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2 | 评论: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权益,应当限期提出。超过期限,对方提出时效抗辩的,相关权益不受保护。
本案中,法院认定双倍工资纠纷已超过仲裁时效,但法院最终支持了劳动者要求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这是为什么呢?
[案例]
案例来源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第241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注:与主题无关的内容省略。
2017年9月1日,张加入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8年9月8日,朱杰物业公司退出某小区物业管理项目,张某失岗后离职。确认张离职时间为2018年9月8日。
2019年9月5日,张某向浦口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不支付加班工资、拖欠工资、防暑降温费等。
2019年10月23日,张向南京市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加班工资、无书面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高温津贴。
2020年1月7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判决物业公司支付张2000元、加班工资21300元、双倍工资33000元、经济补偿金3000元、高温费800元。
朱杰物业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初审法院认为
关于张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仲裁时效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限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期间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张于2018年9月8日离职,2019年9月5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主张相关劳动权益。此时仲裁时效期间中断,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故张于2019年10月23日就2017年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高温费申请仲裁,未超过仲裁时效期间。
关于张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限制。
双倍工资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赔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一条规定,对于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自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的次日起计算一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自一年期满的次日起算。
张2017年9月1日参加工作,2018年8月31日工作满一年。故申请仲裁的期限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1日止,故张于2019年9月5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并于2019年10月23日申请仲裁时,仲裁期限已过[
但朱杰物业公司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申请仲裁期限的抗辩 ,视为其放弃时效利益,朱杰物业公司放弃时效利益申请仲裁在诉讼阶段对其仍有约束力。
因此,如果朱杰物业公司在诉讼阶段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限为由进行抗辩,一审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判决物业公司支付张2000元、加班工资21300元、高温津贴800元、双倍工资33000元、经济补偿金3000元,共计60100元。
朱杰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限的抗辩,且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在诉讼阶段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限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s2/】物业公司在仲裁阶段未对张提出的超过仲裁时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请求提出抗辩。仲裁委对此作出实质性裁决后,朱杰物业公司在诉讼阶段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限为由进行抗辩,一审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计]
1.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因劳动关系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但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当事人必须在劳动仲裁阶段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在仲裁阶段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在仲裁机构作出实质性裁定后,法院在开庭阶段将不再支持仲裁时效抗辩。
本文标签: 仲裁请求赔偿金写多了有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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