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53 | 评论:2
晨报讯(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被告人吴某某是某投资管理公司的业务员。自2011年10月入职以来,以投资理财名义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25万元。近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1年10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在位于西岗区的哈尔滨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担任业务员。他在市内车站、公园等地发放宣传资料,承诺存款高额回报、高额回报,以此吸引客户投资公司。客户招到公司后,财务部负责收钱,签合同,业务员提取16%-34%不等的提成,其余汇给总公司。未依法取得金融机构业务许可证,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被告人吴某某自2011年10月入职以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25万元,至案发前已偿还利息人民币20.56万元。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在黑龙江省大兴安岭一民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秩序,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认为,哈尔滨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吴某某作为该公司大连分行业务人员,按照公司要求,以投资理财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25万元,违反金融管理制度,已构成以个人身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本文标签: 非法集资的业务员有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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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星踏月
2022-03-12 00:2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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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腿毛大叔
2022-03-11 19:05: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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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翁烹月色
2022-03-11 20:21:45 回复
等的提成,其余汇给总公司。未依法取得金融机构业务许可证,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被告人吴某某自2011年10月入职以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25万元,至案发前已偿还利息人民币20.56万元。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在黑龙江省大
似是当时少年郎
2022-03-11 18:06: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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