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614 | 评论: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如果案情特殊,比较适合辞退的,可以不辞退,但要报上级批准。这篇文章因涉及相关公职人员的“饭碗”而备受关注。如何理解“特殊情况”和“报请上级批准”的具体程序,是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本条的前提。
全面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立法精神
《行政处罚法》实施前,公职人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处理标准不同,不同对象可能面临不同的处理结果。
一、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公共管理人员的处理。1957年,国务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停职期间,对仍能留在机关继续工作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分配适当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被判处缓刑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保留其公职。1988年《行政机关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也有类似规定。2007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应当予以辞退,也就是说只要被判处刑罚,无论是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管制、罚金等较轻刑罚,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将予以辞退。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理。【/S2/】2012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其中,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予以辞退。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应当予以辞退。
三。对法院和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处理。【/s2/】《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和《检察官纪律处分条例》都规定,其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的,应当予以辞退。
四。国企人事处理。1982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相关回答规定,被判处管制、缓刑的企业职工,包括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一般不得辞退。2008年该规定废止后,行政机关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被判处刑罚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予以辞退。非行政机关任命的国有企业人员被判处刑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企业内部纪律处分条例》处理,不得解除全部合同。
从被判处刑罚的公职人员纪律处理的历史演变来看,有三个明显的特点:一是从分类处理到统一标准。此前,公务员的纪律处理严于非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公职人员的纪律处理严于非行政机关任命的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在表述上统一了标准和尺度。第二,保留公职的程序越来越严格。《行政处罚法》实施后,明确要求报上级机关批准。三是保留公职的条件越来越务实合理,从“有条件保留公职”到“一律开除公职”,再到“原则上开除,特殊情况下保留公职”,体现了对政务处分更加审慎的立法态度,确保处理结果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要求。
此外,《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三年)或者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不能开除党籍的个人,应按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上一级党组织批准”。《行政处罚法》确立了保留公职的情形,实现了与保留党籍情形的衔接,有利于党纪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平衡。
过失犯罪后保留公职建议中的关键问题
第一,必须是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相比,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许多过失犯罪是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造成的,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特别是对于有被害人的过失犯罪,在犯罪人认罪悔罪、赔偿损失后,容易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从而有效降低社会危害性。
2。必须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这种刑罚是传统观念中的“轻刑”,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有条件保留公职可以释放更好的执法效果。
第三,要严格把握“特例”情况。一般情况下,驱逐是原则,不驱逐是例外。除非符合“案情特殊,辞退比较合适”的条件,否则不得辞退。建议在以下情况下考虑保留公职:一是政治素养好,政绩突出或做出过重大贡献,保留公职有利于地区和行业事业发展;二是专业技术水平高、在本地区、行业或领域知名度高的专家型人才,取得丰硕成果,保留公职有利于继续建功立业、服务群众;三是有家庭困难、身体不好、临近退休等特殊情况,被开除公职可能严重影响生活的;第四,涉及国防、外交、民族、宗教等的特例极少。,需要保留公职;五是保留公职能够充分体现执法综合效果的其他情形。
另外,保留公职的情况不能“一刀切”,要综合考虑。要防止“善良的人道”被滥用,避免因害怕被追究责任而使用。要做好地区和系统的平衡。从警示的角度来看,对于本地区或本系统容易多发、影响恶劣的过失犯罪,应当严格控制公职的保留。
四。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的要求。关于《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中的“上级机关”,应当区分:
(1)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请参照中央纪委法规室2005年7月《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处分审批程序的请示》的批复精神。上级党组织包括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笔者建议,拟保留公职的案件,经有关监察机关批准后,可以同级党委名义书面报上一级监察委员会批准。请示应围绕“特殊情况”,说明“保留公职较为合适”的具体理由,预测处理效果。所附材料建议参照党纪、审批案件要求,并附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裁定、违法违纪会见材料、复查报告、审判报告、悔罪反省、能证明案件特殊并能保留公职、专业技术水平、荣誉表彰等情况的材料。经上一级监察委员会同意后,报请监察委员会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案情特殊复杂的,必要时,上一级监察委员会可以报请同级党委批准或者备案。
(二)拟由任免机关或单位免去公职人员职务的,“上级机关”包括任免机关或其所在单位的上级机关。另外,要把握好辞退的时机。对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保留公职条件的,可以待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后,再酌情处理。
资料来源:中央纪委监委网站,Qiyi.com。
本文标签: 国企职工判缓刑需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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