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2 | 评论:1
本报高级记者王选辉
福州市民陈豪(化名)投保的三家保险公司重疾险中,合同条款中对“恶性肿瘤”的表述一模一样。但2020年他生病后,其中两人决定索赔,另一人不符合标准拒绝赔偿。
拒绝理赔的保险公司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和谐保险”)索赔人表示,公司认为病理结论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标准。如果申请人不服,建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2021年1月,陈豪将和谐保险诉至法院。福州市台江区法院一审认定,陈豪的疾病不属于涉案保险责任范围,不承担保险责任。之后,陈豪提出上诉。
2021年11月10日,福州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陈豪的疾病属于“恶性肿瘤”,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应赔付20万保险赔偿金。
查出肠癌后,两家公司索赔,一家拒绝赔偿
陈豪今年47岁,来自福建福州。他的妻子彭娟(化名)告诉本报,她对保险有很高的认识,并在2006年开始为自己和家人购买重疾险。直至2020年,她先后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健康保险)、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谐健康保险)为陈豪购买了不同金额的重疾险。
其中,和谐健康保险购买于2014年8月,保险产品名称为“和谐健康尊享定期防癌险”。首年保险1232元,保险期限20年,保额20万,确诊癌症赔付20万。
2020年5月,陈豪去医院做胃镜检查,发现肠道里有一个小肿块。7月初,陈豪在福建省立医院完成了切除手术。医院出具的病理诊断显示(直肠,ESD)肠道神经内分泌肿瘤(G1)浸润黏膜至黏膜下层,手术标本侧切缘及底部未见病变。
8月上半月,陈豪分别向中国平安、中国人寿、PICC健康申请赔偿。两家公司均认定直肠癌病理诊断属于G1期,符合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标准,并进行赔偿,共赔偿保额和医疗费用约208万元。
然而,在向和谐健康保险申请赔偿时,陈豪收到了一份“拒绝函”,理由是“不构成赔偿条件”。
论文对比了三家保险公司的合同,发现他们对“恶性肿瘤”的表述是一致的。
“同样的保险条款,同样的疾病,为什么理赔会有差异?”彭娟很惊讶。
拒赔的保险公司:达不到赔付标准
三家保险公司对“恶性肿瘤”的描述都是:“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地生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并能通过血管、淋巴管和体腔向身体其他部位扩散和转移的疾病。根据病理检查结果,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相关健康问题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其中,以下疾病不在恶性肿瘤覆盖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霍奇金病,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级;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和转移性皮肤癌);5)TNM分期T1N0M0或更低的前列腺癌;HIV感染或艾滋病期间的恶性肿瘤。
和谐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解释部分第7.7条就是上述内容。
论文注意到,“恶性肿瘤”的上述表述源于2007年由中国保险学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共同组建的重疾保险专家委员会,研究制定了《重疾保险疾病定义和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该规范是我国首个标准化的重疾保险行业操作指南,规范了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的定义和程度,确保重疾保险中25种疾病的定义和理赔标准一致。
本报此前曾随陈娟前往和谐健康福建分公司了解情况。索赔人告诉陈娟,虽然陈豪病情达到“浸润”,但没有“破坏周围细胞”的表述,相关索赔申请已上报总行,总行认为病理结论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标准。
对于其他两家保险公司已赔付但和谐健康不理赔的问题,理赔员表示,公司判定病理结论仍未达到公司认可的标准,如果不服理赔决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直肠神经内分泌肿瘤(G1)是“恶性肿瘤”吗?
2021年1月,陈豪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豪所患直肠神经内分泌肿瘤(G1)是否属于涉案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范围。
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第2.3条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经过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师首次诊断为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给付癌症诊断保险金。
判决书称,和谐保险公司认为“直肠神经内分泌肿瘤(G1)”不符合保险条款第7.7条关于癌症的规定,不属于《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围。
和谐保险认为,陈豪不能证明他的直肠神经内分泌肿瘤(G1)属于ICD-10的任何一种恶性肿瘤。所以不应该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陈豪认为,其提供的疾病证明可以证明其肠道神经内分泌肿瘤(G1)已经浸润并扩散至粘膜下层,符合保险合同第7.7条关于恶性肿瘤的定义,肠道神经内分泌肿瘤(G1)不在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内,应由和谐保险承保。
终审:该病为2007年“恶性肿瘤”,需要赔偿
2021年7月14日,福州市台江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台江区法院认为,陈豪提供的疾病证明、病理报告、出院小结不能证明其所患直肠神经内分泌肿瘤(G1)符合保险合同中癌症的定义,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陈豪拒绝接受,然后上诉。
二审福州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豪所患直肠神经内分泌肿瘤(G1)是否属于涉案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直肠神经内分泌肿瘤(G1)不能简单从病名判断其是否属于涉案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或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围。
福州中院表示,2020年11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运用
福州中院表示,2020版与2007版“恶性肿瘤”的区别在于可分为轻度和重度两类。在2020重症疾病表中“恶性肿瘤-重症”的定义中,特别指出7类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症”,其中第七类为“无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G1以下的神经内分泌肿瘤”即被保险人所患的“直肠神经内分泌肿瘤(G1)”疾病被排除在2020版重疾目录中的“恶性肿瘤-I”之外,属于“恶性肿瘤”轻症范畴。
福州中院认为,本案保险合同虽适用2007版重疾目录中定义的“恶性肿瘤”,但该版本中的“恶性肿瘤”并未区分严重程度。只要疾病是“恶性肿瘤”,保险人就应该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付。因此,上诉人所患的“直肠神经内分泌肿瘤(G1)”属于本案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应予以赔偿。
综上,福州中院撤销一审判决,认定和谐保险需支付陈豪保险金20万元。
编辑:崔轩图片编辑:史佳慧
校对:张燕
本文标签: 保险公司一判决后会主动谈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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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7:47:23 回复
”标准,并进行赔偿,共赔偿保额和医疗费用约208万元。然而,在向和谐健康保险申请赔偿时,陈豪收到了一份“拒绝函”,理由是“不构成赔偿条件”。论文对比了三家保险公司的合同,发现他们对“恶性肿瘤”的表述是一致的。“同样的保险条款,同样的疾病,为什么理赔会有差异?”彭娟很惊讶。拒赔的保险公司:达不到赔付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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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10:25: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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