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劳动工伤 >> 正文
简介: 问题的由来:在实际用工过程中,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相当普遍。比如,公司质检员在货物验收过程中没有发现缺陷的情况下,在验收单上签字;一线工人对机械操作不当导致原材料浪费;服务员打碎餐具等。在上述情


问题的由来:

在实际用工过程中,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相当普遍。比如,公司质检员在货物验收过程中没有发现缺陷的情况下,在验收单上签字;一线工人对机械操作不当导致原材料浪费;服务员打碎餐具等。在上述情况下,是否可以要求工人对损失承担责任?

笔者观点:

笔者在检索了企业起诉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的案例后发现,大部分判决都倾向于假设雇主作为自身经营行为的受益人,应当对其经营风险承担责任。法院在认定劳动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还要求用人单位证明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劳动规则制度或因员工失职造成损失的赔偿条款,用人单位能够获得的赔偿仅指实际损失,不能证明责任主体的唯一性。

也就是公司可以向劳动者索赔,但是很难实现这个需求。

1.关于实现条件:

证明劳动者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劳动合同或者公司的劳动规则制度中应当规定这种情况,最好排除其他责任人,否则用人单位很难实现追偿权。

2.在实现方法上:

不能一次性获得补偿,只能按月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扣除比例不超过20%。《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赔偿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是,月扣除额不得超过劳动者月工资的20%。扣除后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法律规定与解读:

目前,关于劳动者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屈指可数。《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只规定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难看出劳动法的社会法属性,即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法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也显示了其保护劳动者的功能,两部法律的立法目的都是明确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个问题的背后是如何平衡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和用人单位的监管责任。劳动者和雇主本质上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是不平等的。雇主作为劳动成果的受益者,应该承担更多的经营风险。因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经济损失时,综合考虑劳动者在履行职责时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失职与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劳动者的实际劳动收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监管过失等因素。

司法案例:

1.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9第7108号: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容晖公司主张刘健应赔偿容晖公司因其过错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共计18万元。容晖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刘健在2015年5月8日犯了错误。但根据容晖公司提供的“被告工作职责及流程详解图”,印刷后的成品需要经过稿件整理、稿件审核、调试、印刷等环节。即使刘健校对有误,在不排除其他责任人的情况下,容晖公司也不能将此次事件的责任完全归咎于刘健。另外,容晖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容晖公司的实际损失及具体损失金额是由刘健的过错造成的。另外,容晖公司主张的损失发生在2015年5月8日。容晖公司在该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劳动仲裁一年时效期间向刘健提出了赔偿要求。【/s2/】公司直到2016年11月3日才就此事提出仲裁申请,超过了钟的申请时间。

员工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怎么赔偿(劳动者失职造成公司损失,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吗?)

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申2290号:我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定了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且无证据证明曾凡和有前条规定。同时,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赔偿经济损失。本案双方的劳动合同也没有明确约定员工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佘织《工人手册》第6.6条第1项因此,佘织主张曾凡和赔偿因工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缺乏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二审判决驳回了佘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第21259号:邮电公司未提交其代扣冯某某工资的规章制度依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损失。邮电公司克扣冯某某工资没有依据。一审法院认定邮电公司应向冯某某支付克扣工资2014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第6083号:我们认为【/s2/】上述规定所称的经济损失应当是具体的、不可逆的。同时,用人单位作为自身经营行为的受益人,应当对其经营风险承担责任。劳动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周志在履行职责时存在过错,导致三亚公司支付给客户桑德拉的9000美元货款未能追回,但本院认为,三亚公司作为商业主体,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预见到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在客户桑德拉收到货款但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积极应对,即三亚公司应当向客户桑德拉主张权利。尽最大努力挽回损失。在没有向桑德拉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法院不能认定9000美元是不可挽回的损失。在损失不确定的情况下,三亚公司将本次交易中的风险损失全部转嫁给劳动者周志,不符合法律规定,缺乏合理性。

本文标签: 员工在工作贴标错导致公司损失需要赔偿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珍邮世家的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网友点评

  • 夏天又来了

    夏天又来了

    2022-03-14 11:46:40    回复

    等环节。即使刘健校对有误,在不排除其他责任人的情况下,容晖公司也不能将此次事件的责任完全归咎于刘健。另外,容晖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容晖公司的实际损失及具体损失金额是由刘健的过错造成的。另外,容晖公司主张的损失发生在2015年5月8日。

  • 广爱瑾娜

    广爱瑾娜

    2022-03-14 00:08:35    回复

    我也这么觉得

本文已有1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

红际法律

法律信息科普法律知识
网站分类
最近发表
推荐文章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19(房屋装修合同样本怎么写?房屋装修的具体流程?)
  • 合同专用章有编号吗(注意!漯河老俩口被骗)
  • 合同专用章需要备案吗(2022年办理刻章备案都需要什么材料?)
  • 合同专用章样式(最高法院民二庭:关于四个公章实务问题的解答)
  • 合同专用章图片(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法人章,各印章的功能及注意事项)
  • 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区别(财务章、公章、合同章、发票章,有关印章的最全风险汇总)
  • 合同专用章尺寸大小(行政管理:企业印章管理暂行细则(中小企业适用))
  • 合同专用章电子章制作(「放心签」合同电子签章怎么弄)
  • 房屋装修合同简单范本(房屋装修施工合同范本)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21(房屋装修合同(简单)模板)
  • 猜你喜欢
    湘ICP备2021010099号
    切换白天模式 切换夜间模式 白天返回顶部 夜间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