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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基本情况]2020年11月3日晚,李某醉酒后步行回家,到其居住的小区内,借助酒精将有序停放在小区停车位的车体踢开,随后李某继续步行至附近路边,借助酒精再次用脚将停放在那里的车体踢开。事主报警后,公安

[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3日晚,李某醉酒后步行回家,到其居住的小区内,借助酒精将有序停放在小区停车位的车体踢开,随后李某继续步行至附近路边,借助酒精再次用脚将停放在那里的车体踢开。事主报警后,公安机关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李某,其对自己酒后无故踹他人车身的事实供认不讳。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先后两次用脚踢踹两个车身,经鉴定车辆维修费用共计6800余元。

[不同意]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酒后踢车的行为,因其没有明确的见义勇为、奋不顾身、炫耀暴力的意识,不符合寻衅滋事罪中见义勇为、奋不顾身、满足扭曲精神刺激的主观动机。另外,李只造成车体表面损坏,事发时车流量较小,对社会秩序影响不大。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李与失主互不认识,且无偶发性的矛盾纠纷,对毁坏对象的选择具有随意性和任意性,即客观上是对不特定财物的毁坏,应认定为寻衅滋事、任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另外,李踢的是小区内有序停放的车辆,符合扰乱公共秩序的特征。

[评论]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司法实践中,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案件时有发生,故意毁坏财物罪与财产罪之间始终存在一定的争议。要准确认定任意破坏和挑衅罪,可以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行为侵犯的法益。寻衅滋事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故意毁坏财物罪规定在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从法律的规定不难看出,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故意毁坏财物罪保护的法益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以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罪为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一方面侵犯了财产权,另一方面也侵犯了与财产相关的社会秩序。因此,任意毁坏财物罪可以保护双重法益。因此,法益保护是区分任意毁坏财物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关键因素。在认定任意毁坏财物罪时,根据双重法益保护的要求,任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只有同时侵犯了社会秩序和财产权,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否则只是一般的侵犯财产行为。

二是主观认知的外在表现。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时,不能忽视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任意损毁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动机是通过任意损毁财物来发泄不满、寻求刺激,不仅是为了毁坏财物,也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以达到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效果。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在主观动机上一般是一种愤怒和报复,主观上是为了毁坏财物。因此,是否存在以寻衅滋事罪为目的的主观意识,是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要主观区别。在司法实践中,主观认识的外在表现不能仅仅依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简单比较司法解释规定的毁坏财物行为是否有因,进而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寻衅滋事行为还是故意毁坏财物行为,而应重点核实行为人对受损财物所有人是否有个人恩怨,个人恩怨与受损财物发生的时间间隔,受损财物的选择是否有特定的方向等。,从而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打击报复还是追求精神刺激,破坏社会管理。

第三,客观行为的任意性。理解主观上所体现的客观行为,重点验证客观行为的任意性和侵害对象的选择是否具有任意性,是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客观区别的关键。客观行为任意性的认定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否认定被侵害对象的特征,可以具体从涉案场所是否属于公共场所、损害行为侵害的财产是否为不特定人所有或多数人所有等方面进行认定。另一方面,如果被侵害对象的特征发生变化,行为人会犯罪吗?在司法实践中,任意损毁寻衅滋事罪的客体一般是不特定的,行为人对损毁的客体事先没有预谋,属于即兴发挥。无论被侵害对象的特征是否发生变化,行为人都会实施犯罪。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一般是特定的,侵犯的客体一般是事先预谋好的。一旦侵害对象的特征发生变化,行为人一般不会实施犯罪。

寻衅滋事罪单页(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作者单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本文标签: 寻衅滋事找律师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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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上氼

    上氼

    2022-03-11 14:57:30    回复

    行为一方面侵犯了财产权,另一方面也侵犯了与财产相关的社会秩序。因此,任意毁坏财物罪可以保护双重法益。因此,法益保护是区分任意毁坏财物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关键因素。在认定任意毁坏财物罪时,根据双重法益保护的要求,任

  • 控场男帝

    控场男帝

    2022-03-11 15:13:01    回复

    法实践中,主观认识的外在表现不能仅仅依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简单比较司法解释规定的毁坏财物行为是否有因,进而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寻衅滋事行为还是故意毁坏财物行为,而应重点核实行为人对受损财物所有人是否有个人恩怨,个人恩怨与

  • 流年风月

    流年风月

    2022-03-11 18:41:15    回复

    损毁财物来发泄不满、寻求刺激,不仅是为了毁坏财物,也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以达到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效果。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在主观动机上一般是一种愤怒和报复,主观上是为了毁坏财物。因此,是否存在以寻衅滋事罪为目的的主观

  • 廖民健豪

    廖民健豪

    2022-03-11 14:49:15    回复

    你说的没错

  • 惠苇邦雅

    惠苇邦雅

    2022-03-11 14:49:15    回复

    会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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