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4 | 评论:3
12月29日,Xi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李晨如与被上诉人Xi安闻天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天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Xi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闻天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闻天公司诉李晨如确认合同无效案。2018年6月14日,Xi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闻天公司与李晨如于2016年4月25日签订的认购合同无效。宣判后,李晨如不服提起上诉,Xi安中院依法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闻天公司于2011年4月15日取得房地产“红豆杉庄园”项目土地使用权证,2012年1月19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案房地产项目于2016年5月开工建设。2016年4月25日,闻天公司与李晨如签订认购合同,李晨如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房款。2017年5月主体封顶,6月2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月27日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2018年2月12日,闻天公司以涉案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将李晨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认购合同无效。2018年6月8日,闻天公司取得涉案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审期间,李晨如申请撤回上诉,法院依法不予准许。
Xi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名称虽为《红豆杉庄园内部认购合同》,但该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当事人名称、商品房基本情况、商品房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等内容。,合同内容已经包含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闻天公司与李晨如在诉讼中也约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李晨如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总房款120.4万元。
闻天公司在自身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的情况下,面对房地产市场大幅涨价,不仅不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反而主张合同无效,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闻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虽违反了“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规定,但并不必然导致其签订购房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闻天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确房屋预售所需具备的条件,应当深知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违法性。目前,闻天公司已就本案以自身原因造成的违法事实为由提起诉讼,其真实目的是为了获得比合同中预期更大的利益,其行为明显违背社会价值取向和公众认知。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司法公正,人民法院不应支持这种行为。(北青报记者李铁柱)
本文标签: 购房合同条款有争议可以起诉解除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央视咏哥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