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5 | 评论:1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111第123号兴初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系梦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告人范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日本学园决定逮捕,移交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执行。同年5月20日,该分局发表声明称,被告人范不符合南京市公安局规定的羁押条件,有关单位拒绝将其收押,故无法执行逮捕。辩护人:梁律师、文律师、江苏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范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宁普检刑初字[2020]130号,于2020年4月3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单独审理。同年4月23日中止审理,同年5月14日恢复审理,同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被告人范某,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在结束了。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5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范某酒后驾驶湘D×××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范某送检的血样为乙醇阳性,其乙醇含量为147.6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范主动报警,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范某与被害人田某就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达成调解协议。
事实上,被告人范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毛、于的证言,被害人田的陈述,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过程,抓捕过程,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证明,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 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被告人范的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基本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两者互为佐证,并已在法庭上质证,本院予以采纳。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范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范某醉酒后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范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范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范某投案自首,认罪从轻处罚,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认定符合客观事实,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犯危险驾驶罪,处十五日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减一日有期徒刑。罚款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后十日内,通过我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法官于勤2020年5月21日助理法官刘进书记员马长宇
本文标签: 醉驾可以找律师争取无罪辩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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