴定意见。关于李某杰主张的鉴定费2280元,有票据为证,应由、马某某赔偿。故作出(2019)陕0104民初第4892号民事判决: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赔偿李某杰各项损失共计141090.06元,返还马支付的医疗费2522.79元,、马某某承担赔偿李某杰鉴定费228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马、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鉴定费2280元依法由渤海财险陕西分公司承担。原因如下:1。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鉴定费用由渤海财险陕西分公司承担。同时,如果渤海财险陕西分公司在保险合同中以格式条款的形式主张免除保险责任,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不应予以支持。2。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保险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险的标的;商业三重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车辆。被保险车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而且保险合同中只约定了“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没有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而且上诉人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没有尽到《保险法》规定的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也没有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


陕西省Xi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 .至于渤海财险陕西分公司是否应该承担交强险和商业险承保范围内的鉴定费228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第三者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投保交强险的。 (2)不足部分由按照保险合同承保商业三险的保险公司赔偿;(三)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本案中,王某军驾车撞伤李某杰。经交警部门认定,王默君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杰无责任。因此,王默君、马某宝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因王某军驾驶的车辆已在渤海财险陕西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重险,渤海财险陕西分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渤海财险陕西分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对商业三重险责任限额内不足部分进行赔偿。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不得由强制保险予以赔偿或者先行赔付:……………………………………………………………………………………”鉴定费是李某杰为鉴定其损失数额而发生的费用。既不是李某杰治疗人身伤害产生的费用,也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十条规定,鉴定费应属于交通事故引起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故不应由交强险承担。至于李某杰支付的鉴定费是否应由渤海财险陕西分公司在商业三重险范围内承担。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22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是第三者因保险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直接损失。但本案的鉴定费不属于李某杰人身伤亡所产生的费用,也不属于直接财产损失所造成的损失。因此,鉴定费不属于商业三重险的保险范围,渤海财险陕西分公司不应在商业三重险的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鉴定费属于李某杰为鉴定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数额而发生的费用,属于本次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由滋事者和马承担连带责任。综上,马某宝、王某军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故作出(2020)陕01民中第602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间接责任承担多少后果(高院再审明确:鉴定费用为间接损失,应当由肇事方承担)

二审判决作出后,马、、不服,申请再审。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1。渤海财险陕西分公司是否承担交强险和商业险承保范围内的鉴定费2280元的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强制保险不予赔偿或者先行赔付:..................................................................................................................................本案中的鉴定费是被害人李某杰为鉴定其损失数额而发生的费用,属于交通事故引起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范围,故不应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范围。李某杰支付的鉴定费是否应由渤海财险陕西分公司在商业三重险范围内承担。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22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是第三者因保险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直接损失。本案鉴定费不属于李某杰人身伤亡所产生的费用,也不属于财产直接损失所造成的损失。因此,鉴定费不属于商业三重险的保险范围,渤海财险陕西分公司不应在商业三重险的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杰支付的鉴定费属于本次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滋事者、马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没有问题,马、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作出(2021)陕923号民事裁定:驳回马、的再审申请。


延伸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六十四条【s2/】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为查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六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造成第三者损害的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20版)》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予赔偿或先行赔付:.....(4)因交通事故发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年版)

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第二十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者其许可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者直接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的范围,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免除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7)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案例讨论:[/s2/]您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司法鉴定中发生的鉴定费用属于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赔偿范围吗?欢迎留下评论,谈谈你的看法和见解。

本文标签: 法律上间接责任会追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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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夏夜星光

    夏夜星光

    2022-03-12 01:29:27    回复

    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本案中,王某军驾车撞伤李某杰。经交警部门认定,王默君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杰无责任。因此,王默君、马某宝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因王某军驾驶的车辆已在渤海财

  • 最强无敌熊孩子

    最强无敌熊孩子

    2022-03-11 17:45:14    回复

    ,王某军付给马160元,剩余的钱由王某军收取。该车在渤海财险陕西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重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含豁免),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李某杰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判令被告赔偿各项

  • 长情不及你

    长情不及你

    2022-03-12 02:55:16    回复

    买保险时,保险公司没有尽到《保险法》规定的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也没有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陕西省Xi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 .至于渤海财险陕西分公司是否应该承担交强险和商业险承保范围内的鉴定费228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

  • 初夏遇故人

    初夏遇故人

    2022-03-12 00:59:27    回复

    前言:此推案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司法鉴定中发生的鉴定费用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赔偿范围,应由事故发生方承担。李某杰诉、、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马案 ——

  • 饶舌大佬

    饶舌大佬

    2022-03-11 16:25:09    回复

    的赔偿范围,应由事故发生方承担。李某杰诉、、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马案 ——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司法鉴定中发生的鉴定费用是否属于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赔偿范围?案例索

  • 钟珍功伦

    钟珍功伦

    2022-03-11 16:24:06    回复

    最近很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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