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317 | 评论:2
权威案例帮你打赢!
涉案抵押合同虽盖有抵押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但并非法定代表人签字,债权人未与抵押人法定代表人当面签字。债权人明知盖有抵押人印章的人不是法定代表人,却不索要授权材料,抵押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人民法院第3801号案
案情简介2018年4月,上饶银行与吉瑞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授信额度1500万元,授信期限3年。上饶银行与安通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安通公司以其商铺、房屋为吉瑞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抵押合同上盖有安通公司的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陈先生的私章。并且抵押已经办理了房产登记。
安通公司股东为陈总、肖总,各占50%股份。陈总与肖总原本是夫妻,2015年离婚。他始终是陈安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在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时,陈先生并不在场,而是肖先生加盖了安通公司的公章和陈先生的私章。
合同签订后,上饶银行向借款人吉瑞公司发放贷款,并出具银行承兑汇票,但吉瑞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上饶银行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吉瑞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安通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上饶银行对相应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观点交锋本案中,上饶银行与安通公司就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发生了激烈的纠纷。
安通公司主张: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只有安通公司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陈总的个人印章,而没有陈总本人的签名,上饶银行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知道陈总不在现场,上饶银行在明知肖总无权代表安通公司和陈总的情况下签订抵押合同,该合同对安通公司没有法律效力。
上饶银行主张: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安通的印章是否由其法定代表人加盖,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尽管肖先生有盗用公司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抵押合同是肖先生在安通公司签署的。肖先生是持有安通公司50%股份的另一股东的股东、监事、前夫,实际控制该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章,足以使上饶银行相信肖先生是代表安通公司行事,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裁判法院最终认定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但判令安通公司对吉瑞公司未支付部分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裁判的理由如下:
1.最高额抵押合同虽盖有安通公司的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陈先生的个人印章,但并非陈先生签字,上饶银行承认其未与安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当面签字。上饶银行在签订合同时,明知安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总不在公司,肖总只是安通公司的监事和50%的股东。孝宗与陈宗已解除婚姻关系,但未要求孝宗出具授权材料。上饶银行主张,安通公司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在放款过程中已经过审核,但无证据证明,且与其他证据记录不符。综上,上饶银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注意和审查义务,涉案抵押合同无效。
2.安通公司认可最高额抵押合同上加盖的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个人印章的真实性,说明其对公章管理不当,对合同无效也有过错。法院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请作出决定
律师建议1.重大合同必须要求对方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字,必要时可以引入公证处进行公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纪要》第四十一条正式界定了“认人不认章”的规则来确定印章的效力,即“主要审查签字人在盖章时是否有代表权或代理权,以便根据代表人或代理人的有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因此,在与对方公司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盖章的人是法定代表人还是其代理人。从保存证据防范纠纷风险的角度来说,事后证明谁在合同上盖章是极其困难的。所以建议最好同时请对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笔迹鉴定还原事实。必要时,也可以在签订合同时介绍公证处进行公证。
2.关于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主合同有效,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合同无效的,保证人的责任应当根据下列三种情况确定:
(一)债权人和保证人都有过错的,保证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保证人有过错,债权人没有过错的,保证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
(3)债权人有过错而保证人没有过错的,保证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的责任应根据以下两种情况确定:
(1)保证人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证人有过错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3.关于本案所涉合同因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未表示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效力问题,该合同是无效还是不成立,值得商榷。司法实践中也有认为这类合同无效的案例(见后面的“类似案例”)。
无效合同中担保人的责任能否参照上述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同类案例1.公司财务经理持有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多次代表公司在确认单上签字,且对方有充分理由认为其具有代理权。——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人民法院第5776号案
2.涉案担保合同约定的生效要件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但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章已被鉴定为伪造,且无证据证明系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授权人加盖,故担保合同不真实,不符合生效要件。债权人主张保证人依据无效合同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人民法院第452号案
3.如果当事人主张其个人印章是伪造的,承诺书没有盖,则应当对这一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人民法院第1350号案
欢迎点击头像私信我,一起探讨你的问题!
作者简介
杨威,北京律师、注册会计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和管理学双学士。曾就职于北京某大型国企法律事务部和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
主要执业领域为诉讼仲裁、房地产、公司纠纷、投融资等。他善于从客户的商业目的出发,用各种方式解决根本问题,诉讼仲裁只是达到目的的方式之一。
著有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胜诉实用指南》、《合同法在判决》、《矿产资源案件胜诉实用指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胜诉实用指南》。参与中国民主与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应用指南及典型案例分析》。
本文为作者授权以“商事与民事诉讼”为标题发表的原创文章。转载须经作者授权。
本文标签: 我国是人名制定法律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英国法姐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江南吃醋王
2022-03-12 00:49:07 回复
权威案例帮你打赢!涉案抵押合同虽盖有抵押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但并非法定代表人签字,债权人未与抵押人法定代表人当面签字。债权人明知盖有抵押人印章的人不是法定代表人,却不索要授权材料,抵押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人民法院第3801号案案情简介2018年4
过路友人
2022-03-11 19:21:47 回复
著有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胜诉实用指南》、《合同法在判决》、《矿产资源案件胜诉实用指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胜诉实用指南》。参与中国民主与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应用指南及典型案例分析》。本文为作者授权以“商事与民事诉讼”为标题发表的原创
本文已有2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