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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新京报讯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上海柯俊贸易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上诉人上海柯俊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

新京报讯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上海柯俊贸易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上诉人上海柯俊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商标由字母“MLGB”构成。在网络环境下,当已经有特定群体将“MLGB”称为具有不良影响时,应当认定争议商标本身具有负面含义且格调低下。同时,考虑到上海柯俊公司在申请争议商标的同时还申请了“草尼玛”等商标,其以媚俗方式迎合不良文化倾向的意图明显,在实际使用中存在对争议商标进行低俗、庸俗商业宣传的情况。故法院认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下为判决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京钟惺1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柯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

法定代表人李素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赢,北京市道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咸宜,北京市道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柯,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姚洪军,男,汉族,1971年1月22日出生,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代理人孟玉杰,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柯俊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柯俊公司)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字第68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18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3月7日,上诉人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赢、咸宜,原审第三人孟玉杰来我院接受询问。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第8954893号“MLGB”商标(简称争议商标)由上海柯俊公司于2010年12月15日申请注册,2011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准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婚纱、鞋、帽、袜、领带、围巾、腰带(服装用)、运动衫、婴儿服上。争议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7日。

2015年10月9日,姚洪军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主要原因有:争议商标容易让人想到不文明用语,在服装、帽子等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有损社会主义道德,影响恶劣。请求依据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姚洪军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

1.相关网络文献,包括《网络引发的一个盘点及随笔》,用以证明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就已使用“MLGB”作为不文明用语的简称,且时至今日,按照公众的理解,“MLGB”仍为不文明用语的简称。

2.相关web文档,包括“没想到MLGB是品牌”“MLGB是什么品牌?”“MLGB,本来就是一个品牌”等。,用于证明“MLGB”作为商标印在衣服、帽子上,不能被公众接受,造成不良影响。

为证明其主张,上海柯俊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证据:

1.争议商标是否产生不良影响的讨论截图。

2.上海柯俊公司业绩。

3.争议商标的宣传和使用。

2016年11月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布《关于第8954893号《MLGB》商标无效请求的决定》(简称诉裁),认定争议商标的字母组合在网络等社交平台上被广泛使用,具有负面含义,格调低下,作为商标使用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容易产生不良影响。上海柯俊公司主张争议商标指的是“MyLife'sGettingBetter”,但上海柯俊公司提交的证据仍难以证明该含义已被公众广泛认可。反而更容易让大众认可“MLGB”这个不文明用语。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北京道宁律师事务所怎么样(“MLGB”商标终审被宣告无效!该公司还申请了“caonima”)

上海柯俊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原诉讼中,上海柯俊公司提交了以下补充证据:

1.“MLGB”商标在不同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记录显示,“MLGB”商标已在45种商品和服务上注册。用于证明商标评审委员会基于同样的评审标准,在第25类中作出无效注册,违反了行政确定性原则。

2.上海恩必喜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和电子完税凭证,证明生产销售“MLGB”牌服装是上海柯俊公司的业务之一。通过多年的努力,公司已经形成了潮牌服装的消费群体,有着良好的销售记录和纳税记录。

3.利用淘宝侵权网站截图和通过淘宝知识产权投诉平台保护的记录,证明“MLGB”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上海柯俊公司积极维护其商标权和商誉。

4.比亚迪,SB,NND,NMD,CD,CNM,MLB,NMB,NB,TMD,TNND,MD,MB,NMD申请和注册信息。用于证明国内外及相关行业正在大量使用与本案争议商标近似的注册商标,其中不乏驰名商标、驰名商标。

5.品牌推广的证据。用以证明上海柯俊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对争议商标进行宣传,并形成了良好的商誉。上海柯俊公司在使用和宣传争议商标时,以显著方式突出了对商标含义MyLifeisGettingBetter的宣传,足以使相关消费受众形成对商标正确含义的理解。

在原诉讼中,姚洪军补充了以下证据:

1.上海柯俊公司在申请注册“曹尼玛”和“曹尼玛”商标的同时,也申请了“MLGB”商标。用以证明上海柯俊公司的注册商标是恶意的。

2.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裁定后相关专业人员撰写的文章,证明公众知晓“MLGB”的低体中文含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因此,传统上,在申请注册为具有相对固定含义的商标时,是否违背道德并不总是导致判断上的分歧。比如“黑社会”等字眼,因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所以禁止审批注册。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信息载体的变化导致了人们表达方式的变化。具有新意义的单词组合,包括拼音字母对汉语词汇表达的替代,不断出现。网络环境下的语言使用习惯、风格和方式形成了自己的鲜明特征,甚至在特定群体中形成了意义相对固定的“网络语言”,逐渐融入人们的日常语言环境,产生了被社会广泛接受的新词或新义。在认定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此类文字是否“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时存在分歧。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合议庭意见不一。

少数意见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撤销被诉裁定。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争议商标的字母组合作为网络流行语,形成时间不长,局限于网络环境,主要是年轻人,日常生活中并不常见。社会道德取决于大多数人的认知。不能因为有些人知道它有不文明的含义,就认为他们建立了固定的联系。在汉语中,没有用汉语拼音的声母来理解英语组合含义的习惯。不能因为不当联想具有危害社会道德和时尚的含义,就认为争议商标的标识本身具有危害道德和时尚的含义,否则会不适当地限制语言或拼音字母的使用。2.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争议商标已经注册后,商标所有人基于对行政授权的信赖,在商标推广和宣传过程中投入了大量资源,争议商标实际上被持续使用并具有一定规模。在商标核准注册之日后,争议商标的含义已经演变为“危害社会主义道德”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在证据的采信和认定上应当特别谨慎,在授权程序上采取相对严格的标准,保护权利人对商标注册的信赖。3.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用于评价标识本身以及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标识是否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造成危害。至于上海柯俊公司的注册商标是否有意迎合某些网络的低俗趣味,不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调整范围。

多数人认为25号商品上的争议商标注册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损社会主义道德的情形,应当宣告无效,被诉裁定正确。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2001年《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的立法目的是维护社会生活中的伦理道德,属于商标禁止的绝对性条款。从立法目的来说,在适用该条时,注重的是判决时的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维护。在审查注册商标是否需要依据本条规定宣告无效时,应当在作出判断时充分考虑争议商标标记的含义,以保证商标的继续存在不违背社会伦理,而不局限于申请日或者核准注册日的商标标记的含义。因此,在核准注册之日后产生的证明争议商标标识存在意义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的依据。现有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不文明含义在争议商标核准使用日期之前就已经存在,并且在一定群体中,特别是在部分青少年网民中使用过,并产生了一定影响。争议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这种参照的使用范围和认知随着网络的发展逐渐扩大,甚至扩大到出现在日常生活中。虽然上海柯俊公司声称其使用的“MLGB”标识是“Mylifeisgettingbetter”的缩写,但没有证据表明该缩写是英语中的常用表达,也没有证据表明该用法为公众所知或者能够消除争议商标不文明含义所引起的厌恶。2.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及其他商品。从上海柯俊公司提供的广告等证据可以看出,该争议商标在品牌定位上新颖、前卫、有特色,主要消费群体为好奇心强、个性强的年轻人。只是因为这些群体几乎百分之百是互联网的使用者,几乎都知道争议商标的不文明含义。从商品使用的群体定位来看,申请注册时,争议商标有迎合低级趣味和逆反心理的意图。虽然申请注册时的意图不是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必要要件。然而,这一认定进一步证实了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造成损害的可能性。3.与少数意见一样,多数意见也认为,目前的证据表明,对争议商标不文明含义的认知主要局限于经常上网社交的青少年。但是,符号意义的识别范围并不等于意义可能影响的范围,符号特定意义造成的影响并不局限于意义被识别的范围。只对特定群体有负面意义的标志,也会影响整个社会的道德氛围。社交网络越来越成为青少年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尤其是青少年好奇心和叛逆心理强烈,“三观”尚处于形成阶段。争议商标被注册并使用在服装、鞋帽等商品上。广告宣传的证据表明,主要的营销卖点是“时尚”、“个性”、“潮流”,其目标群体是青少年。商标之争对青年群体来说意味着低俗,维持注册更容易导致将低俗视为追求时尚的不良导向。这种不良的引导会直接影响到青年群体,其危害后果肯定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道德。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传播环境也是建立在真实的社会关系之上的。在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对基于网络语言的商标标识进行评价时,抵制低俗和庸俗,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维护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道德,仍然是应当遵循的基本价值。商标评审委员会正确认定争议商标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和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应予维持。

合议庭应当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海柯俊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海柯俊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主要原因如下:1。原审判决认为争议商标已形成相对固定的不文明含义,没有依据。上海柯俊公司在宣传该品牌时,将争议商标的含义明确定义为“my life ' s getting better”;第二,司法机关要从善良的角度去理解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认知,相信人是高尚的,这是符合法制精神和现有判例的,能够起到法律引导高尚善良风俗的积极作用;3.在争议商标与不文明含义不存在实际一一对应的背景下,原审判决的结论产生不利影响,与公众申请注册商标的初衷相违背。

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姚洪军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采信得当,有被诉裁定书、争议商标卷宗、上海柯俊公司和姚洪军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本院予以确认。

我院审理期间,上海柯俊公司提交了网上查询结果的打印件、电子完税凭证、其他案件的裁判文书以及新华社发表的《新华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语,用以证明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不存在相关意思表示。同时,上海柯俊公司投入大量物力对争议商标进行使用和宣传,网络上的禁用词并不含“MLGB”。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姚洪军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关联性。

我院审理期间,姚洪军提交了2017年11月30日相关网站关于“MLGB”商标被法院驳回的评论文章、中国互联网中心发布的第40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新华社、中评社发布的相关新闻报道等补充证据。,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不良影响。上海柯俊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关联性;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可上述证据。

上述事实有上海柯俊公司、姚洪军在二审诉讼中提交的补充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法院认为,争议商标在2013年《商标法》实施前已经被核准注册。根据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相关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

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标识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消极或者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超链接http://129.0.1.101/law?" fn = CHL 286s 045 . txt & amp;Term = 10 "l" 10 ""_ blank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利影响”;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依据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审理的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由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是禁止相关标志作为商标使用的绝对情形的界定,既要避免不当扩大识别范围,限制经营者自由表达和创造的空空间,又要避免不当缩小识别范围,可能造成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方面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因此,商标标识或其构成要素是否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综合判断:

1、是否属于“其他不良影响”的判断主体。判断商标符号或其构成要素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主体应该是“公众”。由于上述条款是针对相关标志被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绝对情形而规定的,并且基于相关标志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前提,从保护“公序良俗”的角度出发,在这一问题上的判断主体应当是全体公众,而不是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否则判断结论容易泛化,不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2.是否为“其他不良影响”的判断时间。在审查判断商标标识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时,一般以申请注册时争议商标的事实状态为准。如果申请时并非如此,但争议商标在核准注册时已经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为避免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负面和消极影响,也可以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此外,还要区分商标授权和确认程序的制度差异。尤其是在商标确权的情况下,即使注册商标标识已经因公众使用文字习惯和方式的改变而被赋予了其他含义,从保护商标权人信赖利益的角度出发,也应当合理平衡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除非存在维持争议商标注册明显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否则一般不宜以注册日后的事实状态作为评价争议商标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依据。

3.是否属于“其他不良影响”含义的判断标准。在审查判断商标符号或其构成要素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时,一般应根据其“固有含义”进行判断,特别是对于由个别字母或字母组合构成的符号,对商标符号或其构成要素含义的理解应以我国公众的共同认知为基础。即以词典、工具书等官方出版物或公众能广泛接触的具有“公信力”的信息载体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但是,如果我国公众基于生活常识对相关内容形成了大致的认识,也可以通过充分说明来确定。

避免在特殊语境、场合等情况下,在商标标识或其构成元素上加载商标标识或其构成元素的不寻常含义。,通过演绎、联想等。,作为认定其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准。否则,必然导致对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的表达自由和创作自由空的不当限制,不利于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文化进行积极正面的引导。

如果对争议商标含义的理解存在分歧,为了得出更符合一般公众认知的结论,可以参考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人、使用方式、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等因素,对争议商标的使用是否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负面和消极影响进行“大概率”的内心确认。例如,特定经济领域的公众人物的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时,可能会因申请人的差异而导致对其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同结论。

4.是否是“其他不良影响”的举证责任。在审查判断商标标识或其构成要素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时,主张争议商标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一方一般应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主张标识固有含义的,应当提交词典、参考书等。来证明它。但如果基于生活常识可以普遍认可争议商标的含义,此时经过充分说明后可以接受。但在争议商标的含义存在不确定性或没有普遍认知的情况下,应避免仅通过特定群体的心理预设赋予争议商标特定含义。

综合以上分析,本案争议商标由字母“MLGB”构成。虽然字母不是固定的外文词汇,但结合姚洪军在行政审查阶段提交的部分相关网页截图,这些网页截图形成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并考虑到我国网民数量庞大、互联网与公众生活关系密切等因素,在网络环境下,在某些群体将“MLGB”称为具有不良影响含义的情况下 为了积极净化网络环境,引导年轻一代树立积极的主流文化和价值观,停止打擦边球迎合“三俗”的行为,充分发挥正义在传承主流文化意识和引导价值观中的作用,应当认识到争议商标本身具有负面意义和格调低下。 同时,考虑到上海柯俊公司虽然将争议商标与英文表述一起使用,但其在申请争议商标的同时还申请了“草尼玛”等商标,故其以媚俗方式迎合不良文化倾向的意图明显,实际使用中存在对争议商标进行低俗、庸俗商业宣传的情况。故基于本案,原审判决及被告裁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海柯俊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海柯俊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由上海柯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这是最终判决。

陶俊法官

孙法官

代理法官陈

2019年2月3日

簿记员郭媛媛

转自:新京报

本文标签: 北京道心律师事务所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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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猖狂浪子

    猖狂浪子

    2022-03-11 23:28:11    回复

    程序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标识或者其构成要

  • 元先芸玛

    元先芸玛

    2022-03-11 15:33:10    回复

    对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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