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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宣告XI无罪彭阳县人民法院(2020)宁0425兴初68号判决书律师辩护要点:危险驾驶罪中“机动车”法律概念的解释应当与行政法规相一致。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自己驾驶的车辆是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需要根据

宣告XI无罪

彭阳县人民法院(2020)宁0425兴初68号判决书

律师辩护要点:

危险驾驶罪中“机动车”法律概念的解释应当与行政法规相一致。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自己驾驶的车辆是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需要根据普通人的生活经历、认识水平和理解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如果不能证明行为人认识到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且相关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则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

原审判决:

醉驾案件无罪辩护细则(从危险驾驶罪(醉驾)的无罪判决归纳律师辩护要点(三))

我院认为,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与其相应的行政法规相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上用于载客或者运送物品、特种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判断行为人是否意识到其驾驶的车辆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需要根据普通人的生活经验、知识水平和理解能力进行综合评价。既没有明确电动车的法律属性,也没有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因此不能要求普通大众认识到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本案中,虽然被告人王某驾驶的无牌读书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但不能证明被告人王某认识到该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且在相关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该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情况下,鉴定机构认定该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属于越权行为。庭审中,被告人王辩称,其购买无号牌电动车后的三年间,未被交通管理部门或个人告知需悬挂号牌、购买保险、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等事项。,开车上路。事发当天,他是醉酒驾驶电动车,也认为自己驾驶的是非机动车,主观上不存在危险驾驶的故意。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被告人王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无罪释放XII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7刑346号

律师辩护要点:

抽取血样时使用含酒精的药物进行皮肤消毒,血样的保存和检验不符合法定程序,对血样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原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以血液酒精检测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据。但本案中,在抽取上诉人陈某的血液样本时,使用了含酒精的药物进行皮肤消毒,违反了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和呼吸中酒精含量的阈值和检验》中5.3.1“血液样本应当按照要求由专业人员抽取,不得使用含酒精的药物进行皮肤消毒”的规定。而且血样的保存和检验程序不符合质检总局标准委《机动车驾驶人血液和呼气中酒精含量的阈值和检验》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血样采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对血样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陈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无罪释放十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8)川0703刑333号危险驾驶罪

律师辩护要点:

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一词,不应包括居住区、学校校园、机关单位等不准机动车自由通行的公共通道。醉酒后在单位院子内移动机动车的行为,不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原审判决:

我院认为,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本罪主要侵害的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道路、城市道路和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和其他供公众使用的场所。因此,“道路”不应包括居民区、学校校园、政府机关、单位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公共通道。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强醉酒后在单位院子内移动机动车的行为,不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依照法律规定不构成犯罪。


十四项无罪判决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8)湘刑初字1103第649号判决书

律师辩护要点:

本案主要证据存在矛盾。车里的司机是肇事者还是其他人还没有被合理排除。现在监控视频模糊,出现了与抓捕后时间不符的情况。根据“疑罪从无”原则,行为人应被推定无罪。

原审判决: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因如下:1。公诉机关提交的调取监控录像存在三个问题:一是监控录像显示的调取时间与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时间明显不符;二是监控视频模糊,无法看清拐进胡同的白色轿车的车牌号;三是监控视频模糊,无法分辨出租车司机的长相。2.公诉机关未能提交执法记录仪视频。侦查机关应当配备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全过程,但本案公诉机关在案件审结前仍不能提交执法记录仪视频。3.执法警察周、魏、王、李的证词未证实被扣押车辆的车牌号。4.抓捕过程及执法干警周、魏、王、李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邓某被抓获的时间为21时30分,并在抓捕现场对邓某进行了拍照和酒精测试。但呼气酒精测试单显示,警方对邓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的时间为23时55分,呼气酒精测试照片拍摄地点并非抓捕现场。5.被告人邓某被侦查机关查获后,民警先后四次讯问邓某。邓某三次供述都不是自己在开车,而是自己外号叫“眼”(阿杰)的朋友在开车,但警方并没有找“眼”(阿杰)问话。邓申请绰号“眼睛”的证人(即白某)出庭作证,其证言内容与证人、王某、李某的证言内容相矛盾。6.被告人邓某多次供述,但供述前后矛盾。

综上,本案主要证据存在矛盾。2018年1月5日21时30分(监控视频显示时间为22时28分)公安民警查获的微型客车是否为阿香M×××M×××M×××M×M×M×M×M×M×M×M×M×M


15次无罪释放

安徽省铜陵市铜关区人民法院(2017)刑一终字第334号0705号刑事判决书

律师辩护要点:

行为人驾驶机动车上路的事实是存在的,但其是否醉酒值得怀疑,因此不排除行为人再次饮酒的可能。

原审判决:

被告人王在道路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是存在的,但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值得怀疑。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人于8月2日凌晨1时许,在前四人之间共用一瓶450ml白酒,于8时43分抽取静脉血。降解近8小时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66.1 mg/100 ml,不排除再次饮酒的可能。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和刑事证据规则的要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本文标签: 醉驾可以找律师争取无罪辩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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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小熊环游记

    小熊环游记

    2022-03-12 00:05:29    回复

    邓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因如下:1。公诉机关提交的调取监控录像存在三个问题:一是监控录像显示的调取时间与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时间明显不符;二是监控视频模糊,无法看清拐进胡同的白色轿车的车牌号;三是监控视频模糊,无法分辨出租车司机的长相。2.公诉机关未能提交执法记录仪视频。侦查机关应

  • 吃了理想

    吃了理想

    2022-03-11 16:47:16    回复

    年1月5日21时30分(监控视频显示时间为22时28分)公安民警查获的微型客车是否为阿香M×××M×××M×××M×M×M×M×M×M×M×M×M×M15次无罪释放安徽省铜陵市铜关区人民法院(2017)刑一终字第334号07

  • 我的小傻瓜

    我的小傻瓜

    2022-03-12 00:58:09    回复

    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原审判决: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以血液酒精检测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据。但本案中,在抽取上诉人陈某的血液样本时,使用了含酒精的药物进行皮肤消毒,违反了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和呼

  • 薄雾山林

    薄雾山林

    2022-03-11 23:19:16    回复

    矛盾。2018年1月5日21时30分(监控视频显示时间为22时28分)公安民警查获的微型客车是否为阿香M×××M×××M×××M×M×M×M×M×M×M×M×M×M15次无罪释放安徽省铜陵市铜关区人民法

  • 项洋爱平

    项洋爱平

    2022-03-11 15:45:04    回复

    谁说不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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