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0 | 评论:1
引言:现实中,很多夫妻离婚时都不愿意把房子给对方,但是愿意把房子给孩子。在过去的案例中,大多数法院判决支持这一赠与的有效性。被认为是夫妻通过权衡做出决定,被认为是不可撤销的赠与。比如一方在同意离婚前把房子给了孩子,这种赠与协议包含了一方的让步,即使不办理过户也不能撤销。
但是最近最高法院公布了一个案例。作出相反判决,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但未办理过户,最高法认为赠与不成立。
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但最高法的案例对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尤其是引入类案例检索系统后,其意义更加重大。
基本案情:(文中均为化名)刘(男)、云(女),根据离婚协议,房屋归女儿、儿子所有,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女儿、儿子向法院提交了涉案财物所在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其对涉案财物进行了实际占有和使用。同时也证明刘、云已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将涉案财产实际交付给两个子女。
刘某的再婚配偶田某向银行申请贷款,刘某以涉案财产作抵押为其提供担保。贷款不良后,由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两个孩子得知,他们已经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终审败诉后,他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再审也被驳回。
最高法院认为:
1.刘某与妻子云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涉案财产归其儿子、女儿所有,该协议应视为刘某与妻子云某将财产赠与其儿子、女儿的意思表示。
2.赠与关系的成立必须以赠与的交付为前提,必须为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否则赠与关系不成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的交付为准。赠与的房屋,按书面赠与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的,视为赠与关系的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已按书面赠与合同将产权证交给受赠人,受赠人已按赠与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责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内容提要:刘与云在离婚协议中仅表示有赠与房产的意思。至于涉案财产赠与,赠与关系在刘转移财产前并不成立,故儿子、女儿不享有财产所有权。
律师建议: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只是在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即使子女成年后一直占有,但不通过户的风险还是很大的。所以律师的建议:如果双方在类似情况下约定,那么直接过户或者公证赠与。[/s2/]
本文标签: 房产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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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潮流酷狗
2022-03-12 01:15:19 回复
赠与关系在刘转移财产前并不成立,故儿子、女儿不享有财产所有权。律师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只是在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即使子女成年后一直占有,但不通过户的风险还是很大的。所以律师的建议:如果双方在类似情况下约定,那么直接过户或
关东煮小熊
2022-03-12 00:01:53 回复
财产归其儿子、女儿所有,该协议应视为刘某与妻子云某将财产赠与其儿子、女儿的意思表示。2.赠与关系的成立必须以赠与的交付为前提,必须为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否则赠与关系不成立。
抠脚大汉
2022-03-12 03:47:32 回复
引言:现实中,很多夫妻离婚时都不愿意把房子给对方,但是愿意把房子给孩子。在过去的案例中,大多数法院判决支持这一赠与的有效性。被认为是夫妻通过权衡做出决定,被认为是不可撤销的赠
米奇憨憨
2022-03-11 23:31:02 回复
的意思。至于涉案财产赠与,赠与关系在刘转移财产前并不成立,故儿子、女儿不享有财产所有权。律师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只是在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即使子女成年后一直占有,但不通过户的风险还是很大的。所以律师的建议:如果双方在类似情况下约定,那么直接过户或者公证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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