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3 | 评论:3
近日,北京某法院对“奶奶去世后,爷爷将房屋赠与孙女,赠与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作出了不同的理解和判决,具体案例如下:
婚后爷爷奶奶有女儿田1,儿子田2,孙女b,爷爷奶奶婚后有房,产权登记在爷爷名下。奶奶去世后,爷爷和孙女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合同上写着:“爷爷拥有房子的100%.....现在爷爷自愿把自己的股份全部给孙女B,孙女B自愿接受房产。”签订合同后,爷爷将房屋过户登记到孙女名下。在房屋不动产登记查询记录中,被查询人的爷爷对申请登记是否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回答“是”,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或份额是否为夫妻共同所有回答“否”。爷爷去世后。女儿田1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爷爷与孙女签订的房屋房产赠与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爷爷名下,但婚后所得财产应为爷爷奶奶夫妻共同财产。奶奶去世后,留下的财产份额由其继承人继承。涉案房屋未分割,因此房屋处于共有状态。根据相关法律,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签订的合同无效。
爷爷和孙女签了房产捐赠合同。爷爷将涉案房屋赠与孙女,并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孙女名下,但孙女应当知道该房屋并非其个人财产。爷爷作为家庭的共同成员,应当知道涉案房屋原本属于爷爷和奶奶共同所有的财产,继承应当发生在奶奶去世后,并非爷爷个人所有。两个人签了房产赠与合同,爷爷把房子给了孙女,双方也办理了过户手续。上述行为侵犯了房屋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故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赠与合同应属无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二审法院认为:除另有约定外,遗产分割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应当分割一半为配偶财产,其余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涉案房屋原是爷爷奶奶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因此,遗产范围的确定不应包括爷爷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遗产分割的话,先分割爷爷共同拥有的财产的一半,剩下的应该是奶奶的遗产。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与爷爷、孙女签订房产赠与合同,完成产权变更登记。应该认为爷爷对自己的财产有处分权,已经完成赠与。这部分财产的处置不损害其女儿的利益,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上的理由。因此,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确认爷爷与孙女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涉及女儿的继承问题无效。
注:《民法典》规定了五种无效合同(或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44条);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虚假意思表示的共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46条第1款);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4.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5.行为人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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