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0 | 评论:3
公司账上显示有盈余,但仍向高管借款一百多万,并已偿还大部分借款本金?这种贷款合法吗?
请看这个案例。
基本事实
罗在公司任职多年,自2010年起担任财务总监。他是公司的主管。
2018年至2019年,公司先后两次向罗某借款共计260万元,签订的两份借款协议内容基本一致:公司部分股份被法院冻结多年,现因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公司部分员工借款,约定高额利息和逾期罚息。
两份借款协议仅加盖公司公章,无任何负责人或股东签字。公司已向罗某偿还大部分本息,但借款到期后,剩余借款本金56万元仍未偿还,已提起诉讼。
庭审现场
公司:我们公司不缺资金,不需要借款。借款决议程序违法,是罗等高管故意恶意侵吞公司资产。
罗某:明明是公司要违约!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高管与公司之间的交易是否有效,需要从程序的合法性、交易是否有利于公司等方面综合判断。
从程序上看,公司章程中没有任何允许公司高管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条款,也没有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决定两笔借款协议何时签订。罗某既是审计人员,又是收款人,无证据证明其定期、如实向公司股东披露上述公司财产的支出情况。程序中有一个重大缺陷。
从涉案借款是否对公司有利的角度来看,借款期间公司账户有盈余,生产经营没有明显困难,借款协议也约定了高额利息和罚息。可见涉案借款并非公司的纯盈利行为,且若罗的主张属实,公司因经营生产困难需要向高管层内部融资,但需支付高额利息作为对价,并面临高额罚息的风险。实际管理和控制公司的高管以此为条件借钱给公司。没有股东会的决议,就有利益输送的可能。非常容易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
综上,法院判决两份借款协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通过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故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向罗返还该款项。
罗及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声明
当董事和高管与公司进行“自我交易”时,总会有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想要最好的交易条件,他们必须符合公司的最大利益。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董事和高管的经营决策必然会受到影响,公司利益也因此面临极大的受损风险。
总的来说,董事和高管在按程序向公司贷款时约定了合理的利息,与公司主营业务不冲突,为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不是我国《公司法》禁止的自我交易,但要求交易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包括事先同意和事后追认)。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图片:网络
供稿:钟落潭法院罗小华马朱莉
编辑:石
本文标签: 员工向客户借钱属于什么罪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备胎说法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所图唯你
2022-03-11 19:24:04 回复
需要从程序的合法性、交易是否有利于公司等方面综合判断。从程序上看,公司章程中没有任何允许公司高管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条款,也没有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决定两笔借款协议何时签订。罗某既是审计人员,又是收款人,无证据证明其定期、如实向
打野孤狼
2022-03-11 18:22:06 回复
:明明是公司要违约!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高管与公司之间的交易是否有效,需要从程序的合法性、交易是否有利于公司等方面综合判断。从程序上看,公司章程中没有任何允许公司高管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条款,也没有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决定两笔借款协议何时签订。罗某既是审计人员
打不倒的小熊
2022-03-11 19:27:53 回复
有盈余,生产经营没有明显困难,借款协议也约定了高额利息和罚息。可见涉案借款并非公司的纯盈利行为,且若罗的主张属实,公司因经营生产困难需要向高管层内部融资,但需支付高额利息作为对价,并面临高额罚息的风险。实际
本文已有3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