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3 | 评论:2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一个罪名。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敲诈勒索或者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多次聚众实施前款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全国政协委员朱律师表示,在实践中,这一罪名逐渐成为一种类似流氓罪的新型“口袋罪”。究其原因,本罪存在明显缺陷,与本罪相关的诸多概念过于模糊,不仅扰乱司法实践,而且容易被滥用,造成社会过度犯罪化。为此,朱将在今年两会上适时提交废除寻衅滋事罪的提案。
朱认为,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不明确。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但是,在寻衅滋事罪中,很难准确界定具体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比如在公共场所什么样的“追截”行为具有扰乱社会秩序的特征?此外,他认为寻衅滋事罪中“随意”、“任意”、“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造成严重混乱”的表述过于模糊,而这些正是该罪的关键要件。虽然两所高中都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比如明确行为人应当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见义勇为等主观动机。,庸人自扰”,在具体案件中对行为人的主观判断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实践中,也有人因为追债方式过激而被判寻衅滋事罪。如何主观判断追讨合法债务是小题大做还是事出有因?司法解释仍然不能消除该罪在犯罪边界上的模糊性。
另外,寻衅滋事罪与几个刑法是竞合的。根据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本罪行为特征,第二条(任意殴打他人,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①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②造成他人精神障碍、自杀等严重后果的;③多次随意殴打他人;④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五)随意殴打精神病患者、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和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⑥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和故意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意伤害造成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第3条与侮辱罪竞合,第4条与抢劫、故意毁坏财物罪竞合,第5条与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竞合。"一部法律处罚的行为与多部法律重叠,有重复立法之嫌."朱对说:
此外,寻衅滋事罪的体系存在逻辑缺陷。一方面,部分相同行为达不到直接处罚该行为的法律的立案标准,但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比如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不构成故意伤害,但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财产损失2000元达不到故意毁坏财物的立案标准(立案标准5000元),但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2000元)。另一方面,寻衅滋事罪的起刑点在五年以下,这也导致一种行为不构成刑罚较轻的犯罪,但可能构成刑罚较重的寻衅滋事罪。朱说,和前面的例子一样,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这两个罪名的刑罚都在三年以下,但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处罚较重。这不仅是立法制度上的悖论,也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最重要的是,对于寻衅滋事罪所打击的危害行为,已经有相应的法律来处理,废除该罪就不会有法律空白。朱说,本罪表现的很多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都有规定。如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侮辱、威胁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处罚标准。可见“对不构成犯罪、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给予行政处罚,法律不放过。刑法不是打击危害社会行为的唯一手段。因此,拒绝用模糊的规定将更多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考量,既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
在一定程度上,寻衅滋事罪的存在有利于惩罚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但是,这一罪名的种种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其模糊性不仅影响了人们对权利和义务的合理预期,还可能使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最终损害人们的合法利益,损害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因此,朱建议适时废除寻衅滋事罪。
来源:《人民政协报》(2022年03月01日第12版)
记者:许
编辑:王天琦
新媒体编辑:莫愁
审计:周加加
本文标签: 寻衅滋事找律师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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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6:47: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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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5:33: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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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23:30: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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