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2 | 评论:1
都江堰荣悦龙府购房者李明(此为化名)在签订商品房购房协议和车位购房协议后,发现在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时,购房合同中存在不合理条款和附加协议。他决定放弃购买该房产,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2021年11月18日,押金的退还还没有约定。购房者收到开发商的催款信,上面写着“如果购房者未能在11月18日前支付首付款,定金将被没收。”
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签订,3万元的商品房和车位定金能否退还,成为都江堰郑融跃龙居买卖双方即购房者和开发商的争议点。
2021年12月10日,一份署名为成都荣恒云置业有限公司的沟通函称,“该客户已被特殊处理,同意退还已支付的全部款项。”12月14日,李明称,“已经接到开发商通知,准备全部退货,但还没退。”
(图片由买家提供)
购房者:“认购定金3万元,错付了1万元”[S2/]
郑融跃龙公馆:不存在“开发商误刷一万元”的情况”[S2/]
都江堰郑融跃龙大厦位于四川省都江堰市迎宾大道东岗银座东南约30米处。成都荣恒运置业有限公司负责开发建设,是郑融集团旗下项目。公开资料显示,15栋848户,容积率2.0,绿化率40%。被宣传为都江堰二环高品质低密度纯住宅小区。
11月14日,购房者李明到郑融跃龙家园售楼处看房。他喜欢的房子是一套125平米的公寓,总房价约157万,选了一个总价11.8万的车位。当晚,双方签署了纸质版《商品房订购协议》和《车位订购协议》。
根据两份购房协议,李明需要支付商品房定金2万元,车位定金1万元。其中,商品房购房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李明当即支付了3万元的商品房和车位定金。李明说,“期间由于工作人员失误,误为买家刷了1万元,实际支付了4万元。”
对于李明支付的4万元,成都荣恒云置业有限公司有自己的看法:“客户支付给我们公司的定金或房款是客户自己支付的,客户可以通过POS刷卡或银行转账支付,所以我们公司没有错误。”
关于李明支付的款项,沟通函进一步解释:“根据客户与我司签订的认购书,客户实际支付定金3万元,其中购房款2万元,购买车位款1万元,预交1万元。”
买方:“合同及附加协议存在不合理条款”
郑融跃龙房屋:“逾期签订购房合同,有权不退定金”
11月15日,李明到现场签订了电子版的《商品房购买协议》。根据协议,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最迟日期为18日。
李明说,“在此期间,我没有看到《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的内容。”
11月18日,李明到售楼处签合同时,发现合同及附加协议中存在不合理条款,“包括出卖人有权延期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商品房交付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等。,且未被认定为卖方违约,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等。”李明翻阅《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发现:“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期限届满时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于是,李明要求修改条款,但开发商没有同意他的要求。
11月18日,李明要求退还已付房款4万元,原因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协议》没有约定。得到的回复是:“误付的1万元下月返还,但放弃购买是李明违约,拒绝返还3万元定金。”
与此同时,李明还收到一封催款函,上面写着“如您在收到本函后5个工作日内未与我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支付首付款,我们将解除认购协议并没收您支付的全部首付款;我们有权收回商品房并出售给其他人,无需另行通知。”
关于“关于定金数额及开发商拒绝退还定金的真实情况”这一项,12月10日的沟通函也给出了同样的表述:“认购书约定,客户未在约定期限内与我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我们有权撤销认购书并没收全部定金。客户因自身原因逾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认购书,我公司有权不退还定金。”
收到催款函后,李明多次联系开发商,称先交定金,稍后再签商品房购买协议。而且双方并未就补充协议中的争议条款达成一致。开发商无权没收已交定金,他希望开发商尽快退还已交定金。李明的诉求被开发商驳回。
李明不满意的另一个原因是,李明认为他只收到了定金的收据,而没有收到发票。
对于“定金不提供发票”这一项,沟通函也给出了说法:“根据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收到客户定金时会开具相应金额的收据,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和支付购房款时开具正式发票,如客户需要开具发票,则立即开具相应发票。”沟通函解释,“客户已收到我司开具的押金收据,但至今(包括支付押金时)未声称向我司索要发票,我们不清楚客户的要求。如果客户需要,我们可以无条件提供。”
(图片由买家提供)
律师:认购时是否看到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关键
12月1日,李明到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反映情况。工作人员说:“相关问题已经记录下来了,接下来会安排人员进行协调。”
1日下午,李明收到了“退还1万元停车押金”的通知。去售楼处的李明被要求签了三份《认购书解除协议》,内容涉及房屋认购解除、车位认购解除、误退1万元。
具体退款金额方面,解除协议写明,房屋认购协议解除后,开发商将根据通知条款没收房屋定金2万元。李明认为,“催款单是开发商单方面拟定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此,北京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家成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给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李明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中买卖双方约定的第四条和第五条,“买受人在签署本协议前,同意接受本《商品房买卖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文本条款,并同意在签署本《商品房买卖协议》后,严格按照赎回人公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条款与出卖人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另外,根据协议,李不能对做出任何改动。
(商品房购房协议由购房人提供)
基于李明的购房经历,张家成表示,《商品房买卖协议》中明确提到,买受人在同意购房合同条款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如果买受人签字,他当时已经看过商品房买卖合同了。张律师认为,双方争议的关键在于“买受人需要证明当时没有看到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开发商没有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
通过多次沟通,于2021年12月10日,以成都荣恒云置业有限公司文件的形式签署了该通知函,称“该客户已被特殊处理,同意退还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12月13日,李明在成都“住建融E厅”购买的商品房销售状态仍为“合同草案”。12月14日,李明称,“已经接到开发商通知,准备退掉所有产品,但还没退。”
本文标签: 购房合同条款有争议可以起诉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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