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2 | 评论:3
编者按:众所周知,车辆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最重要的交通工具。它给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求我们承担更多的义务。中国对车辆销售有严格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买了二手车后不及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可能会给你带来很多麻烦。
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车辆出售后未及时过户引发的执行异议案。
书面异议
在宣威法院审理的王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孙对法院扣押张某名下一辆丰田牌汽车不服,提出书面异议。
孙说,涉案汽车的所有权属于他本人。2013年9月,张某与孙某签订购车协议,将该车出售给孙某。签合同当天,车的钱大部分都付了。双方约定,所欠部分由孙按月支付给张,并于协议签订当日将车交付给孙。王与张某的借款发生在2014年3月,诉讼后判决时间为2020年。法院裁定2020年底查封车辆。法院查封前,异议人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持异议者合法占有车辆8年,并支付了全部购车款。虽然没有完成过户登记,但主要是因为张。异议人后来将车辆交给其亲属使用,保险费和交通违章罚款由申请人亲属支付。持不同政见者有足够的民事权利和利益来排除对争议车辆的强制执行。法院扣押车辆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立即停止执行,解除扣押。
审查的结论是
宣威法院经审查认为:王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后,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采取了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案外人的异议是否为权利人: (一)登记的不动产,以不动产登记簿为依据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进行判断;(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空等特定动产,根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情况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判断。
涉案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名下。当特定动产的占有与登记不一致时,执行程序中的物权判断以物权登记或有关行政部门的登记为准。综上所述,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车辆并无不当。孙某提出扣押的车辆属于自己,法院不应查封财产,解除车辆查封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故法院驳回了孙某的异议申请。
法官说:二手车买卖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购车人应在购车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汽车所有权转移登记,避免出现其他机关对汽车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况。当购车者未办理汽车登记手续时,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其在汽车上的权益很可能遭受意外损失。
本文标签: 被起诉期间可以卖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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