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0 | 评论:2
本报讯(记者雪梨)2018年,陈某向青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原本是满心欢喜地等着搬新房的。不料,过了一年多,房地产公司才将房子交付给陈某,陈某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近日,西宁中院对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月1日,陈某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西宁市湟源县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陈某购买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湟源县商品房一套,总价为人民币305286元。陈某2018年1月31日前支付房款,房地产公司2018年12月31日前交房;逾期超过180日,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应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陈某支付了全款,但房地产公司直到2020年3月28日才把房子交付给陈某。陈某认为房地产公司违约,应当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故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根据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判决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陈某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41214元。一审宣判后,房地产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西宁中院二审期间,该房地产公司提交了一份刊登在我省某媒体上的房屋交付通知书,该通知书称其于2019年11月17日开始向业主办理房屋交付。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实际交房日期并非通知书所述日期,涉案房屋于2019年12月31日竣工验收。房地产公司出具交房通知书时,涉案房屋尚未竣工验收,不具备交付和入住条件。尚未达到实际交付房屋的客观条件。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本文标签: 逾期90天交房不赔偿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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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盗高飞
2022-03-14 19:36:43 回复
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根据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判决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陈某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
星河泛滥记
2022-03-14 21:33: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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吧唧一个抱
2022-03-15 07:06:00 回复
为,原告陈某与被告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根据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判决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
熊猫侠
2022-03-14 21:12: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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