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63 | 评论:3
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仅进一步明确了非法集资的组织者、协助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且对非法集资相关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对非法集资者,由处理非法集资的牵头部门处以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对非法集资者也可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并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协助非法集资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集资者和非法集资辅助人不能同时履行偿还集资款和缴纳罚款义务的,应当先偿还集资款。
对依照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者和集资者,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未履行防范非法集资义务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由非法集资的牵头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阻碍侦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长江日报
本文标签: 非法集资的业务员有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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