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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部分第七章代理第一节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续)四、其他问题(一)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冒名顶替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部分第七章代理第一节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续)

四、其他问题

(一)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冒名顶替者

在实践中,由于各种考虑或法律限制,出现了虚假存款、虚假股东、虚假用工、虚假租赁等现象。这种情况至少应该分为两类。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情况下,不损害相对人利益的,对行为人和相对人之间应当具有约束力,对冒名顶替者不产生法律效力。比如冒名顶替的情况,实际出资人应该享有股东权利,但如果存在虚假出资的责任,显然应该由冒名顶替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对方错误地相信冒名顶替者与冒名顶替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则应按无权代理或无权处分的规定处理。

(2)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类似于代理的概念

(1)信使

法律上的天使是指帮助民事主体实施法律行为的助手,其任务是传达主体的意思或意思表示,或者代表主体接受意思表示。其区别于代理的主要特征是,使者无权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因而不能决定法律行为是否成立。

(2)法定代表人

法人除了通过代表人进行民事活动外,还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什么是代表,什么是代理,容易混淆。无论是通过代表人还是代理人,法律行为的效力都直接归于法人,两者的法律效力没有区别。二者的区别在于,代表人是法人本身的机关,而不是独立主体,代理人是独立主体,而不是法人机关;法人与代表的关系是法人内部的组织关系,法人与代理人的关系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代表人的行为是法人本身的行为,所以当然法人会承担其法律效力,而代理人的行为是非法人本身的行为,这是基于法律上关于代理制度的规定,法人作为被代理人会承担其法律效力。

(3)中介

根据居间合同,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签约的机会或者充当签约的媒介,委托人支付报酬。行纪人和行纪人的主要区别是,行纪人有订立合同的代理权,行纪人没有代理权,不能代表委托人订立合同。

间接代理法律规定(《民法典》解读162:民法中代理的法律效力的规定(下))

(4)受托人

行纪合同约定,行纪人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法律行为,并收取报酬。行纪人与代理人的主要区别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合法行事,其法律效力根据行纪合同间接归于委托人,而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合法行事;行纪人必须具有特殊身份,是依法登记从事行纪业务的主体,服务于普通人,而行纪人不需要具有特殊身份,只服务于特定人;处分行为的范围由法律规定,仅限于动产的买卖和法律规定的部分行为,而代理行为的范围相对较广。

(5)分销商

在进出口业务中,经销和代理这两种制度被广泛使用。所谓经销,就是买卖双方作为买卖双方,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就特定商品继续进行交易的协议。经销商以自己的名义并为自己的利益从供应商那里购买商品,然后转售给第三人。转售关系中供应商和第三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这是分销和代理的主要区别。

(三)明确原则的例外[/s2/]

指名原则的例外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虽然不显示被代理人的姓名,但根据代理规则直接承担行为的效力,即行为的归属,仍然无妨;第二,即使行为人以他人名义行为,根据代理规则,该他人也不必承担该行为的效果,即冒名顶替。

在行为归属的情况下,当第三人不在乎对方是谁时,特别是在日常交易和即时结算的情况下,第三人不必受到显而易见原则的特别保护,无名人将根据代理规则直接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冒充是指以特定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使人认为他就是该特定人的情形。与代理人不同的是,“冒用他人名义”的人并不意味着他与被冒名顶替的人不同,而是他本人就是被冒名顶替的人。对冒名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行为人冒用他人名义,并有意将该行为的后果归于被冒用人的,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冒充他人名义,但没有将行为后果归于对方的意思,则应认定为冒充本人的行为,不适用代理规则。

(四)直接代理人和间接代理人

大陆法系民法中的“代理”是指直接代理。与之严格区分的应该是英美法系的间接代理。所谓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表示自己所做的或所受的意思表示,并直接对被代理人生效的代理行为。所谓间接代理,是指行为人对于被代理人的计算,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效力首先发生于间接代理人,然后根据内部关系转移到被代理人。

法律意义上的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区别:

(1)在行为效果的归因方面。直接代理的效果直接归我。在法律关系方面,我和我的对应方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但对于间接代理来说,由于法律行为的效力并不直接归属于我,在法律关系上,我与对方根本不存在任何关系。

(2)因欺诈、胁迫和错误而产生的撤销权。对于直接代理,因欺诈、胁迫、错误而产生的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属于本人。对于间接代理人来说,因欺诈、胁迫、错误而产生的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属于间接代理人。

(3)直接代理是代理人不以自己的名义做的法律行为,间接代理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做的法律行为。

(4)从法律关系上看,直接代理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间接代理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受这种关系约束只是一种例外,即只有在第三人或被代理人被披露或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被代理人的情况下,才能约束被代理人。

在间接代理中,委托人(委托人)的干涉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是重要的制度安排。委托人干涉权是指在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委托人代替受托人的地位,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委托人行使干涉权的条件如下

第一,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也就是说,受托人和第三人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对受托人和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当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间接影响了委托人的利益,那么受托人就应该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

第三,由于受托人的公开,委托人可以行使干涉权。委托人行使干涉权的,应当通知受托人和第三人。第三人收到通知后,委托人代替受托人,合同对委托人和第三人具有约束力,除非第三人在与受托人签订合同时知道委托人不会订立合同。

第四,由于受托人的公开,委托人不得行使干涉权,第三人违约引起的问题仍由受托人处理。第三人选择权是指在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如果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因此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即第三人可以选择要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受托人仍然承担违约责任。但第三方只能选择一个,选择后不能更改。

(全文结束)

本文标签: 法律上间接责任会追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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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钱包空了

    钱包空了

    2022-03-11 19:27:03    回复

    同关系。委托人行使干涉权的条件如下第一,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也就是说,受托人和第三人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对

  • 少年壮志不言愁

    少年壮志不言愁

    2022-03-12 02:12:58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部分第七章代理第一节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续)四、其他问题(一)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冒名顶替者在实践中,由于各种考虑或法律限制,出现了虚假存款、虚假股东、虚假用工、虚假租赁等现象。

  • 寡妇缘

    寡妇缘

    2022-03-12 03:45:22    回复

    我。在法律关系方面,我和我的对应方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但对于间接代理来说,由于法律行为的效力并不直接归属于我,在法律关系上,我与对方根本不存在任何关系。(2)因欺诈、胁迫和错误而产生的撤销权。对于直接代理,因欺诈、胁迫、错误而产生的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属于

  • 秋月凉风

    秋月凉风

    2022-03-11 19:02:26    回复

    冒充是指以特定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使人认为他就是该特定人的情形。与代理人不同的是,“冒用他人名义”的人并不意味着他与被冒名顶替的人不同,而是他本人就是被冒名顶替的人。对冒名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行为人冒用他人名义,并有意将该行为的后果归于被冒用人的,适用无权代理

  • 庞佳薇超

    庞佳薇超

    2022-03-11 16:24:09    回复

    天呐,可怕

  • 劳建君奇

    劳建君奇

    2022-03-11 16:24:09    回复

    我就知道

  • 诸先燕真

    诸先燕真

    2022-03-11 16:24:09    回复

    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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