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3 | 评论:2
2020年5月12日,范某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两人分别投保:终身寿险(保额15万元)给付保险金6459.66元,保险期间为终身;“百万如意旅行养老保障”(保额100万元)和“百万如意旅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保险费2868元,保险期限36年。
2020年5月21日,范某某驾车时不幸被一辆货车追尾,造成范某某当场死亡。公安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范某某无事故责任。后范某某家属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合同,赔付范某某共计115432万元,但保险公司只愿意赔付15万元的寿险。对于其他不符合给付条件的保险,双方协商未果,范某某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范某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且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双方应按合同履行义务,解除保险合同。双方以电子保单形式签订的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标准合同。保险合同虽然用黑色标注了免责条款,但是保险合同长达100页,对方不可能在短时间内看完。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义务,因此该条款不生效。故保险公司应依据《养老保险》中百万心愿的保险条款,赔偿合同约定的保险金1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终身寿险保险金15万元,养老保障(庆典版)保险金100万元,共计115万元。
本文标签: 保险公司一判决后会主动谈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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