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1 | 评论:3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一个重大贡献是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是在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的基础上,根据新的国情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制定的。中国共产党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基本精神作为宪法起草的总指导思想,像一条主线一样贯穿整个宪法,构成了对新中国成立之初《临时大宪章共同纲领》的重大修改和发展。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把制定宪法的任务提上日程,成立了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6月,党在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时,对宪法的起草提出了新的要求,即不仅要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全面地、规范地确立人民民主的原则,而且要以根本法的形式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确定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同时,制定社会主义政策要把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毛泽东的主持下制定的。1953年12月27日,毛泽东率领宪法起草小组的几名成员到杭开始起草宪法。1954年1月9日,宪法起草正式开始。为了便于中央政治局充分讨论宪法问题,毛泽东要求在京的中央政治局委员和中央委员抓紧时间阅读一些主要参考文件,包括:1936年苏联宪法和斯大林的报告;1918年苏俄宪法;罗马尼亚、波兰、德国、捷克等国宪法;1913年天坛宪法草案、1923年曹锟宪法、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可代表内阁制、联省自治制、总统独裁制三种类型);1946年法国宪法(可以代表更进步更完整的资产阶级内阁宪法)。这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草案起草的视野是世界性的、历史性的。既参考了苏联东欧人民民主的经验,又注意从西方资本主义的宪法中吸收一些值得借鉴的成果。
3月初,宪法起草组完成草案四读,中共中央政治局连续召开三次扩大会议讨论修改,并提交全国政协常委会讨论。修改后的四读稿成为宪法初稿,由毛泽东代表中共中央提交给宪法起草委员会。从3月到6月,宪法起草委员会举行了7次正式会议,研究和讨论初稿。同时,在北京和全国各大城市组织了8000多名各方面的代表,对宪法初稿进行了两个月的讨论,提出了5900多条修改意见,对起草工作有很大帮助。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并通过决议交全国人民讨论。三个月来,15亿多人参与讨论,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和问题118万多条,几乎涵盖了宪法草案的每一个条款。正如毛泽东所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起草“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把中央的意见和全国人民的意见相结合,不仅使宪法的内容更加完善,而且使宪法深入人心,获得了最广泛的群众基础。这是中国宪政史上的一次革命。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序言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即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中国能够以和平的方法消灭剥削和贫困,建设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立,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这些规定揭示了从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必然性,把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得到全国绝大多数人民拥护的过渡时期总路线,作为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已经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五年来机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的政治制度作出了更加完整的规定。
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刘少奇在解释宪法的基本内容时指出,工人阶级的领导和工农联盟为基础,表明我国的根本性质是人民民主。在这里,大多数人民是的真正主人。我们必须继续巩固和加强工人阶级对的领导和工农联盟。在我国过渡时期,工人阶级领导的包括各民主阶级、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在内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机关都实行民主集中制。这就确立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完全统一行使最高权力的地位;所有重大问题都应由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并监督其实施。刘少奇解释说,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制度关系到我们的根本性质。这种制度之所以能够成为适合中国的政治制度,是因为它能够方便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力,方便人民通过这样的政治组织参与的管理,从而充分发挥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中国人民希望用这种政治制度来保证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一切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刘少奇指出,这样的规定是完全必要的,也完全符合中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面对帝国主义分裂中国各民族的阴谋,中国各民族必须加强和巩固祖国统一,必须紧密团结,共同建设伟大的祖国。与此同时,《宪法》通过了各种条例,以确保所有少数民族能够在其聚居的地方真正行使自治权。建设社会主义社会是中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目标。有责任帮助中国各民族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使其经济和文化都得到发展。
根据人民民主原则,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居住和迁徙的自由;公民人身自由不可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可侵犯;公民享有工作、休息、社会保险、教育和参加各种文化活动的权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公民有权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等行为向各级机关提出申诉。这些规定使中国人民的基本人权自近代以来第一次得到宪法保障。同时,宪法相应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爱护和捍卫公共财产,依法纳税,依法服兵役,体现了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在确立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宪法确认我国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主要包括: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所有制,即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主义所有制。一方面,优先发展国有经济,鼓励、引导和帮助合作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逐步对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在改造过程中,宪法规定: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依法保护手工艺人和其他非农业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依法保护资本家对生产资料和其他资本的所有权。这些规定符合当时经济结构的实际情况,反映了我国过渡时期社会主义所有制和资本主义所有制之间的客观矛盾。根据宪法规定,解决社会主义所有制和非社会主义所有制矛盾的方针政策是,一方面允许资本主义所有制存在,另一方面限制资本主义工商业对国计民生的不利影响,用过渡的办法,逐步用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主义所有制;同时,鼓励劳动者个人根据自愿原则组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劳动者个人的所有权由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代替。
1954年宪法是保障中国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宪法,所以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与逐步过渡的灵活性正确而恰当地结合起来,既巩固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人民革命胜利和新的政治经济胜利的历史成果,又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现实生活中发生的重大社会变革,反映了过渡时期发展的根本要求和全国人民通过实践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意志。在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中,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庄严承诺:“中国共产党是我们的领导核心。党的这一立场绝不应使党员在生活中享有任何特殊权利,而只是使他们不得不承担更大的责任。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对中国的政权建设和制度建设具有开拓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通过、颁布和实施,为全国人民指明了一条明确的社会主义道路,调动了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这是中国走向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良好开端。当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并不是只靠制定一部宪法就能解决的。在我国经济文化落后、民主法制观念薄弱的历史条件下,如何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新路,真正实现人民民主的伟大目标,在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逐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成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是中国共产党在执政道路上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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拂袖清风
2022-03-12 02:47: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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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好胸哦
2022-03-11 17:18:42 回复
。建设社会主义社会是中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目标。有责任帮助中国各民族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使其经济和文化都得到发展。根据人民民主原则,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华人
头牌浪人
2022-03-12 00:15:55 回复
的资产阶级内阁宪法)。这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草案起草的视野是世界性的、历史性的。既参考了苏联东欧人民民主的经验,又注意从西方资本主义的宪法中吸收一些值得借鉴的成果。3月初,宪法起草组完成草案四读,中共中央政治局连续召开三次扩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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