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5 | 评论:3
9月14日,官方网站高明区纪委监委发布《关于我区部分党员干部酒驾典型案例的通报》,具体如下: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检查整治成果,加强警示教育,督促和引导全区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带头遵纪守法,更加有效地遏制酒驾违法行为的发生,现将近年来查处的部分党员干部酒驾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巡警大队民警赵坤醉驾案。2021年5月23日3时许,赵坤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鉴定,赵坤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19.6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赵昆作为一名中共党员、人民警察,在省、市、区组织的三令五申下,特别是在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我行我素,顶风违纪,给全区公安队伍和公职人员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2021年8月16日,赵坤被区纪委开除党籍。2021年8月18日,经党委批准,区监委给予赵坤开除公职处分。
二。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监察大队民警赵敏元醉驾案。2020年12月13日21时许,赵敏元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抓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赵敏元,中共党员,人民警察,长期从事交警工作。尽管各级组织多次要求,赵敏元仍顶风违纪,知法犯法,给全区公安队伍带来不良影响。2021年2月18日,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党委给予赵敏元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限一年半)。
三。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事业编制干部罗酒后驾车案。2019年9月11日9时许,罗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3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21年4月26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党组给予罗党内警告处分。
四。杜,明城镇城建水利办公室包工头,醉驾案。2020年12月15日8时许,杜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检测,杜血液酒精含量为76.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21年6月9日,明城镇党委给予杜党内警告处分。
五、区行政服务中心副科级退休干部杜醉驾案。2021年4月7日20时许,杜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5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同时,杜还存在驾驶机动车超过驾驶证有效期、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0日,区纪委给予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限一年半)。
以上五个酒驾问题,反映出一些党员干部纪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淡薄。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压态势下,对法律法规缺乏敬畏,对违法违规行为心存侥幸,影响恶劣,教训深刻。
节假日一直是酒驾易发多发的时期。全区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紧盯中秋、国庆节点,组织集中学习高明区公职人员禁酒控酒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党规党纪, 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充分认识酒驾的严重危害,时刻绷紧纪律和规矩这根弦,带头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驶。 全区各级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落实有关要求,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干部监督。全区纪检监察机关要长期坚持从严主基调,始终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党员干部酒驾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断推动高明区党风政风持续好转、社会风气持续好转。
来源:官方网站,高明区纪委监委
平台:佛山日报
本文标签: 合同工醉驾并没造成伤害的会被开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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