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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劳动者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这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在此期间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人社部门不予

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劳动者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伤残鉴定超过一年还会有效吗(案例|超过1年了,还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这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在此期间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人社部门不予受理。

本案中,员工发生意外伤害后,用了一年多的时间确认劳动关系。之后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超过一年时限为由不予受理。

一、二审法院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通知合法,再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延期成立正当,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通知。

[案例来源]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蚌刑再终字第00003号再审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19日,黄在盈通公司工作时受伤。

因黄与盈通公司之间存在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经过一年多的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确认黄与盈通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12年5月29日,黄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经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黄的申请已超过一年的工伤认定时限,并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通知。

[一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黄某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以超过工伤认定时限为由不予受理。没毛病。

[再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黄申请工伤认定是否超过一年的申请时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我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款是关于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申请义务时,如何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规定。这一条款对受伤员工及其直系亲属来说,不是义务,而是权利。既然是权利,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权利的更好行使和实现,而不是设置太多的障碍。

2005年2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国法(2005)39号《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请示》的批复中指出,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时间延误,应当扣除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虽然本批复仅明确了不可抗力可以构成中止一年申请时限的法定事由,并未说明是否存在其他类似中止或中断的情形,但从保护工伤职工利益的立法原则和关爱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出发,结合本批复精神, 因不属于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延误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可以适用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条例的立法宗旨更符合,对受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有力。

只要劳动者有正当理由证明自己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偷懒行使权利,即不应限制劳动者申请工伤。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职工个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其是否在一年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对超过一年申请时限的申请,应当查明是否存在导致申请时限中止或者中断的原因和情形,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本案中,黄某通过仲裁和诉讼程序维权,最终通过判决确认其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该认为他积极、稳步和适当地行使了他的权利。虽然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超过了一年,但理由正当。

因此,黄于2012年5月29日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应视为超过一年的申请时效。

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驳回通知书。

[总计]

本案之所以改判,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因为这个解释是2014年9月1日实施的,本案再审的开庭时间也就在这个时间前后。

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当然,即使司法解释实施后,最保险的办法还是先申请一年内的工伤认定。需要确认劳动关系时,人社部门会出具材料完成通知书,这时工伤认定程序就已经进入了。劳动关系确认后,一年内不会出现是否申请工伤认定的争议。

本文标签: 工伤鉴定超过一年还能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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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窗前明月光

    窗前明月光

    2022-03-11 20:31:08    回复

    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我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款是关于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申请义务时,如何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规定。这一条款对受伤员工及其直系亲属来说,不是义务,而是权利。既然是权利,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权利

  • 薄雾山林

    薄雾山林

    2022-03-12 01:53:24    回复

    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延误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可以适用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条例的立法宗旨更符合,对受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有力。只要劳动者有正当理由证明自己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偷懒行使权利,即不应限制劳动者申请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职工个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其

  • 山高水長

    山高水長

    2022-03-12 01:42:23    回复

    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劳动者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这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在此期间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人社部门不予受理。本案中,员工发生意外伤害后,用了一年多的时间确认劳动关系。之后向人社局

  • 童凡霭亨

    童凡霭亨

    2022-03-11 14:08:49    回复

    啊?

  • 裘栋洁和

    裘栋洁和

    2022-03-11 14:08:49    回复

    那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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