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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律师倪京华: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在自然人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中,在一定情况下,将涉案单位的编外销售人员视为共犯,相对容易理解,就不讨论了。本文讨论的问题是,未与非

律师倪京华: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在自然人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中,在一定情况下,将涉案单位的编外销售人员视为共犯,相对容易理解,就不讨论了。本文讨论的问题是,未与非法集资罪所涉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外业务员,能否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为共犯定罪处罚。

一、关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作用的人,一般是单位的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本单位犯罪并起重大作用的人员。他们可以是单位的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被录用和聘用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作为单位领导指派或者命令参与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的人员的直接责任人,一般不宜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通知和答记者问中明确,以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管理者为主,包括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的核心、管理和骨干人员,下级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和骨干人员以及在单位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其他人员。参与非法集资的普通业务人员,一般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集资业务员一般判多少年(非法集资犯罪单位犯罪中,能否将编外销售人员认定为从犯?)

可见,单位犯罪中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有两种:一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直接性”可以看出,在单位犯罪中,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范围是有限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同时起主要或者关键作用。因此,作为明显起次要和一般作用的间接人,不应成为刑事追诉的对象。

同时,单位犯罪处罚的自然人需要是单位成员。而且,直接责任人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明显的区别。他们的行为是不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单位犯罪中起着支配、管理、决策和指挥的作用,直接责任人处于服从和支配的地位。后者的危害显然小于前者。

2。未与涉案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外人员能否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共犯,取决于其销售行为是否对集资结果起主要或关键作用。

在厘清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知道,未与涉案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外人员是否属于单位犯罪中的涉案单位成员。

根据《会议纪要》的表述:“可以是本单位的管理人员,也可以是本单位的职工,包括被任命和聘用的人员”。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外销售人员与涉案单位并无正式雇佣关系,但在司法实践中,编外销售人员会从涉案单位获得与内部员工相同甚至更高的提成和佣金。已形成实质雇佣关系,属于涉案单位成员。

当然,本质上单纯属于单位的成员,不能直接认定为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根据前述规定,可以看出,要认定行为人是直接责任人,必须明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在单位非法集资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编外人员只有在涉案单位的非法集资犯罪中起重大作用,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典型案例:

肖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0)证总字第1547号。

案件基本事实:

2007年5月至8月,中行某公司以筹集某康复保健中心所需项目资金为名,向朱等99人销售返利理财产品295款,非法吸收工作存款1774万元。肖某负责这款理财产品的销售,是中行某公司的销售经理。他没有和这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和中行某公司签订了销售协议,每周向营业部支付销售额的2%。

北京市朝阳法院及二中院认为:

在单位犯罪中,无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必须是单位成员。至于该人是正式员工还是单位员工,只是形式上的区别。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是:客观上,犯罪行为是否是按照单位的意志具体实施的,在犯罪过程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主观方面是是否认识到按照单位意志实施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销售理财产品属于中行某公司的实际操作行为。行为人肖某具体参与并负责该理财产品的销售,并负责该公司销售人员的培训及具体销售事务。客观上,他根据单位的意志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作为具体负责实施的人,起着重要作用。至于他是否是中行某公司的人员,根据本案中肖某签订的销售协议,这份协议是肖某作为整个营业部与该公司签订的,而不仅仅是其个人行为。该协议应理解为肖某作为公司内部销售部门与公司签订的关于产品具体销售的内部协议。一方面,肖负责公司销售部的具体业务;另一方面,他作为公司销售部的负责人,与公司签订了销售协议。虽然在形式上,肖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应手续,但实质上,他已经与该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是该公司的销售主管。

肖某作为中行某公司员工,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的安排和指挥下,参与组织该公司销售工作,并担任该营业部实际负责人吸收公众存款。从中行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全过程来看,肖某是在该公司决定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后由他人介绍的,并非发起者和具体策划者。此外,中行某公司以投资康复保健中心项目为名,通过销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存款,理财产品包括广告宣传、资金保障、具体销售、项目投资等环节。肖某只负责具体销售,在杨的安排下也参与了实施。从犯罪所得来看,肖某的实际所得只有一万多元,占犯罪总额的比例很小。因此,在单位犯罪中,与杨的行为相比,肖某起的作用较小,处于从属地位,所以基于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以认定为从犯。

以上,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辩护团队倪京华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相关办案经验,对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单位犯罪和共犯问题进行了研究。

本文标签: 非法集资的业务员有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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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首席污男

    首席污男

    2022-03-11 22:44:06    回复

    ,但实质上,他已经与该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是该公司的销售主管。肖某作为中行某公司员工,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的安排和指挥下,参与组织该公司销售工作,并担任该营业部实际负责人吸收公众存款。从中行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全过程来看,肖某是在该公司决定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后由

  • 扛不住你的诱惑

    扛不住你的诱惑

    2022-03-11 18:46:29    回复

    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作用的人,一般是单位的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本单位犯罪并起重大作用的人员。他们可以是单位的管理人员,也可以是

  • 华婵萍环

    华婵萍环

    2022-03-11 16:35:41    回复

    还是你厉害

  • 徐军浩辰

    徐军浩辰

    2022-03-11 16:35:41    回复

    开眼界了

  • 从功茗雁

    从功茗雁

    2022-03-11 16:35:41    回复

    不气不气抱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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